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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管理条例(海洋灾害措施)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07 16:16   点击:13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灾害措施

是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是需要潜水的。在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里专门有应急救援潜水这么一个门类。应急救援潜水跟那种休闲娱乐的潜水是完全不同的,应急救援潜水员是在恶劣环境和条件下执行潜水任务,需要通过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这种潜水员工作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属于高危职业。

2. 海洋灾害措施有哪些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措施不同,根据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处理。所以平时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编写、更新应急预案,使得应急预案是有效的,可行的。2、日常针对应急预案,要进行宣传、培训、演练等。

3. 海洋灾害的种类,产生的规律,预防的措施

回答如下:突发性自然灾害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地震:地震是地球表面的一种自然现象,其能量释放会引起地表振动、地面破裂、山体滑坡等灾害。

2. 暴雨洪涝:暴雨导致的洪涝灾害是指降雨强度大、降雨时间短,地面无法吸收大量雨水导致的洪水灾害。

3. 风暴潮:风暴潮是热带气旋、台风等强风暴引起的海水暴涨现象,会造成海岸线沿海地区的严重水灾。

4. 台风:台风是一种热带气旋,具有强风、暴雨等特点,能够引发海浪、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

5. 暴风雪:暴风雪是指风力大、降雪量大、能见度差的天气现象,会造成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农业生产等方面的破坏。

6. 火山喷发:火山喷发是指火山口向外喷发火山岩、火山灰、熔岩等物质的现象,会造成山体滑坡、火山灰掩埋、河流堵塞等灾害。

4. 海洋灾害有哪些以及如何防治

按照目前的情况,地球恐怕会在劫难逃。科学家表示,地球正面临四大问题。它们分别是水资源危机、二氧化碳的排放、粮食短缺以及人工智能。

首先,南北两极的冰盖加速消融,周边地势低的地区将会被水淹没。

第二个危机是水资源的危机,按照海陆分布,人类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第三个危机是粮食短缺,今年蝗虫灾难多次袭击中东地区,那些蝗虫掠过之地,基本上是颗粒无收,当地人民自然要面临粮食短缺的问题。

第四个危机是人工智能,早在多年之前,霍金就多次建议,人类对人工智能的开发,一定要谨慎小心。

5. 海洋灾害防治

1.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2.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3.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5.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6.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7.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8.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9.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10.节约用水就是珍惜生命。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6. 海洋灾害内容

海冰这一海洋灾害被称为是“白色杀手”。其危害在于:海冰不仅对海洋水文状况,对大气环流和气候变化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会直接影响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而它也与海啸、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和赤潮并称为海洋五种主要灾害。

7. 海洋灾害措施包括哪些

根据地域特征,可将洪涝灾害主要划分为几种类型:

(1)平原洪涝型水灾,由江河洪水漫淹和当地渍涝所造成的灾害。

(2)沿海风暴潮型水灾,是由海洋灾害、气象灾害和暴雨洪水灾害等造成的综合型灾害。

(3)山地丘陵型水灾:包括暴雨山洪灾害、融雪山洪灾害、冰川消融山洪灾害。

(4)冰凌洪水灾害:主要是我国北方部分河流由于冰凌阻塞和河道内蓄冰、蓄水量的突然释放,而引起的显著涨水造成的洪水灾害

8. 海洋灾害的防御措施

2011年为保护海徉生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

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

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

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

一、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三、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驶出港或就近的港务监督核实。港务监督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地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详细记录倾倒情况。

第十五条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为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时,应尽力避免或减轻因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

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第十九条

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情况,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禁止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三、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四、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五、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附件二:

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

(一)砷及其化合物;

(二)铅及其化合物;

(三)铜及其化合物;

(四)锌及其化合物;

(五)有机硅化合物;

(六)氰化物;

(七)氟化物;

(八)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

(九)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三、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

四、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9. 简述海洋灾害的类型及减灾防灾措施

自然灾害也可分为多个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气象灾害。气象灾害是主要由大气圈物质运动与变异形成的灾害。气象灾害也有许多种类,如干旱、雨涝、热带气旋、寒潮与冻害、雹灾等。

(2)海洋灾害。海洋灾害是主要由水田中海洋水体运动与变异形成的灾害,如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浪冰、海啸、赤潮等。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宇宙辐射、赤潮(极少出现,出现了也影响小)等。

中国国土空间上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是地理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异常事件,却成为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自然因素之一。

10. 海洋灾害的防治措施

预防海雾安全措施

随着雾季的临近,我们不得不做好雾航的一切防备措施及注意事项。据统计近几十年来发生数千次海上碰撞和海损事故中,大约70%以上发生在低能见度的雾天。雾是影响海面能见度的首要因素,船舶驾驶人员应该掌握雾的一些基本知识和雾航中驾驶要点。

雾的种类及其特点

雾的种类主要有辐射雾、平流雾、锋面雾及蒸汽雾等等。海洋上的雾对航海影响最大、出现最多的是平流雾,我们又称其为海雾。当暖湿空气流经较冷海面时,受到冷面的影响,气温下降,当空气达到饱和状态时,其中过剩的那部分水汽就会凝结出来形成平流雾。平流雾具有浓度大和厚度大、水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主要特点。平流雾往往可形成大面积的雾区,雾的厚度可达几十甚至几百米以上,而且能持续几天甚至一周以上。

大雾对船舶驾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即使配备有雷达、GPS等现代化导航仪器,船舶仍常有触礁、碰撞等海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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