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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海洋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方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2 01:01   点击:23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方案

1.EVE灾难和海灾都是自然灾害,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形成的原因有所不同。2.EVE灾难通常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例如直接或间接的消耗自然资源和能源,导致环境问题,最终可能触发灾难。而海灾则是由海洋天气、海洋地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例如海啸、飓风、龙卷风等都可以引起海灾。3.虽然EVE灾难和海灾的灾害原因不同,但它们都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灾难,同时也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保障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海洋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

综合风险普查情况举行发布会

一要摸清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全面获取全国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22种灾害致灾信息,以及人口、经济、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等重要承灾体信息,掌握历史灾害信息,查明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二要把握自然灾害风险规律。客观认识当前全国和各地区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灾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种特征,提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要构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的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健全风险评估与灾害防治区划等技术方法体系,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制度体系。

3. 海洋灾害风险制图规范

针对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灾害,全面调查致灾要素、承灾体、历史灾害和综合减灾能力等风险要素,开展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开展单灾种和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与规划以及多灾种综合防治区划。

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17个部门共同参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省市县三级普查领导小组。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4. 海洋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方案范文

1.主要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包括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并编制各类灾害危险性分布图。

2.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利用各类承灾体已有基础数据,开展承灾体单体信息和区域性特征调查,重点对区域经济社会重要统计数据、人口数据,以及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重要承灾体的空间位置信息和灾害属性信息进行调查。

3.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全面调查、整理、汇总1978年以来我国各县级行政区年度自然灾害、历史自然灾害事件以及1949年以来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建立要素完整、内容翔实、数据规范的长时间序列历史灾害数据集。

4.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在全国范围内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元,兼顾国家级、省级、市级单位,调查评估政府、企业和社会应急力量、基层、家庭在减灾备灾、应急救援救助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种资源或能力的现状水平。

5.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水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致灾孕灾重点隐患调查评估;开展自然灾害次生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点隐患调查评估;开展全国重点隐患要素综合分析和分区分类分级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编制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和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5. 海洋灾害隐患调查评估技术规范

海南三大灾害指的是:

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暴雨,高温和热带气旋)

2、海洋灾害风险(不排除华南沿岸发生台风风暴潮过程的可能性)

3、森林火险

6. 海洋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方案模板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风险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 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 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 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 风险监控与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

(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

(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

(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海洋灾害防治

是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是需要潜水的。在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里专门有应急救援潜水这么一个门类。应急救援潜水跟那种休闲娱乐的潜水是完全不同的,应急救援潜水员是在恶劣环境和条件下执行潜水任务,需要通过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这种潜水员工作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属于高危职业。

8.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一要摸清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全面获取全国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22种灾害致灾信息,以及人口、经济、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等重要承灾体信息,掌握历史灾害信息,查明区域综合减灾能力。二要把握自然灾害风险规律,提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要构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的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

9. 海洋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方案怎么写

本次普查涉及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落实到具体工作可以概括为5部分工作内容。

10. 海洋灾害调查技术规程

中国气象上规定,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强降雨称为“暴雨”。由于各地降水和地形特点不同,所以各地暴雨洪涝的标准也有所不同。特大暴雨是一种灾害性天气,往往造成洪涝灾害和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工程失事、堤防溃决和农作物被淹等重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于一些地势低洼、地形闭塞的地区,雨水不能迅速宣泄造成农田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度饱和,会造成更多的地质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自然异变作为诱因,二是要有受到损害的人、财产、资源作为承受灾害的客体。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自然灾害孕育于由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共同组成的地球表面环境中。无时无地不在发生,当这种变异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因为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以劳动为媒介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灾害都是消极的或破坏的作用。所以说,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  

 中国国土空间上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是地理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异常事件,却成为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自然因素之一。

11. 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

从国家来说,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务院,重点是海域的管理

行使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涉海事件的处理以及开展海洋资源调查科研等。比如:北极科考。而渔业局是设在农业部的一个行政单位,主抓渔业生产和渔业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渔政管理。目前沿海各省把海洋和渔业合署为一个行政单位,主要是从机构改革入手,便于开展工作,其职能是和上述国家两个单位保持一致的。统一称xx省海洋与渔业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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