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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典型事例)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29 09:16   点击:20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典型事例

人类违背生态规律遭报复的例子很多。楼兰古国消失就是一个例子 。

西域丝绸之路上的楼兰古国,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是当年西行的必经之路和重镇。繁华一时。

汉朝初年时,楼兰还很繁荣。由于地处沙漠边缘的绿洲地带,本身水资源就紧张,加上人口增加,造成无休止的开垦和放牧,导致沙化加剧,绿洲消失,水源枯竭,渐渐楼兰古城无人居住,最后被废弃了。完全掩埋在茫茫大漠之中,只有土黄色的断壁残垣无声地诉说着曾经的辉煌。

2. 海洋环境治理措施

  1.减少碳效应

  减少您的碳排放出行以控制海洋酸化程度,从而降低对珊瑚礁和海洋生物的危害。

  2.了解海产食品

  为保护鱼类做贡献,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3.减少塑料垃圾

  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并且关注塑料用品回收项目,坚决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品,例如塑料瓶、塑胶袋和塑料吸管,从而减少排放到海洋中的塑料垃圾。

  4.保护海滩环境

  当您离开海滩时带走您的垃圾,并且帮助收走他人遗留的废弃物,积极参与全球性的海滩清洁、海洋无垃圾的活动。

  5.鼓励企业和商家参与环保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您可以积极鼓励您所在的企业或商家投身环保事业中。

  6.选用生态环保产品

  支持时尚品牌的环保行为,例如打造环保材料户外家具和太阳镜,以及其他采用海洋回收塑料品制成的商品。

  7.在政治层面加以重视

  政府若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到2030年至少可以让30%的海域成为海洋保护区。这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您也可以支持联合国《巴黎协定》。

  8.更了解大海

  参与有关讲座,并订阅相关的邮件推送,了解海洋的基本知识和最新资讯。在您的社交圈中传播海洋环保的理念。

  9.做一个有责任心的海洋使用者

  如果您像我一样热爱海上运动,并且尊敬大海,永远不要在甲板上往海中投掷垃圾,并且关注您周围的海洋生物,例如珊瑚礁。

  10.支持致力于海洋保护的组织

  定期捐赠或者参与志愿者活动,这是我们能为海洋保护做的最直接的贡献

3.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海洋与渔业执法就是渔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监督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3、组织有关市、县监督管理省辖海域和内陆跨界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4、监督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的落实;

5、查处违反渔业生产秩序和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6、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救助;

7、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

8、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

9、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0、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12、调查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海洋环境治理重点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5. 海洋生态污染案例

荧光海是海洋污染导致的。

荧光海的形成是由于海域中有许多元素超标,导致大量浮游生物繁殖。荧光海中最常见的发光生物是夜光藻,它是浮游甲藻的一种

6. 海洋环境治理案例

1、北美黑风暴

1934年5月11日凌晨,美国西部草原地区发生了一场人类历史上空前未有的黑色风暴.风暴整整刮了3天3夜,形成一个东西长2400公里,南北宽1440公里,高3400米的迅速移动的巨大黑色风暴带。风暴所经之处,溪水断流,水井干涸,田地龟裂,庄稼枯萎,牲畜渴死,千万人流离失所。

2、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出现毒烟雾,原因是当时河谷上空的逆温层使诸多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大烟囱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累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3、1950年代,日本发生震惊世界的“水俣病”事件,罪魁祸首是日本一家氮肥公司,其排放废水中所含的汞,在大海中富集,再经过食物链使人中毒。

7.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我国经过多年努力,已初步融入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体系,以海洋强国战略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为引领,中国如今已积极主动地参与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初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体,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共同参与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中国政府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主要有:参与国际立法;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主动构建国际海洋合作平台。

