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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汛是指海洋渔业(鱼汛是指海洋渔业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24 19:06   点击:12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鱼汛是指海洋渔业吗

带鱼、带鱼、钓鱼、钓鱼台、浑水摸鱼、鲸鱼、金鱼、鲤鱼、如鱼得水、缘木求鱼、鱼雷、鱼龙混杂、鱼苗、鱼米之乡、鱼目混珠、鱼肉、鱼水情、鱼塘、鱼虾、鱼汤,蒸鱼。鲳鱼,鲈鱼,红鱼,腊鱼,烤鱼,辣鱼,老鱼,捞鱼,多宝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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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鱼汛是指海洋渔业吗对吗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夏季墨鱼汛

每年夏季到来时,舟山渔场附近的海面上东南风开始盛行。这种来自低纬的偏南气流在使海水水温上升的同时,也会促使海水不断自东南外海向西北岛屿沿岸流动。这时正值乌贼的产卵期,它们的卵要产在水中的礁石上,再加上乌贼本身的游动能力很差,它们就随水流游到山边(舟山群岛其实就是海中的一些山),形成“乌贼匆匆入山中”的现象,这时正是捕捞乌贼的最佳时机。当地渔民在长期的捕鱼劳动中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并把它用生动的语言编成了渔谚“立夏连日东南风,乌贼(墨鱼)匆匆入山中”。

到了初冬,北方冷空气开始频繁南下,海洋上出现了外海暖水势力减弱、沿岸冷水范围扩展的情况,原来栖息在北方黄海和长江口外比较分散的带鱼,由于海洋环境的变化,便集群沿浙江近海自北向南作季节性的洄游,在舟山渔场附近的海面就形成了带鱼渔汛。舟山渔场的带鱼汛是我国最大的鱼汛,一般从立冬开始,可以历时约三个多月。

  带鱼渔汛期间正值冬季,经常有北方强冷空气南下。如果冷空气的势力强大且出现得比较频繁,鱼群向南洄游的速度就会加快,这样捕鱼的天数就会相应缩短。所以冬季南下的冷空气对舟山渔场的带鱼汛有重要影响。

总之,鱼类与天气、季节的变化具有密切的相关关系。根据这些相关规律,可以采用因时因地制宜的确定捕捞方案,从而掌握捕鱼的主动权,为发展渔业生产作出贡献。

3. 渔汛是什么

渔汛1号泡窝料,饲料,玉米,小麦,丁香,麝香粉,白酒,骨粉,配制完毕,装瓶密封待用

4. 鱼汛系统

过度捕捞、海 洋环境污染、生境丧失和退化、外来物种 入侵。

威胁一:海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

  海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是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海洋环境污染,使得海水和沉积物中的营养盐和重金属等化学因子含量发生改变,对海洋生物的正常栖息、觅食、繁衍、生存等造成影响。其特点是污染源多、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广且难以控制。

威胁二:海洋资源过度开采

  过度开采,包括过度捕捞,盲目围填海,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和滨海旅游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等,是造成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海洋捕捞产量保持在较高水平,近海经济鱼类资源因过度捕捞而严重衰退,传统优质鱼类已不能形成渔汛,小型鱼、低龄鱼、低值鱼类比例增加,部分地区已到了“无鱼无渔”难以恢复的程度。

威胁三:海洋物种生境遭到破坏

  在沿海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海洋海岸带开发活动和城市扩张建设日益增多,不合理的开发直接或间接造成了自然岸线变异、海岸侵蚀加重、海洋环境污染、富营养化加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栖息地不断丧失,海洋生物群落结构发生重大改变,优质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等。

威胁四:外来物种入侵“防不胜防”

  外来物种入侵类,如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水生生物贸易、科学研究、开辟航道和船舶运输等,可能有意或无意引入新的物种。进入我国的海洋外来物种涉及许多不同的门类。到目前为止,明确引进或者进入我国的海洋外来物种数量约有119种之多,其中问题最突出的海洋外来入侵种之一是1979年引进的互花米草。

