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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单行法包括(单一海洋划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13 00:22   点击:14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单一海洋划界

1.总体面积比例问题。根据中方提出的两国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形势大体平衡的观点,并按照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原则,双方同意充分考虑北部湾有关情况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以取得公平的划界结果。根据划界协定,中越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共由21个坐标点相续连接而成,北自中越界河北仑河的入海口,南至北部湾的南口,全长约500公里。双方所得海域面积大体相当,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

2. 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

按照以陆定海的原则,把海洋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三类。以大陆海岸线的海岸基线为基准,向外推出12海里为领海。

公海及其上空、底土,各国船只、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开发。

专属经济区的上空、底土,各国船只、飞机可以无害通过,但是资源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所有国。

领海为有关国家的专属,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3. 海洋划界问题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

第2一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

线。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分分界线,由以2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

线所组成,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第

段:第1至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

“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

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

”,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1界点之间的12段

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的分界线”。

4. 对于海洋划界问题我国的一贯主张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由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

第二,由海洋资源而引发的争端

第三,由海洋划界引发的争端。

我国的国家安全众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海洋  首先,我国的和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海洋。

其次,我国海上领土的主权完整和海洋有着直接的关系。

最后,保证我国“和平统一”最终实现的条件离不开海洋。

维护海洋权益的几点思考

进入新世纪,中国要想成为海洋强国,就要义无反顾的走向“世界性的海洋”,就要在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军事战略上做好相应的准备。

在海洋发展战略方面,以开发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为例,中国应尽力加大中、远海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力度,实行先近海后远海的开发战略,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之外,还要抓紧对诸如海洋运输、海洋渔业等方面的开发力度,只有“存住自己,分享公有”,才能逐步实现海洋经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在海洋军事战略方面,说到底,海洋军事战略是用来保证海洋经济战略顺利实施的。

“近海防御”的思想,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海上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展而提出的。  在当今世纪,中国要走向“世界的海洋”,就要认真贯彻和实行海洋强国的战略,而要使这一战略得到顺利实施和执行,就必然要求我国的海军具备远洋作战和航行的能力;依靠着一支拥有强大的、具有远洋作战能力海军力量,继而就能有效解决由海洋争端所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闯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发展新途径,才能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海权强国。

5. 单一海洋划界是什么

海洋划界是沿海国扩大其海洋管辖区域的结果,包括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

6. 海洋水域划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海域的划分从内海开始向外延伸依次是领海、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1.领海

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从海基线量 起 12 海里的水域是我国的领海,它和陆地领土一样都是我国的领土。

对于领海,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 过”权,就是一个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国家和平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通过。但是对 于军事船只来说,只有在沿海国的许可下,才可以通过。

我国有四大领海,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

2.内海

内海指的就是四周被大陆或岛屿、群岛所包围,但是有狭窄水道或海峡与大洋相通的海 域,我国的渤海就是内海。内海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海之内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 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叫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低潮线是指 海水在海岸上退落的最低界线。

3.毗连区

又称“连接区”、“特别区”,它是指在领海基线以外 24 海里到领海之间的海域。毗 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并不享有主权,只有某些特殊的管制权,比如进行反 走私、反偷渡等涉及到海关、财政、移民等违法行为。大家注意,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只 包括领土和领海,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

4.专属经济区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 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在这一区域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也享有 航行、飞行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符 合国际法的其它用途,比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渔业的 专属管辖权,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能在此区域内捕鱼。

5.大陆架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它的范围从领海基线开始,一般可以扩展到 200 海里,甚至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延伸到 350 海里。沿岸国出于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可以对大 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是要和相邻和相对沿海 国之间处理好划界问题。

从范围上来说,我们会发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一个重叠的区域,但是代表的意义确 不一样。200 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6.公海

公海就是除了前面这些水域以外的海洋部分,顾名思义,公共海域,它不属于任何一个 国家,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地共同使用,自由航行。

