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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生态环境保(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现状,环保现状,海洋生物知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27 03:31   点击:14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现状,环保现状,海洋生物知识

人们常说海洋是生命的摇篮。生命起源于海洋,地球上最早的生命就是细菌、蓝藻、一些单细胞组织,逐渐从海洋向陆地发展,又从猿到人,因此海洋和人类的生存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地球71%的面积是海洋。海洋能够吸收太阳能,太阳能的4/5被海洋吸收以后,再慢慢地向外发散能量。所以人类的热能、清洁空气来自于海洋。同样在海洋里有很多生物,海洋就是通过海洋中的植物吸收太阳能,同时进行光合作用,结果就产生了人类生命所需要的氧气。地球上的氧气大约70%,也就是每年360亿吨的氧气是从海洋产生的。除了产生氧气以外,它还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吸收的二氧化碳是大气的60倍。 整个地球水的循环,最主要的一个源泉是来自于海洋。人类生存所需的淡水主要是来源于海洋。每年海洋蒸发44亿立方千米的淡水,通过降水再返回到陆地。 人类的很多食物也是来自于海洋的。海洋里有22万多种生物,它给全球提供了22%的蛋白质,是人类的食物资源,也是药物的资源。同时海洋也是矿产的重要来源。据现在不完全的统计,海洋石油有1350亿吨,天然气140万亿立方米,这是很重要的能源。海洋矿产资源要比陆地上蕴藏的资源多40-100倍。海洋还有很多再生能源,风力、波浪,还有潮汐能,涨潮、落潮。海洋的资源,海洋的环境,对人类生存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油气资源沉积盆地约70万平方公里,石油资源量估计为240亿吨左右,天然气资源量估计为14万亿立方米,还有大量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即最有希望在本世纪成为油气替代能源的“可燃冰”。我国管辖海域内有海洋渔场280万平方公里,20米以内浅海面积2.4亿亩,海水可养殖面积260万公顷;已经养殖的面积71万公顷。浅海滩涂可养殖面积242万公顷,已经养殖的面积55万公顷。我国已经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多金属结核储量5亿多吨。

所以说没有海洋地球也就枯萎了,海洋是地球最重要的一部分

2. 海洋环保现状的论述

1.减少碳效应

减少您的碳排放出行以控制海洋酸化程度,从而降低对珊瑚礁和海洋生物的危害。

2.了解海产食品

为保护鱼类做贡献,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3.减少塑料垃圾

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并且关注塑料用品回收项目,坚决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品,例如塑料瓶、塑胶袋和塑料吸管,从而减少排放到海洋中的塑料垃圾。

4.保护海滩环境

当您离开海滩时带走您的垃圾,并且帮助收走他人遗留的废弃物,积极参与全球性的海滩清洁、海洋无垃圾的活动。

5.鼓励企业和商家参与环保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您可以积极鼓励您所在的企业或商家投身环保事业中。

6.选用生态环保产品

支持时尚品牌的环保行为,例如打造环保材料户外家具和太阳镜,以及其他采用海洋回收塑料品制成的商品。

7.在政治层面加以重视

政府若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到2030年至少可以让30%的海域成为海洋保护区。这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您也可以支持联合国《巴黎协定》。

8.更了解大海

参与有关讲座,并订阅相关的邮件推送,了解海洋的基本知识和最新资讯。在您的社交圈中传播海洋环保的理念。

9.做一个有责任心的海洋使用者

如果您像我一样热爱海上运动,并且尊敬大海,永远不要在甲板上往海中投掷垃圾,并且关注您周围的海洋生物,例如珊瑚礁。

10.支持致力于海洋保护的组织

定期捐赠或者参与志愿者活动,这是我们能为海洋保护做的最直接的贡献。

3. 海洋生态环境和环保现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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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1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及对策

渔业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全球经济、社会和环境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以下是针对渔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的一些概述:

现状:

1. 全球渔业生产总量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幅度增加,但在某些地区,有些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导致他们的数量急剧下降。

2. 全球各国家和地区在管理渔业资源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政策,一些地区的资源得到了更好的管理,但还有许多地区的资源风险较高。

3. 由于气候变化、酸化的海洋以及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某些地区的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前景:

