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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航道环境监测设备(海洋航道环境监测设备包括)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23 18:11   点击:21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航道环境监测设备包括

世界上最重要的16条海上航道

冷战结束后,美海军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力量,为其国家利益,仍坚持其在冷战时期所宣布的控制16个海上咽喉航道,即16个海峡(含天然、人工海峡和海湾)的战略。海峡是指两块陆地之间连接洋与洋、洋与海、海与海的较狭小的水道。全世界有上千个大小海峡,可以航行的约有130个,其中经常用于国际航行的主要海峡有40多个。这些海峡的重要性是由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它们联结五大洲,沟通四大洋,不仅是世界海上交通和全球贸易的纽带,也是海军行动的重要航道和战略要冲。

今天的世界经济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90%的世界贸易运输是通过海运实现的,尽管陆地运输和空运也将快速增长,但是,据预测,到2010年国际海运集装箱的吨数还将翻一番。美海军之所以坚持要控制马六甲海峡、望加锡海峡、巽他海峡、朝鲜海峡、苏伊士运河、曼德海峡、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直布罗陀海峡、斯卡格拉克海峡、卡特加特海峡、格陵兰-冰岛-联合王国海峡、巴拿马运河、佛罗里达海峡、阿拉斯加湾、非洲以南和北美航道等16个海峡是因为这些海峡,分别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洲际海峡、沟通大洋的海峡、唯一通道的海峡和主要航线上的海峡,它们均为海上交通的咽喉要道,可扼控舰船航行和缩短海上航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意义,在美国的全球战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具体地说:

1、马六甲海峡: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战略交通要道。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之间,是连接南中国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是沟通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海上交通纽带,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美海军太平洋舰队舰只往返于海湾、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最近航线的必经之路。

2、望加锡海峡:西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的重要通道。望加锡海峡位于印度尼西亚群岛中加曼丹岛与苏拉威西岛之间,连接苏拉威西岛和爪哇海的水道,是沟通太平洋与印度洋通道。

3、巽他海峡:沟通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水道。巽他海峡位于印尼苏门答腊岛和爪哇岛之间,是沟通爪哇海与印度洋的通道,是西北太平洋沿岸国家经爪哇海至东非和绕道好望角去西非、欧洲的海上要冲,是美海军第7舰队舰只从西太平洋赴印度洋或从印度洋返西太平洋的重要通道。

4、朝鲜海峡:日本海进出东海和太平洋的咽喉。朝鲜海峡是对马海峡和朝鲜海峡的统称。其中对马海峡位于日本对马岛和壹岐岛之间,从海峡向西南可直达中国东海,向西通过朝鲜海峡与中国黄海相连,向东通过关门海峡、濑户内海可达太平洋,向北通过日本海出鞑靼海峡到鄂霍次克海。朝鲜海峡是俄罗斯太平洋舰队从远东港口到太平洋的咽喉要道。

5、苏伊士运河:亚洲、非洲、欧洲通往印度洋的捷径。苏伊士运河位于红海北端、埃及东北部,是沟通地中海与红海的著名国际通航运河。它处在亚洲、非洲的分界线上,是亚洲、非洲、欧洲通往印度洋和北大西洋的海上捷径,比绕道非洲大陆西南端好望角缩短航程2970-4320海里,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与经济意义。

6、曼德海峡:"世界战略的心脏"。曼德海峡和亚丁湾相连,位于阿拉伯半岛西南端和非洲大陆之间,是红海的南大门。曼德海峡是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的海上交通要道。被西方人称之为"世界战略的心脏"。

7、波斯湾:世界石油的宝库。波斯湾也被称之为海湾,位于印度洋西北部边缘海,阿拉伯半岛和伊朗高原之间,西北起阿拉伯河口,东南至著名的霍尔木兹海峡,为世界最大的石油产地和供应地,有"世界石油宝库"之称,美国有相当一部分石油来自这一石油产地。

8、霍尔木兹海峡:"世界油库的阀门"。霍尔木兹海峡("霍尔木兹"源出波斯语,意即"光明之神")西接波斯湾,东连阿曼湾。霍尔木兹海峡的地理位置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波斯湾地区盛产石油,而这些石油又必须通过霍尔木兹海峡进入印度洋,运往远东、欧洲、美洲等地。据统计,平均每8分钟左右就有一艘巨型油轮从霍尔木兹海峡通过。所以霍尔木兹海峡被人们称为"海上石油通道的咽喉","世界油库的阀门"。

9、直布罗陀海峡:"西方的生命线"。直布罗陀海峡位于欧洲伊比利亚半岛南端与非洲大陆西北角之间,北岸为西班牙,南岸为摩洛哥,是沟通地中海与大西洋的唯一水道,是西欧、北欧各国进口的原油、原料以及出口的工业品绝大部分要通过这里。因此,人们将其称作"西方海上的生命线"。

10、斯卡格拉克海峡:波罗的海进入大西洋的要道。斯卡格拉克海峡位于瑞典、丹麦之间,西通北海,东经卡特加特海峡是波罗的海诸国进入大西洋的要道。

11、卡特加特海峡:波罗的海通往太平洋的要道。卡特加特海峡位于丹麦的德兰半岛和瑞典之间。该海峡西经卡格拉克海峡通北海,南与厄勒海峡相连,是波罗的海诸国通向太平洋的海上重要通道。

12、格陵兰-冰岛-联合王国海峡:俄罗斯北方舰队南下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格陵兰-冰岛--联合王国海峡是指格陵兰和冰岛之间的丹麦海峡和冰岛与不列颠群岛之间的广阔水域。该海峡北通北冰洋,南连太平洋。俄罗斯北方舰队南下太平洋必须经过该海峡。

