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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十大禁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1 07:41   点击:13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

中海油是央企,也是国企。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国海油”)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总部设在北京,有天津,湛江,上海,深圳四个上游分公司。

中海油主要负责海上油气田的开发,也就是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

中石油,主要负责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也做一些石化产品,生产汽油、柴油,也有自己的加油站

中海油的主营业务集中在油气开采的上游,包括常规油气业务、页岩油气业务、油砂业务和其他非常规油气业务。

2.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危险区

空气中氮气浓度大于80%时会对人们的安全工作能力产生不良影响,可能引起头晕、倦睡、恶心、呕吐、流涎、降低人们的精神警觉性、丧失知觉直至死亡。 空气中氮气浓度大于90%就会很快造成窒息。如果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16%时,人们就会窒息而亡。

 在世界各地的石油化工企业已经造成了很多死亡事故。 而氮气是石油化工企业进行设备维修时最常用的一种惰性气体,也是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化工装置中所发现的最危险的气体之一。 常见的氮气危险区在用氮气吹扫过的容器/配管外面,氮气扩散的区域会形成缺氧区。   

3.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4.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最新

中国构筑能源安全体系面临的约束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是能源结构多元化,新能源比重逐步上升。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测算,目前煤炭在全球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约为27%,石油为33%,天然气为21%,化石能源合计为81%。非化石能源包括水电、核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约占19%。近年来,页岩气等非常规化石能源也处于开发之中,能源结构的多元化有助于缓解资源环境的约束。未来新能源比重的上升是标志性的持续趋势。

二、是开发利用清洁化,能源效率不断提升。对化石能源而言,重点是煤炭,包括集约化的开采、洗选和洁净化加工、清洁高效燃烧及烟气脱硫脱硝、煤层气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等。尤其是煤电一体化、煤制气等技术路线提升了煤炭的洁净使用水平。石油的开发利用包括三次采油、海洋原油的开发、原油深加工、成品油质量升级、天然气的深度开发利用等扩大了资源、提供了清洁的燃料。特别应强调的是尽可能将一次能源转化为电力,目前全球约有40%以上的一次能源转化为电能,而电能的终端消费则是清洁绿色的,因而能源终端消费的电气化愈加广泛。

三、是能源配置国际化的格局愈加明显。全球能源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的不平衡,导致能源资源的国际化。以石油为例,中东和俄罗斯石油产量约占全球的45%,其消费量只占13%;北美、欧洲和亚太石油产量只占全球的36%,而消费量却占76%以上。由此国际石油贸易量占全球产量的61%以上。石油、天然气甚至煤炭的国际化经营、全球配置和长距离输送成为必然。相应形成了国际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近年来,风能、太阳能的集中规模化开发和电力的远距离输配也成为必然的趋势。

5.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维护国家海洋安全,主要包括保障国家海洋国土安全,维护海洋资源安全,确保海洋通道安全等方面。目前,在我国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的主张管辖海域内,与海上邻国之间存在着许多争议,有些岛礁被他国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海洋资源被大量掠夺,其中被掠夺最多的是石油天然气,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保障国家的发展利益,我们必须提高海洋安全观意识,增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责任。

6.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具体如下: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7.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守护船多少人?

一般会脱发,用原油洗仓的时候,油气吸到肺里等多少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所以油船上的工资要高一些呀。油船的种类大可分为两种: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3.5万吨位分界线,以下多为成品油船,以上以原油船居多。30万吨及以上的为原油船和重油油储船为主。本人目前就在油储船工作。油船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源于所载货物,即石油及石油产品对健康的危害。

主要是其有毒成分的危害。在油船上工作的人员中毒事故几乎全是由于接触了各种石油及石油气而引发的。其接触形式有两种:1油气的吸入2各种油类的吞入与皮肤的直接接触。

8.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的救生设备

不同种类的消防车各有其独特的用途。

举例如下: 泵浦消防车:其上装备消防水泵和其他消防器材及乘员座位,以便将消防人员输送到火场,利用水源直接进行扑救,也可用来向火场其他灭火喷射设备供水。

国产泵浦消防车多数为吉普底盘和BJ130底盘改装,适用于有水源的道路狭窄的城市和乡镇。

水罐消防车:车上除了装备消防水泵及器材以外,还设有较大容量的贮水罐及水枪、水炮等。

可将水和消防人员输送至火场独立进行扑救火灾。

它也可以从水源吸水直接进行扑救,或向其他消防车和灭火喷射装置供水。

在缺水地区也可作供水、输水用车,适合扑救一般性火灾,是公安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常备的消防车辆。

泡沫消防车:主要装备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液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枪、炮及其他消防器材,可以独立扑救火灾。

特别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等油类火灾,也可以向火场供水和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专业消防队必备的消防车辆。