1. 绿色、可持续的渔业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各国需要更加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借助科技进步,如人工智能、无人机和传感器技术等,渔业生产将向更高效、更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3. 未来随着全球人口和消费需求的增加,渔业将成为食品和畜牧业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食品来源,其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

5.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图文

题主你好,海和洋不完全是一回事,它们彼此之间是不相同的。

洋,是海洋的中心部分,是海洋的主体。世界大洋的总面积,约占海洋面积的89%。大洋的水深,一般在3000米以上,最深处可达1万多米。大洋离陆地遥远,不受陆地的影响。它的水温和盐度的变化不大。每个大洋都有自己独特的洋流和潮汐系统。大洋的水色蔚蓝,透明度很大,水中的杂质很少。世界共有4个,即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北冰洋。

海,在洋的边缘,是大洋的附属部分。海的面积约占海洋的11%,海的水深比较浅,平均深度从几米到二三千米。海临近大陆,受大陆、河流、气候和季节的影响,海水的温度、盐度、颜色和透明度,都受陆地影响,有明显的变化。

海洋生态价值是区别于劳动价值的价值系统,大致包括海洋资源价值和海洋生态环境价值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其联系表现为很多直接构成海洋经济要素的海洋资源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区别在于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具有空间不可移性和整体作用性以及一定地域的消费者共享性等质的规定性。

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

1.海洋生态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2.海洋生态价值的主体整体性

3.海洋生态价值的全球连锁性

4.海洋生态价值的矛盾复杂性

5.海洋生态价值的整体有用性

6.海洋生态价值研究的战略紧迫性

6.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与对策分析

谈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及对策

1海洋环境污染的元凶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陆源污染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7. 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