13、巴拿马运河:沟通太平洋和大西洋的海上交通捷径。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中部的蜂腰地带,横穿巴拿马。是沟通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国际运河和海上交通捷径,它比绕行南美洲缩短了一万多公里的航程,对美国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被美国视为"地峡生命线"。

14、佛罗里达海峡:连接墨西哥湾与太平洋的重要通道。佛罗里达海峡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半岛和古巴及巴哈马群岛之间、是墨西哥湾与太平洋连接的重要水道。

15、阿拉斯加湾:美国战时必须控制的海上航道。阿拉斯加湾是世界9大著名海湾之一,位于美国阿拉斯加州南端、介于阿拉斯加半岛与亚历山大群岛之间,为北太平洋自然条件较好的海湾之一,其沿岸分布着安克雷奇、西厄德、瓦尔德兹和科尔多瓦等良港,是美国宣布战时必须要控制的海上航道咽喉的第一个。

最后一个就是非洲以南和北美的航道,它对美国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与外部海洋世界主要通过3条海上通道相连,它们分别位于马六甲海峡、宫古水道和大隅海峡。其中,大隅海峡沟通中国与日本、加拿大和美国;宫古水道沟通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南美;马六甲海峡则连接中国与南亚、西亚、非洲和欧洲。这3条水道的地理位置特点决定了它们很容易被“卡住”,因此,出于能源战略安全保证的需要,中国海军出面护航也是情理之中。不过,考虑到这3条水道同样是日本的海上生命线,日本海军在现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建设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日本媒体因此呼吁,日本应该借美日同盟关系日益加强的便利,打造一支对3条水道都有“绝对话语权”的海上力量

2. 海洋环境监测仪器

就业前景好

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于海洋科学采取积极支持发展的政策,也大力发展海洋科学的教育,社会对海洋科学专业的高级人才的需求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势,因此本专业的就业前景相当好

主要就业方向集中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资源调查与开发、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资源管理、海洋探测与监测仪器开发工作等等。

3. 海洋监测系统

世界上第一颗海洋卫星是由美国发射的。

世界上第一颗海洋卫星是美国国家大气海洋管理局(NASA)于1978年发射的“SeasatA”, 装载了微波辐射计(SMMR)、微波高度计(RA)、微波散射计(SASS)、合成孔径雷达(SAR)、可见红外辐射计VIRR等5种传感器。SeasatA被称为卫星海洋遥感的里程碑。

4. 海洋航道环境监测设备包括哪些

海洋哨站是一种设立在海洋中的监测站点,用于进行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资源调查、海洋预报预警、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具体用途如下:

1. 海洋环境监测:海洋哨站可以监测海洋水温、盐度、流速、波高等海洋物理参数,以及海洋水质、海洋生态、海洋气象等海洋环境参数,为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2. 海洋资源调查:海洋哨站可以通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海洋气象等调查,获取海洋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等信息,为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支持。

3. 海洋预报预警:海洋哨站可以通过监测海洋物理参数和气象参数,预测海洋灾害如风暴潮、海啸、暴风雨等天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障海上安全。

4.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哨站可以进行海洋生态、海洋地质、海洋气象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为了解海洋地球物理、海洋化学、海洋生物等方面的知识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海洋哨站在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资源调查、海洋预报预警、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 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6. 海洋航道环境监测设备包括什么

 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通过锚链锚碇于水底以固定标位。浮标应用广泛,其功能是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在昼夜通航的水域上所设的浮标,带有发光灯具,称灯浮。

  浮标按布设的水域可分为海上浮标和内河浮标。海上浮标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柱形、杆形等。由于浮标受风、浪、潮的影响,标体有一定浮移范围,不能用作测定船位的标志。若采用活结式杆形浮标则位置准确,受撞后可复位。内河浮标有鼓形浮标、三角形浮标、棒形浮标、横流浮标和左右通航浮标等。浮标的形状、颜色、顶标、光色等按规定标准制作,均有一定含义。

  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合并了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志是一致的。方位标志是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专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非洲国家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中国采用A系统。

7.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8. 海洋监测设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重视,海洋开发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是传统测绘行业在海洋领域的应用。在华测导航等测绘单位的推动下,国内的海洋测绘视野已经囊括了海洋测绘仪器、方案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自主研发和包括单、多波束测深系统、水下定位系统、油气管道监测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北斗)等海洋重点领域全系列产品,并提供专业的海洋勘探、海洋测绘系统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海洋测绘、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程、海洋地球物理勘察、海洋生物、海洋可再生能源、水下考古打捞、内河航运、水利工程、水文监测、海事海监等领域。

9. 海洋环境监测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没有发现海域内存在核辐射。因为我国一直有严格的核辐射监测和控制体系,对于核辐射源的排放和泄漏会及时掌握和处理。此外,我国还加强了海洋环境监测,在海域内定期采集和分析水样、沉积物等内容,以确保海域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如果有核辐射出现,必然会及时被掌握到并得到有效的处理。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这只是当前的情况。为了确保海域环境的安全和健康,我们也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并继续加强核辐射监测和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改进。

10. 海洋环境监测船

海工船是为离岸作业工程提供服务的一系列船舶的统称。

人类的海上作业工程活动主要以海上油气开发和能源利用为主,所以这里所说的海工船通常是指围绕海上油气开发而建造的船舶。

常见的海洋工程船主要有:海上浮吊船,半潜船,运输驳船,三维物探船,海底铺管船,油气勘探船,ROV潜水支持母船,钻井支持驳船,自航钻井船,海上居住船支持船,三用工作船,平台供应船,海上建造船,海底井口干预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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