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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污水进去海洋英语(禁止污水排放用英语怎么说)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09 03:52   点击:17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禁止污水排放用英语怎么说

请勿乱扔垃圾的英文:No littering

短语

No Cigarette Discard Littering 注意防火

No littering on the cfirmus 在校园内不准乱丢废料

No littering in public places 不乱扔垃圾

No littering on the campus 在校园内不准乱丢废物 ; 禁止在校园扔垃圾 ; 在校园内禁绝乱丢废料 ; 在校园内不准治丢宝物

例句

1、We will start from around things, starts from me, no spitting, no littering, no discharge sewage, and so on, only the environment good, can we have a good living environment, can truly enjoy life.

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排放污水等等,只有把环境搞好了,我们才有优越的生活环境,才能够真正的享受生活。

2、No goal, no injury: Phil Dowd merely wanted the players to burst the yellow and green balloons littering the pitch.

不是因为进球,也不是因为受伤; 菲尔·多德只是想让球员踩破飘落在场上的黄色的和绿色的气球。

扩展资料

词义辨析

waste,garbage,rubbish,litter,debris,junk

这些名词均含“废物,垃圾”之意。

waste普通用词,概念广泛,指任何被丢弃的东西。

garbage主要指有机废料,包括厨房的剩菜剩饭或不能再用的食物。也可作引申用。

rubbish普通用词,指任何成堆的、破损的、用过的或无用的东西,尤指弃掉的垃圾堆。也可作引申用。

litter是四下乱丢物品的总称,尤指散落于地,有碍观瞻的废物。

debris着重指分解、分裂或破坏后剩下的碎片,也指零散的普通废品。

junk指回收的旧汽车或大型机器,也指毫无实用价值,或破烂物体,但不指垃圾。

2. 禁止污水排放标语

1、治理污水、消除积水、抵御洪水、安全饮水、高效节水。

  2、污水别乱排,洪水需防范,涝水常治理,供水保安全。

  3、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

  4、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5、建立“河长制”,实现湖区、河道管理全覆盖。

  6、全力打造“安全、清澈、美丽”河道。

  7、依法治水、科学治水、铁腕治水、全民治水。

  8、科学治水,人水和谐。

  9、全面推行河长制,大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10、治理农村生活污水,营造清澈乡村视界。

3. 禁止污水排放的海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第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铁路、公路、河流、湖泊等沿线沿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风格、形式、材质等。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城乡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城镇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乡村垃圾按照县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规定,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转运、县级统一处理的方式,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整治。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沟渠等设施;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违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

  第三十三条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六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

  第四十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第四十二条 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四十三条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4. 禁止排放污水的手抄报

1.请勿乱倒垃圾污水

2.不准打架骂人斗欧

3.人人有礼貌,个个爱学校

4.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5.请自觉遵守纪律

6.请保持室内卫生

7.请勿乱扔果皮纸屑

8.请讲普通话

9.上下楼梯靠右行勿喧哗

10.讲文明 讲礼貌

11.请保持安静

12.讲文明讲卫生人人有责

13.请爱护公共卫生

14.爱护花木 美化校园

15.请勿乱涂乱写

16.爱护花草树木

17.请讲礼貌用语

18.请勿随地吐痰

19.博览群书 提高素质

20.不在走廊乱跑乱跳

21.请节约用水

22.自觉遵守课堂常规

23.请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2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25.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26.人人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

27.心灵美 语言美 行为美 环境美

28.请勿吸烟

29.请爱护公共财物 30.生活简朴 不挑吃穿 31.保护花木 人人有责 32.保护环境卫生 人人有责 33.自觉养成卫生习惯 34.请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35.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 36.爱护花木请勿攀折 37.人人讲卫生 个个爱清洁 38.人人动手搞好卫生 39.饭前便后要洗手 40.普及文明用语 提倡礼貌待人 41.讲究卫生保持清洁 42.团结进取争创名校 43.讲卫生光荣 不讲卫生可耻 44.学校是我家 清洁靠大家

5. 禁止排放污水英文

你好!

一些工厂把污水排放到河流里

Some factories put the sewage into the rivers

6. 禁止水污染英语

在英语中,pollution只做名词,其用法如下。

pollution n.

(1)the process of making water, air ,soil, etc. dirty; the state of being dirty污染,玷污,弄脏

例如:air/water pollution

空气/水污染

to reduce level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

(2)substances that make air, water, soil, etc. dirty污染物、秽物、垃圾

例如:beaches covered with pollution

秽物狼藉的海滩

(3)noise/light pollution: harmful or annoying levels of noise, or of artificial light or night噪音污染,夜间扰人的强烈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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