7. 我国海洋划界的主张

首先,在海域边界划分上,最容易想到的一种办法就是,使用等距离线划分,也就是“在测算国之间画一条等距离线,线上的每一点与各相关国家领海基线上的最近点等距离”。

这等距离线看上去貌似蛮好的,但到了实际情况,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有的国家海岸线是凹进去的,有的国家海岸线是凸出来的,如果发生争端的这两个国家,恰好是一个凹进去,一个凸出来,那凹进去的那个国家肯定不同意使用等距离线划分。

当时国际法院没有用等距离线划分的办法,否定了丹麦和荷兰的主张,提出海域划界要依照公平的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的情况,使每一方都能尽可能多地得到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所以,最后法院的判决,让德国的大陆架增加了12000平方公里。

所以第二种划分方法就是公平原则。把公平原则的灵活性发挥到极致的,是1984年的缅因湾案。

1976年,美国和加拿大都希望能用一条线在缅因湾划分出各自的大陆架和专属渔区。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美国这边说,要按照特殊情况划界,加拿大那边说,要用等距离线划分,两遍就这么吵吵了好几年,一直也没个结果。1979年它们决定把这棘手的活儿推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咋办呢?它们想了个办法,就是以地理因素为基础,在划界时考虑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和生物资源的分布。所以,他们采用了几何的方法,计算两国海岸线的长度比例,调整中间线的位置,最终确定出四个坐标点,然后把这四个点连起来,这条线就是缅因湾大陆架和专属渔区的单一边界。这种划分法后来也被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接受。

那既然等距离原则不好用,那干脆就别用不就得了?直接用公平原则呗?事情可没那么简单。尽管各个国家的海岸线形状都不相同,但每个国家的出发点都一样,都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利益。所以,虽然等距离原则在实际中不咋实用,但也有一群拥护者,比如英国、希腊、日本、意大利、智利这些国家;公平原则那边也有一票人拥戴,比如法国、爱尔兰、波兰、土耳其、委内瑞拉等等。

正是因为这样,回顾近些年国际法院的判例,就会发现等距离原则和公平原则往往会同时出现。比如先画出一条临时的等距离线,然后再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尽可能取得公平的结果。比如说,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以及2012年,孟加拉湾的划界案,都符合这个趋势。更早一些的话,还有199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在这个案子里,法院裁定巴林构成了特殊情况,然后调整了临时等距离线,而卡塔尔一方没有被当做特殊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啊,无论国际法院在裁决的时候,使用哪种划界方式,想要让它的裁决合法有效,都必须得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当事国必须一致同意将双方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才行。像菲律宾这种单方面申请仲裁的,本身就不符合立案的标准。另外,还有一个有趣的地方是,西欧、北美,以及有第三方介入传统的北非、拉美这些前欧洲殖民地国家,更倾向于将海域上的争端诉诸国际法院;而咱们这些东方国家还是比较喜欢用谈判啊、调整啊、斡旋啊这些政治手段解决争议。你

8. 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

主要职责是拟订陆地、海洋边界相关外交政策,指导协调海洋对外工作;

承担与邻国陆地边界划界、勘界和联合检查等管理工作;

处理有关边界涉外事务及领土、地图、地名等涉外案件;承担海洋划界、共同开发等相关外交谈判工作

9. 海洋界线划分的依据

海洋分为三层:“海洋表层水”为水深200米以上的海水;“海洋中深层水”为水深200米~700米之间的海水;“海洋深层水”为水深900米以下的海水。

从海洋学的理论上讲,在大陆架外部海域的补偿深度(即海洋植物发生光合作用的极限深度,一般认为以200米为其极限值)以下,便可称为“海洋深层”(无光层)。

反之,浅于200米以上的海水则称之为“海洋表层”(有光层)。

全世界海洋的平均水深为3800米,从海洋学理论广义上讲,地球上的海水有95%为海洋深层的海水。由于有光层与无光层并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实际上在海洋表层和“海洋深层”之间还存在着一个过渡层,即“海洋中层”。

10. 海洋界限划分的依据

海和洋是没有确切的界线的。海洋的中心主体部分称为洋,边缘附属部分称为海,海与洋彼此沟通组成统一的世界大洋。从大范围整体考虑的时候,一般指的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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