高倍泡沫消防车:装备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和消防水泵系统。

可以迅速喷射发泡400~1000倍的大量高倍数空气泡沫,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和冷却作用,并能排除部分浓烟,适用于扑救地下室、仓库、船舶等封闭或半封闭建筑场所火灾,效果显著。

二氧化碳消防车:车上装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高压贮气钢瓶及其成套喷射装置,有的还设有消防水泵。

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精密仪器、重要文物和图书档案等火灾,也可扑救一般物质火灾。

干粉消防车:主要装备干粉灭火剂罐及整套干粉喷射装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器材等,主要使用干粉扑救可燃和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带电设备火灾,也可以扑救一般物质的火灾。

对于大型化工管道火灾,扑救效果尤为显著。

是石油化工企业常备的消防车。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车上的装备和灭火剂是泡沫消防车和干粉消防车的组合,它既可以同时喷射不同的灭火剂,也可以单独使用。

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机溶剂和电气设备以及一般物质火灾。

机场救援先导消防车:这种车辆般具有非常良好的机动性能,并备有1000L左右的轻水泡沫液。

该车在得到飞机失事的警报后,能极其迅速地驶往失事地点,向飞机的失火部位喷射轻水泡沫,阻止火热蔓延,为后援的机场救援消防车扑救赢得极其宝贵的时间。

机场救援消防车:专用于飞机失事火灾的扑救和营救机上人员,是一种大型化学消防车。

其特点是车上装载着大量的水和一定比例的泡沫灭火剂及干粉灭火剂,还配备有各种消防救援装备和破拆工具,车辆具有良好的机动性能和越野性能,并可在行进中喷射灭火剂。

这和一般灭火消防车有显著的区别。

登高平台消防车:车上设有液压升降平台,供消防人员进行登高扑救高层建筑、高大设施、油罐等火灾,营救被困人员,举高喷射消防车:装备有折叠、伸缩或组合式臂架、转台和灭火喷射装置。

消防人员可在地面遥控操作臂架顶端的灭火喷射装置在空中向施救目标进行喷射扑救。

云梯消防车:车上设有伸缩式云梯(可带有升降斗转台及灭火装置,供消防人员登高进行灭火和营救被困人员,适用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

通讯指挥消防车:车上设有电台、电话、扩音等通讯设备,是供火场指挥员指挥灭火、救援和通讯联络的专勤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发电和照明设备(发电机、固定升降照明塔和移动灯具)以及通讯器材。

为趁夜间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照明,并兼作火场临时电源供通讯、广播宣传和作破拆器具的动务。

抢险救援消防车:车上装备各种消防救援器材、消防员特种防护设备、消防破拆工具及火源探测器,是担负抢险救援任务的专勤消防车。

勘察消防车:车上装备有勘察柜、勘察箱、破拆工具柜,装有气体、液体、声响等探测器与分析仪器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装备电台、对讲机、录象机、录音机和开(闭)路电视。

是一种适用于公安、司法和消防系统特殊用途的勘察消防车。

它用于火灾现场、刑事犯罪现场及其他现场的勘察,还适用于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科研部门和地质勘察等单位。

排烟消防车:车上装备风机、导风管,用于火场排烟或强制通风,以便使消防队员进入着火建筑物内进行灭火和营救工作。

特别适宜于扑救地下建筑和仓库等场所火灾时使用。

供水消防车:它的特点是装有大容量的贮水罐,还配有消防水泵系统,用它作为火场供水的后援车辆,特别适用于干旱缺水地区。

它也具有一般水罐消防车的功能。

供液消防车:车上的主要装备是泡沫液罐及泡沫液泵装置。

是专给火场输送补给泡沫液的后援车辆。

器材消防车:用于将消防吸水管、消防水带、接口、破拆工具、救生器材等各类消防器材及配件运送到火场。

救护消防车:车上装备担架、氧气呼吸器等医疗用品、急救设备,用来救护和运送火场伤亡人员。

宣传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影视、录放音响和发电设备,是进行防火宣传的专勤消防车

9.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10.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当空气中

当然是国企,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成立的下属单位。

简介如下: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海洋公司,英文缩写CPOE)是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为满足国内石油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维护国家石油安全,加快海洋油气勘探开发而组建的由中国石油集团控股的专业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在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公司主要业务有:海洋石油钻采工艺和海洋工程的研究与设计;海洋钻井、井下作业、试油试采等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综合一体化工程服务;海洋石油工程建造、安装、使用和维护;海洋石油作业船舶服务、基地保障业务等。公司的主要作业区域在中国渤海和南海海域,以及中国石油集团在国外注册的海洋区域。近期将以渤海海域油田为主战场,全面提升海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及研发能力;中期将全面走向海外,进军深海;远期将通过合资、收购等方式,加速提升综合实力,初步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石油工程综合一体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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