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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网格(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17 06:18   点击:7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回答如下:越南电鱼是非法的。越南政府在2005年立法禁止电鱼,因为这种捕鱼方式会对水生生物和水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然而,由于监管不力和非法捕捞的盛行,电鱼在越南仍然存在。

如果被发现使用电鱼,将面临罚款、监禁和没收设备等严厉的惩罚。同时,电鱼还会对渔业产业和渔民的生计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水环境,大家应该遵守当地的捕捞法规,不要使用非法的捕鱼方式。

2.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①生物除磷法:通过聚磷菌在厌氧状态下释放磷,在好氧状态下过量地摄取磷,经过排放富磷剩余污泥而除磷。其受温度、pH、溶解氧、泥龄等影响。

②离子交换法:利用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去除总磷。

③吸附法:通过多空隙物质作为吸附剂和离子交换剂。

④膜分离法:磷离子通过选择性渗透、萃取、吸附等穿过液膜,进入内相试剂进入化学反应,从而降低磷含量。

⑤化学沉淀法:通过投加除磷剂与废水中的磷酸盐生成难溶沉淀物,从而把磷分离出去,同时形成的絮凝体对磷有吸附作用从而去除。如添加SP-1不仅具有除磷效果好,还有混凝、调pH等辅助功能;添加SP-2通过发生吸附、水解、沉淀、电中和等多相反应,以及颗粒碰撞、絮团粘附、微涡旋推动等动态作用,从而达到除磷效果。除磷剂型号多样需要咨询工程师根据具体的水样类型进行选择添加

3.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补贴发放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原则上,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两者比例。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制定负责任捕捞补贴的具体规定,设立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和比重系数,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为必选指标,限额捕捞、渔具管理、幼鱼比例、产品合法性标签等暂为鼓励选择指标。

4.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5.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4. 渔业安全生产上半年工作总结

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它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粮食、副食品、工业原料、资金和出口物资。

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突出地表现在粮食的生产上。全国13亿人口的粮食、肉类、蔬菜、水果等食物和纺织用纤维等,共20.33万吨,除少数年份为调剂品种而有进口外,都来自本国农业。如果农业不能提供粮食和必需的食品,那么人民的生活就不会安定,生产就不能发展,国家将失去自立的基础。轻工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也占很大比重。同时,农村和农业生产部门还是中国工业产品的重要市场。

中国农业的生产结构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但数千年来一直以种植业为主。由于人口多,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粮食生产尤占主要地位。

中国农业发生于新石器时代。中国的黄河、长江流域,是世界农业起源地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教育与科技事业也蓬勃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据中国农科院估算,我国农业总产量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由1972—1980年的27%提升到1981—1985年的30%~40%。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5.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解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根据2000年10月3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7.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全文

是国企。基地核心区6.18平方公里,可容纳1300艘渔船同时锚泊,集聚着122家远洋渔业产业关联企业,冷库总容量达到20万吨。这里就是被称为远洋渔业母港的舟山本岛北部西码头国家远洋渔业基地。

“基地建设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远洋渔业船队规模达600艘,远洋生产量60万吨,基地远洋鱼货进关量80万吨,实现远洋捕捞及相关服务业产值100亿元,远洋水产品加工产值100亿元,远洋水产品贸易额100亿元。”

8.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保护海洋,我们可以做哪些事?

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已经因为人类无止境的索取和破坏,变得遍体鳞伤。该如何守住这一片蔚蓝?其实,我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小事,都会悄然改变海洋、改变世界。

1、惜食海鲜,拒食鱼翅和其他濒危海洋动物,不购买海豹皮等海洋生物制品

惜食海鲜,并在吃海鲜时进行选择,尽量吃食物链更底层的鱼类,例如购买养殖的罗非鱼而非鲑鱼,因为罗非鱼主要是食草的,在养殖过程中消耗更少的鱼肉;避免食用那些捕捞过程会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鱼类,比如人们对金狮鱼多以拖网捕捞的方式,这会破坏深海珊瑚;避免食用那些所剩稀少的鱼类,如大西洋蓝鳍金枪鱼;对于处于食物链顶层的鲨鱼、鲸,更是应该坚决不食用;拒绝海豹皮等海洋生物制品。

2、过低碳生活

长期以来,海洋吸收二氧化碳并有效减缓气候的变化。但随着人类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海洋吸收了过多的二氧化碳,使其酸性不断升高。这不仅会影响海洋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更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低碳生活方式不仅有助于改善全球变暖,也会减缓海洋酸化的速度。

3、做个有责任感的海边游客

人们都喜欢到海边度假,但某些不适当的方式可能会影响海洋环境。一个有责任感的海边游客,需要做到:在海边度假时,将个人垃圾丢进垃圾箱或随身带走;在海边游玩时,不捕捉和伤害海洋动物;不在海水中随意小便;潜水时,不触碰珊瑚礁和其他海洋生物,不擅自触摸、喂食海洋生物;不购买海洋生物标本和工艺品,可以拍照留念。

