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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法考要点(海洋法基础)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1 10:26   点击:17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法基础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

(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

(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

(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双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2.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起源于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正式法的起源只是成文法。法理学不被视为法律的形式渊源,但法律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来源。

2.适用法律的技术层面不同:在民法体系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如何在制定法中规定,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情况作出判决;海商法体系的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的类似案件,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总结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3.法律的分类不同:民法体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两种公法和私法。海商法体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形成的全国性适用法律。公平是由法院上诉案件的判例法形成的。

3. 海洋法基础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4. 海洋法课程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5. 海洋法基本概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6. 海洋法概论

设5个部门,分别是海洋生物研究所、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海洋生态保护研究所、海洋能源与设备研究所及珊瑚保育中心。同时发挥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和海洋生物产业园地理、政策以及产业优势,还将下设创新基金、创新平台和孵化空间等多个与国际接轨的新型产业化平台。

7. 海洋法讲义

0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与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无关;

3.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2) 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5.民族自决原则:

(1)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

(2)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约定必守,不能用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

附加: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个,即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持续反对者原则: 若一国持续反对该原则,则该原则对反对国不生效。

02国家主权豁免

A绝对豁免现行制度

1.原则: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 (国内) 法院管辖;

2.例外: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 国家行为可被他国法院管辖。

(1) 放弃条件: 自愿、特定、明确;

(2) 放弃方法:

①明示放弃

②默示放弃: 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提示: 全部属于诉行为。

3.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B 相对豁免理论

1.内容:

(1) 国家的管理行为: 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2) 国家的商业行为: 没有管辖豁免权,他国法院可管辖。

2.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 扣押等。

03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1.联合国大会

(1) 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2) 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3) 关于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拘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4) 表决制度:

①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②表决机制:

一般问题:1/2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注意: 重要问题包括:

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相关的建议,纳入新会员,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选举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

2.安全理事会9票

(1) 构成: 15个理事国:5常 (中、法、俄、英、美) 和 10非常;

(2) 职能:

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②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3) 表决制度:

①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②投票权的行使:

A.原则上: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不能投票;

B.例外: 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 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③决议的性质:

A.实质性决议: 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

B.程序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

C.其他决议的性质: 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④表决机制:

A.实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B.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

3.国际法院

(1) 诉讼管辖权:

①诉讼主体为国家;

②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向安理会申诉,执行权在联合国安理会;

(2) 咨询管辖权:

①联合国其他机构可向国际法院咨询法律意见;

②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3) 特殊制度

①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②专案法官: 如无本国籍法官,可临时派一人作为法官 (双方都无可都派)。

04海洋水域的划分

05国籍

一、 国籍的取得

(一) 因出生取得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二、 国籍的丧失

申请丧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①外国人的近亲属;

②定居在外国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06外交保护、 庇护、 引渡

A外交保护的对象

外交保护的对象是境外的本国人,其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2.国籍继续原则: 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B引渡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一) 以下情形应当拒绝引渡:

1.国际法一般规则: 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

2.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叫做 “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它罪名进行审判或者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3.我国所特有的条件:

(1) 我国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还包括:

军事犯;已终止刑诉程序;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遭受不公正司法程序;遭受非人道待遇;缺席判决

(2) 我国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中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进行或准备提起刑诉;因年龄、健康不宜引渡。

(二) 我国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我国引渡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外交部,决策机关分引出和引入两种情形讨论,对于引出,由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 最高法核准;对于引入,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C庇护制度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构成庇护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 拒绝将其引渡。

但以下罪行,任何国家均无权庇护,该类罪行包括: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07外交和领事

使馆和领馆的区别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08条约的缔结程序

09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关于三国法

01三国法考情如何

三国法具体涵盖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国法的知识点很多,但又很零散,在法考客观题考试中的分值占比常年在20分左右。

02 三国法性价比高在哪里

很多考生认为三国法是一个性价比很低的科目,其实不然,历年数据都表明:三国法是八个科目中最容易拿满分的科目,也是通过法考的考生普遍得高分的科目。

只要坚持背书,三国法的客观题就能轻松选对答案!轻松握住十几分不香吗?对通过法考不重要吗?

总之,说三国法在关键时刻是救命科目一点也不夸张。那么三国法应该怎么学呢?

03 怎么学习三国法

首先是对知识点的选择,最后冲刺阶段,三国法的复习一定要有的放矢,看精简的背诵讲义,重点复习必考点就行。

其次就是背诵的时间,三国法本身知识点就很零碎,因此建议利用碎片化时间来背,对三国法的重点逐个击破。

8. 海洋法基础论文

核电站是清洁能源,用水是为了降温。不会对海洋生物有影响。

9. 海洋法基本原则

大陆系法律和海洋系法律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有很多不同之处,下面是一些主要的区别:

1. 原则:大陆系法律以法定主义为核心,以法律权威为基础;海洋系法律以判例法为核心,以法官权威为基础。

2. 立法:大陆系法律的立法为集中式立法,即立法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海洋系法律的立法为分权式立法,即各个法院和裁判机构有权调整和确定法律。

3. 法律性质:大陆系法律强调法律的条文和规定,以法律为针对对象,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强制;海洋系法律强调法律的案例和判例,以案例为针对对象,注重案例的解释和启示。

4. 证据体系:大陆系法律主要采用书证,即以书面文件为证据体系的核心;海洋系法律主要采用口证,即以证人口述陈述、证明为证据体系的核心。

5. 诉讼程序:大陆系法律的诉讼程序为公审制度,即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表决;海洋系法律的诉讼程序为陪审制度,即陪审员的参与和举手表决。

总的来说,大陆系法律注重法律权威和法律规定的强制力,更加注重法律规章的规定;而海洋系法律注重以案例为基础的判例法和法官的裁判权。

10. 海洋法常识

一、国际法先占原则

  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国内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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