威胁五:气候变化影响海洋生态系统

  全球变化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包括许多方面。海平面上升将直接淹没沿海地区的大片潮滩湿地和滨海低地,导致珊瑚礁、红树林等典型生境以及其他多种海岸资源大面积丧失。海水温度升高会造成珊瑚的死亡和白化,影响红树林的分布界限,也会使海洋浮游、游泳等生物群落结构显现变化。海洋酸化会影响到以碳酸盐为骨骼的生物的代谢过程与生活史,并通过食物链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5. 渔汛期是什么意思

鮸鱼(音miǎn),一作米鱼,敏子、敏鱼,属于鲈形目石首鱼科,似鲈而肉粗,但肉质略粗糙,体色发暗,灰褐并带有紫绿色,腹部灰白。背鳍鳍棘上缘黑色,鳍条部中央有一纵行黑色条纹。胸鳍腋部上方有一晴斑。其余各鳍灰黑色。米鱼体形为两侧扁平向后延长状,背、腹部浅弧形。

产东海舟山洋面。以农历6一8月为渔汛期,而以7月为旺汛,每逢大潮汛,渔船竞相出海作业,晨出晚归,捕获甚丰,是宁波海渔特产之一。

6. 鱼汛期指什么

鱼米是一道菜。

鱼米大多是以低值鱼为主要原料,经过炊煮、去其头、去其内脏、去其骨,将其肉干燥后而制得的成品。鱼米以其营养丰富,贮存、食用方便而颇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它不仅是内陆人民喜食的干制品,也是沿海群众在非渔汛期的上乘调味品。