海底有许许多多的动物,很多海底动物都是凶残、或者是带有剧毒的,它们均具有非常可怕的进攻性,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伤害甚至于死亡。那么,海底中都有哪些危险动物呢?什么动物最危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海底十大最危险动物排行榜。 1、箱形水母 在此次十大最危险海洋动物评比中,箱形水母凭借独一无二的致命性问鼎最危险头衔。生活在海洋的箱水母种类繁多,虽然没有正式记录,但大量轶事证据显示,每年有数十人甚至100多人命丧箱水母之手。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提供的数据,单是在菲律宾,每年就有20至40人死于箱水母的毒刺。科学基金会表示:“在很多国家,箱水母酿成的悲剧并不需要签发死亡证明,因此,全世界的箱水母致人死亡事件发生数量可能在很大程度人被低估。” 澳大利亚箱水母长有数十根触须,每根长度最高可达到15英尺(约合4.57米),所具有的毒素足以让60人命丧黄泉。一种名为“Chironex fleckeri”的箱水母的毒刺能够在短短3分钟之内致人死亡。生活在夏威夷、佛罗里达以及美国其它地区的箱水母能够导致被刺者心力衰竭。箱水母家族最可怕的成员当属僧帽水母,刺伤产生的痛苦可与雷击一较高下。迄今为止,究竟有多少人遭僧帽水母攻击仍是一个未知数。 2、虎鲨 由于相关影片的宣传,大白鲨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但最可怕的鲨鱼并非大白鲨,而是虎鲨,更多的人实际上命丧它们之口。除了毒蛇之外,能够让人天生恐惧的动物并不多见,鲨鱼便是其中之一。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表示,虎鲨会撕咬几乎任何东西,其中包括鱼类、海豹、鸟类、鱿鱼、小型鲨鱼、海豚、牌照甚至于旧轮胎。它们的身长最高可达到18英尺(约合5.48米),重量可达到1吨,是当之无愧的“海洋杀手”。 在很多热带和温带水域,我们都能发现虎鲨的踪迹,尤其是在太平洋中部的岛屿周围。有记录显示,大白鲨每年袭击人的次数确实要高于虎鲨,但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数量则不及虎鲨。 对于鲨鱼为何与十大最危险海洋动物冠军头衔失之交臂,我们只有很少的理由加以解释:全球每年鲨鱼袭人事件的次数大约为几十起,与美国发生的雷击致人死亡事故大致持平。2008年,全世界只有4人命丧鲨鱼之口。 3、石鱼 石鱼之所以跻身前三甲之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它们世界上毒性最高的鱼;另一个则是,它们是动物王国的伪装高手,能够像石头一样静静在“潜伏”在海床上,等待猎物主动上门。虽然石鱼不会主动发起攻击,但任何人也不敢冒险与之亲密接触。石鱼背上的棘刺能够抵御鲨鱼或其它捕食者的进攻。所释放的毒液能够导致暂时性痪症,不经治疗便会一命呜呼。 4、河豚 有一种动物,即使被制成美食摆到餐桌上也能置人于死地,它就是河豚。河豚又被称之为“气鼓鱼”,体内携带的毒素毒性超过氰化物。经过特殊培训的日本厨师会将安全的部位制成美食,但用餐者中毒身亡的悲剧却也屡有发生。 “气鼓”这个名字来源于河豚强大的吸水能力,吸入大量水之后的体积可是正常情况下的两倍。值得一提的是,河豚也扮演了挽救生命的角色,河豚毒素制成的药物可被用于治疗因吸食海洛因等毒品产生的断瘾症状。 5、海蛇 人类对蛇拥有一种天生的恐惧,正是这种恐惧让海蛇顺利跻身榜单之列。虽然也像陆上同类一样释放可怕的毒液,但海蛇的生活方式更像是一个“海洋隐士”,因此并不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在提到毒性的时候,人们经常将海蛇与眼镜蛇进行比较。它们释放的毒液能够在短短数秒钟之内让猎物瘫痪并最终走向死亡之路。庆幸的是,它们很少攻击人类,更喜欢捕杀鳗鱼、贝类以及小虾。 6、蓑鲉 蓑鲉又被称之为“狮鱼”,是家养鱼缸中备受欢迎的宠物。这种鱼看似温顺,但扇形排列的棘刺却也具有令人吃惊的毒性。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表示,虽然不会给人类造成致命伤,但被棘刺刺中也会引发头痛、呕吐和呼吸困难,决不是一个好惹的家伙。 通常情况下,刺中后带来的痛苦可持续大约半个小时,但一些人报告说,他们的刺痛感持续了几周之久。蓑鲉并不是一种非常富有进攻性的动物。因此,被蓑鲉“伤害”的人往往是家养鱼缸的主人,而不是潜水者或者渔民。 7、鳄鱼 咸水鳄鱼素来顶着“野生动物王国最凶猛的捕食者之一”头衔。它们的身长可超过20英尺(约合6米),体重可达到3000磅(约合1360公斤),包括猴子、袋鼠、水牛甚至鲨鱼在内的动物都成为它们捕杀的对象。 捕猎过程中,咸水鳄纯以强大的力量取胜,它们能够将水牛强行拖下水,有时也会向人类发动袭击。它们首先利用力量强大的颚咬住猎物,而后利用所谓的“死亡翻滚”将猎物拖入水中。“死亡翻滚”同样可以将大型动物撒成两半。 8、刺鳐 刺鳐俗称“黄貂鱼”,单从这个名字我们就不难猜测,它们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动物。2006年,“鳄鱼猎人”史蒂夫欧文在被刺鳐刺中心脏后不幸身亡,欧文的不幸无疑提高了刺鳐这个鲨鱼近亲“危险动物”的名声。 刺鳐的尾巴末端长有一根大约8英寸(约合20.32厘米)长的边缘生出锯齿的毒刺,构成毒刺的物质与构成鲨鱼鳞片(被称之为“盾鳞”)的物质相同。在感觉到威胁时,锯齿状毒刺便会变硬,像一把锋利的牛排刀。 毒刺会释放毒液,给捕食者造成致命伤。莫特海洋实验室表示:“这种毒液主要是一种基于蛋白质的毒素,能够给哺乳动物带来巨大痛苦,可能影响心率和呼吸。”值得一提的是,刺鳐通常情况下并不攻击人类。 9、海狮 海狮之所以能够跻身十大最危险海洋动物排行榜的原因在于:它们具有很高的地盘性,对擅自闯入者绝对不会手下留情。海狮被誉为一种聪明可训练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大明星,但它们同时也因为咬人行为著称动物界。 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曼哈顿海滩、新港海滩以及旧金山沿岸发生了一系列海狮袭击人的事故,提高了管理者和科学家的关注。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海狮可能吃了一些被有毒藻类污染的鱼类才出现这些异常行为。 圣地亚哥市政府在其网站警告说:“与所有野生动物一样,海豹和海狮也具有不可预知性,也会成为一种富有进攻性的动物。它们生有锋利的牙齿,可能会向人发动袭击,尤其是在被逼得太紧或受到骚扰情况下。” 10、海鳗 海鳗拥有蛇一般的身体、突出的口鼻以及宽大的颚。它们是鱼类家族成员,身长最高可达到8英尺(约合2.43米)。看着这种较为原始的动物,我们会很自然地将其与死亡联系在一起。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表示,海鳗颚部力量强大,牙齿锋利,被牙齿咬伤后产生的锯齿状伤口很容易被海鳗口内的细菌感染。 如果海鳗因恐惧或者意外(尤其是在觅食的时候)将人咬伤,它们通常会选择“松口”,放你一条生路。白天的时候,海鳗经常潜伏在裂缝和洞穴内,夜幕降临后才出来打猎。它们主要以鱼类或者其它能够被其捕获的动物为食。 对于如何避免被海鳗咬伤,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专家提出了两条建议:一个是,绝对不要将手放入水下多岩洞穴和裂缝内;另一个则是,切忌不要给海鳗喂食。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海鳗咬伤事故皆因喂食导致