中国企业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提供资金支持。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发起并成立了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二是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提供多种专业服务,广泛参与全球海洋污染防治、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全球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领域相关工作。三是培育海洋新业态。通过建设海洋科技园区、促进海洋技术转移等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海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全球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主要为:一方面,社会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合作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等项目;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海洋科技、生物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开展海岸垃圾清理活动、践行绿色生活与消费方式等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8. 2021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及对策

是的,千亿填海已经被叫停了。1. 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5月19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这也意味着对于已经上线的千亿填海等类似获得不少争议的项目,将会进行整改或叫停。2. 千亿填海等类似项目在运行时,涉嫌各种不利于用户的问题,例如黑箱操控、数据泄露、隐私侵犯等等,也意味着这些项目在安全性和用户体验方面有待加强。3. 虽然千亿填海等项目的理念有利于推动一些行业的发展,但是其操作方式仍然需要在规范的范围内进行。所以,叫停这些项目可以很好地保障用户的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9.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典型事例范文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穿越海洋主题演讲稿及点评: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穿越海洋的感受和体会。

人类历史上,穿越海洋的壮举一直是人类追逐梦想和探索未知的象征。从古代的郑和下西洋,到当代的深海探险、潜水冲浪,穿越海洋的终极目的始终是为了更好地探索、认识海洋、保护海洋、利用海洋。正如美国航空航天局的口号所说:“探索未知,创造历史”,穿越海洋也是一场探索未知、创造历史的伟大壮举。

穿越海洋,需要勇气、毅力和创新精神。广阔的海洋,蕴含着无数未知的危险和机遇。只有克服重重困难和挑战,才能在海洋中自由畅游,并从自然的饕餮中发掘生命和资源的宝藏。

穿越海洋,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自然生态系统,覆盖着超过70%的地球表面。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海洋,同时海洋也深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破坏。穿越海洋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认真思考如何保护好这个我们共同的家园,让它能够继续为人类提供宝贵的资源、美丽的景观、重要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文化的传承。

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保护海洋不是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能够完成的事情。只有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海洋。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海洋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支持、支持海洋科学研究、推广海洋科普和教育、发挥全球化的作用、创新科技手段以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等。

最后,穿越海洋不仅是一次个人的经历和体验,更是一份心灵的磨练和人类智慧的传承。我相信,穿越海洋的精神不仅仅是一段历史,更是一种生命力,在我们的身上激发着对未知和未来的渴望和探索。

谢谢大家!

点评:这篇演讲稿紧扣主题,结构合理,提出了穿越海洋的意义和价值,并以此为引入,引出了保护海洋的主题。同时,文章通过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措施,展现了演讲者的思考深度和创新精神。然而,与其他的演讲稿相比,这一篇的表达有些过于平淡,有些许的口语化用词也未能从表达角度体现出这一主题的激动人心和壮志凌云的感觉。因此可以进行一些修改,例如增加个人经历和情感体验,使读者感受到更真切的情感和令人振奋的氛围。

10.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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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典型事例材料

1、垃圾污染

工业冷却水和工程残土、垃圾及疏浚泥等。前者入海后能提高局部海区的水温,使溶解氧的含量降低 ,影响生物的新陈代谢,甚至使生物群落发生改变;后者可破坏海滨环境和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

2、噪声污染

利用天然声纳进行导航和捕猎,让无脊椎动物深受其害。勘探船产生的声音污染对头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动物的生存造成不利影响。

3、过度捕捞

人类的捕鱼活动导致海洋中生存的某种鱼类种群不足以繁殖并补充种群数量。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结果使整个海洋系统生态退化。

4、冰川融化

由于冰盖的融化,奇特的低盐度海水正在慢慢的消失,截止到2002年, 96%的低盐度栖居环境已经消失殆尽。大部分以冰川径流作为供水源的地区将会发生严重的缺水危机。

5、石油泄漏污染

石油污染在海洋表面形成面积广大的油膜,阻止空气中的氧气向海水中溶解,同时石油的分解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海水缺氧,对海洋生物产生危害,并祸及海鸟和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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