7. 渔汛是指水生经济动物

一、鲫鱼小药

1、丁香甘草酒:丁香30克、甘草30克,丁香、甘草切碎后用曲酒500克浸泡半个月以上即可。

2、山奈蜂蜜酒:山奈20克、蜂蜜30克、曲酒500克,山奈切碎与蜂蜜兑入曲酒中浸泡一个月。

3、丁香乌梅酒:丁香10克,乌梅10克,白糖或蜂蜜20克,曲酒500克,浸泡一个月以上即可。

4、山奈丁香酒:山奈30克,丁香30克,红糖100克,曲酒100克,全部材料浸泡一个月即可。

5、八角甘草酒:八角30克,甘草30克,曲酒500克,以上两种原料切碎泡入曲酒中浸泡即可。

二、鲤鱼小药

1、丁香甘草酒:丁香5克,桂皮10克,胡椒5克,香薷5克,阿魏5克,小茴香5克,细辛5克,木香5克,神曲5克,甘草20克,白酒一斤浸泡半个月即可。

2、香薷郁金酒:郁金30克,香薷30克,蔗糖30克,曲酒400毫升,先将郁金、香薷切成小段,然后与蔗糖、曲酒装入小口瓶内浸泡半个月以上即可使用。

3、丁香附桂酒:丁香50克,山奈50克,附桂100克,小茴香25克,香附25克,白糖200克,香蕉香精10毫升,香虎20克,用曲酒500毫升浸泡半个月以上。

三、草鱼小药

1、丁香桂皮酒:丁香5~10粒,桂皮3克,神曲3克,用曲酒500毫升泡一周后即可使用,使用时添加在饵料中。

2、灵草陈皮酒:灵草10克,排草10克,黄连5克,陈皮10克,枳壳10克,白酒500毫升,泡制半个月即可使用。

3、灵草香松酒:灵草10克,排草15克,香松10克,小茴香10克,滑石5克,白酒500毫升,泡制半个月即可使用。

4、丁香山奈酒:丁香10克,山奈10克,细辛10克,草果10克,八角10克,曲酒500毫升,泡制半个月即可使用。

四、药酒配方

1、丁香酒:丁香30克,甘草30克,放中500克曲酒里浸泡15~30天即可使用。

2、蜂蜜酒:山奈20克切碎,与30克蜂蜜放入500克曲酒中浸泡30天即可使用。  

3、乌梅酒:丁香10克,乌梅10克,白糖或葡萄糖20克,用500克曲酒浸泡30天。  

4、细辛酒:细辛5克、甘草10克、排草10克,切碎后用500克曲酒浸泡30天。  

5、三香酒:丁香10克,沉香10克,小茴香10克,用500克米酒中密封30天。  

6、阿魏酒:阿魏15克,兑入500克的大曲酒里,密封30天以上即可使用。  

7、大茴酒:大茴50克,调入2000克的曲酒里,30天后与其他饵料混合使用。  

8、山奈酒:山奈50克,切成小颗粒状,放入500可曲酒里,浸泡30天即可。  

9、肉桂酒:肉桂50克切碎,泡入500克曲酒里,加30克红糖密封30天即可。  

10、八角酒:八角30克,甘草30克,稍微切碎,放入500克曲酒中浸泡15天。  

11、桂花酒:干桂花30克,肉桂30克,两种原料放入500克的曲酒里30天。  

12、麝香酒:麝香1~2克,大米200克,放入600克曲酒里,密封30天即可。

8. 渔汛还是鱼汛

鱼类回流 ,指鱼类因生理要求、遗传和外界环境因素等影响,引起周期性的定向往返移动。洄游是鱼类在系统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征,是鱼类对环境的一种长期适应,它能使种群获得更有利的生存条件,更好地繁衍后代。

研究并掌握鱼类洄游规律,对于探测渔业资源量及其群体组成的变化状况,预报汛期、渔场,制订鱼类繁殖保护条例,提高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管理的效果及放流增殖等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水生动物如对虾等也有洄游习性

9. 鱼汛是指海洋渔业吗为什么

  来自长江和省内6大水系所携带的大量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海中,使我省87%的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基本已无I类海水,沿海特别是河口海水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严重超标,海水中磷酸盐合量在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排居首位。

近岸海底沉积物中氮、磷超标严重,成为海水二次污染的潜在危害源。另外,个别海域(如杭州湾和舟山海域)船舶排污及碰撞漏油,海上石油开采溢油等加剧了近岸海域的污染,有机污染和重金属也对海水水质产生明显的影响。

  海洋灾害频繁——每年发生大小赤潮近20次

  我省是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因台风给我省海洋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数十亿元以上。由于海水水质下降和富营养化,导致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逐年上升,给我省的海洋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近年来,每年发生的大小赤潮灾害近20次,年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围海造地——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绝迹,破坏生态

  我省沿海滩涂资源359.04万亩,主要分布在钱塘江和杭州湾两岸,以及各海湾。由于不合理的围海造地,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面积缩减,不仅破坏了多种鸟类的栖息地,也使重要的经济鱼、虾、蟹和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净化地表径流及护岸保田等的能力,同时改变了海区的水动力方向,加速了航道和港口的淤积。

  海洋食物链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经济鱼类资源大幅度降低

  随着海洋开发话动的增多,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使生物多样性衰减,某些生物种类已近绝迹,传统的经济鱼类资源大幅度降低,再也形不成渔汛,海洋食物链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东海生态系统中的主要经济物种严重衰竭,整体结构发生显著变异,系统内部自我调节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请勿将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中

  造成海水如此恶劣的污染源主要有陆上和海上两大类。陆上污染源主要是工业污水、居民的生活废水以及农田中使用的农药通过河流流入大海,沿海企业和居民直接将污水和废水排入海中。海上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上和港口的油污和生活废水,养殖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产生的污染。

为了使我们的海域不再受污染,省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海域污染进行了治理。同时也提醒沿海的居民不要将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中,出海的渔民应该把该回收的都要回收,而不要一丢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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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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