8. 海洋生态现状分析

您好,是的,海藻在海洋生态中具有重要影响。它们是海洋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为许多海洋生物提供食物和栖息地。此外,海藻还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和氮的过量,有助于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海藻也能够影响水的透明度和水质,从而影响海洋中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繁衍。但是,如果海藻数量过多,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和死亡,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9. 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现状,环保现状,海洋生物知识的论文

雷俊生有两个,一个是临汾蒲剧院实验蒲剧团副团长,一个是神眼鹰眼神探。

1.雷俊生,男,1957年10月出生,党员,一级演员,临汾蒲剧院实验蒲剧团副团长。15岁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临汾艺校,主要作品有《小八路》。

先后演出过《小八路》、《沙家浜》等剧。到临汾地区蒲剧团工作,曾在《杜鹃山》中扮演小山获好评。传统剧恢复后,先后演出了《伐子都》等戏,又向曹锁元老师学习了《黄鹤楼》等戏,成为青年团的拔尖人才。

1980年他获得了山西省文化局颁发的“二等奖”,1983年获省最佳青年演员奖,

1990年他又以《杨广逼宫》一剧,一举夺得了山西省振兴蒲剧“主角金牌奖”,

1993年参加全国北方片地方戏曲调演,演出《孤儿记》荣获“优秀表演奖”,

1994年他随团赴新加坡演出《小宴》大获好评,

1995年去成都参加第四届中国戏剧节,演出《蝴蝶杯》荣获表演奖;

1999年演出《土炕上的女人》荣获山西省建国50周年表演奖;

2001年该剧在南宁演出后又荣获“表演奖”。

2.雷俊生,男,汉族,陕西大荔人,中共党员。1971年7月出生,2011年12月由企业公安处改制入警,现为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长乐中路派出所刑侦技术民警,一级警督警衔。

参加工作30年,雷俊生始终秉承为民初衷,不断探寻刑侦技术让犯罪现场“说话”、让痕迹物证“发声”的方法。他潜心钻研,自主研发多项痕迹检验技术,总结摸索出一套多发性侵财类案件现场勘查经验方法;他紧跟前沿,研发出脱落细胞提取和DNA比对技术,在全省推广应用;他坚持“侦勘融合”,以侦查员视角审视和开展现场勘查,让多个“无线索”案件关键时刻峰回路转。

雷俊生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 全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能手”等荣誉,摘得全国公安机关“刑侦改革创新”奖章,并于2021年4月30日,作为“全国公安机关成绩突出个人”被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予以通报表扬。

10. 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2011年为保护海徉生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

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

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

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

一、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三、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驶出港或就近的港务监督核实。港务监督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地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详细记录倾倒情况。

第十五条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为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时,应尽力避免或减轻因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

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第十九条

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情况,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禁止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三、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四、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五、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附件二:

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

(一)砷及其化合物;

(二)铅及其化合物;

(三)铜及其化合物;

(四)锌及其化合物;

(五)有机硅化合物;

(六)氰化物;

(七)氟化物;

(八)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

(九)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三、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

四、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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