4、帮助清理侵袭海岸的绿藻

青岛已经连续数年在夏天受浒苔之苦,而今年3月,绿藻也再次入侵海南三亚大东海。人类向海洋中排放大量含氮和磷的污染物而造成海水富营养化,加上适宜的温度,使绿藻过度繁殖,虽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要想缓解绿藻之灾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做到。我们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在绿藻来袭时一起清理海滩及沿岸。

5、少用塑料制品,避免“塑化”海洋

塑料垃圾大量进入海洋后,在海水中难以分解,还容易被当作食物吃掉造成海洋动物消化不良而死亡。我们应尽可能少用塑料制品,非要用时尽量重复使用、循环利用。一定注意不要乱扔垃圾,尤其是塑料制品,避免它们进入下水道,最终被带入大海。

6、关注和保护红树林

红树林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去红树林近距离观察它们的生长情况,了解红树林里生活的生物种群,清理红树林垃圾,参加环保组织的红树林人工造林活动,及时发现红树林被砍伐和破坏或异常枯萎的情况,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或组织汇报。

7、一起清洁沙滩吧

每个节假日之后,一些旅游热点海滨景区都会变得惨不忍睹。海滩多由沙石构成,夹杂其中的垃圾很难清理,基本就是靠人力捡。如果我们能随手捡起周围的垃圾,相信沙滩会变得更美丽!

8、了解海洋科普知识,支持海洋公益行动,宣传海洋保护知识

只有真正了解海洋,才知道如何去爱它、保护它。政府和社会环保组织经常会定期举办一些海洋公益活动、海洋知识讲座,如果你有兴趣,不妨参加,并向周围的人宣传保护海洋的知识。

9. 渔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2021年6月

是第20个安全生产月

今年的主题是

“落实安全责任 推动安全发展”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该如何开展?

一起关注!

01

突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通过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等形式,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02

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开展好“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专题宣传活动

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各类媒体,充分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注重总结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制度成果。

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行动,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03

强化问题隐患警示曝光,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2021年12月底结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

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

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04

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好“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6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

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走一线”等专题专访报道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创造性开展“公众开放日”“专家云问诊”“应急直播间”“安全快闪”等线上活动。

积极参与“回顾安全生产月20年”网上展览和“测测你的安全力”知识竞赛。协调主流媒体走进安全体验场馆,联合新媒体平台推出“6·16我问你答”直播答题和“接力传安全——我为安全生产倡议”等,引导公众学习应急知识,提升安全技能。

05

工作强化全媒体联动,提高安全宣传“五进”的针对性精准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切实推动安全宣传“五进”。

开设并用好“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开展灾害避险逃生演练。分类推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形成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宣传格局,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0.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措施

根据2019年出台的江苏省政府令,实施了《江苏省渔业规划纲要(2016—2020年)》,其中对于吴江太湖采取了数项管理措施。

1. 限定钓鱼时间:规定了吴江太湖的非休渔期钓鱼时间,每日从早上5:00到晚上19:00。

2. 钓鱼许可证:所有前往吴江太湖进行钓鱼的游客资格,都必须持有有效的渔民证和钓鱼许可证。

3. 保护措施:在太湖湖区内,除特别标识的公共度假区外,其他地区禁止捕捉太湖刀鱼、苏州金鱼、斑鸠和赤眼蛙等特殊物种。

4. 鱼数限制:规定了吴江太湖的最低渔业资源量,以保护钓鱼和其他渔业活动的可持续性。

5. 采取措施打击私自投放鱼苗,非法采捕等行为,保护太湖渔业资源健康生态发展。

同时,人工饵料、鱼竿等钓具等均需随身携带并自备,避免污染太湖水质与本土野生鱼及动植物的物种。特别是在垂钓过程中,要避免产生人为飞弹、呼喊大叫有影响。

以上规定是目前的最新管理规定,若有不同,以官方公布内容为准。为了保护太湖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希望钓鱼者在前去吴江太湖垂钓时,自觉遵守环保规定,爱护太湖的生态环境,共同打造整洁环保的太湖美景。

11. 2021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你好,陈江河是指位于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的一个地区,其发展起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地理优势:陈江河位于江苏省沿海地区,交通便利,水运发达,地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

2. 资源丰富:陈江河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丰富的鱼类资源和优质的水稻种植条件,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 政策支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如优惠税收政策、优惠贷款政策等,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企业前来发展。

4. 产业转型:陈江河在传统的渔业和农业基础上,加快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使经济更加多元化和现代化。

5. 市场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生鲜水产品和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陈江河地区的渔业和农业产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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