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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用海洋生态红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指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06 18:06   点击:16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指南

2016年,我国全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当年底完成全国沿海11个省(区、市)海洋生态红线的划定方案审查工作。

2. 海洋生态法

国家对海岛建立可再生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的资金为采取支持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根据《海岛保护法》规定:

1.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2.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3.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4.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5.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6.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7.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总之,国家支持建立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有利于海岛生态建设的探索和研究。海岛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价值,海岛的保护事关国家重大利益,保护海岛是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3. 海洋红线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简而言之,所谓红线,基本是底线,不能再退,退了生态服务功能会弱化甚至消失。

4.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指南是什么

    海洋红线全称是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特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必须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注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注2:通常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 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红树林、珊瑚礁、 海草床及自然岸线等区域。 

5.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指南最新

2011年。

2011年,为强化生态保护,《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6.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红线

生态区域划分: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科学整合各类保护区域、强化各类保护和管理手段、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与义务、提高生态保护效率的最有效方法,是提高生态保护水平和方法、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最有效途径,是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指南》将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确定为划定生态功能红线的主要范围。

重要生态功能区: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共50个。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4类共25个。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的划定,既保护了区(流)域范围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中供给生态服务的关键区域,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反应敏感,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在我国陆地和海洋均有分布,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其中,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降水、积温、地表土壤基质等条件较难保障植被快速自然恢复需求,频繁受大风、干热等不利气候影响、受洪水、风浪等强烈冲蚀以及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区域。

2008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对全国各省进行了土壤侵蚀敏感性、沙漠化敏感性、盐渍化敏感性、石漠化敏感性、冻融侵蚀敏感性等区域评价与识别,初步确定了全国生态敏感区的分布情况。随后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东北林草交错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荒漠绿洲交接区、南方红壤丘陵山地区、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区、西南山地农牧交错区、青藏高原复合侵蚀区、沿海水陆交接带区等是我国主要的陆地生态脆弱区类型。

参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敏感区、海岸侵蚀敏感区、海平面上升影响区和风暴潮增水影响区等4类区域。其中,海洋生物多样性敏感区指分布于我国海域和海岸带已建保护区以外的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区,如鱼虾产卵场、洄游通道、红树林、海草床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等;海岸侵蚀敏感区指受海水波浪和潮汐作用影响强烈,多年或近年处于蚀退状态的自然岸线;海平面上升影响区指因全球海平面上升叠加区域地面沉降引起的相对海平面持续上升所导致的海岸带淹没区;风暴潮增水影响区指发生风暴潮时,实况潮位高出天文潮位所导致的海岸带淹没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后,将为人居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为减轻自然灾害、协调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提供支撑。

禁止开发区: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四大主体功能区之一,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生态区域。

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层面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后,将进一步明确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已建保护区,在原有保护与管理机制上进一步强化管控。

7.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即《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指南》规定,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

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2011年,为强化生态保护,《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1]。

宗旨: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中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定位:《指南》定位就是为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层面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指南》也为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参照《指南》,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级红线划定,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内涵: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中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中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

目标: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意义: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8. 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

2020年开始划定

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三大区域。第一条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红线。指的是水源涵养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等。城市发展需要安全健康的水源,这是一条经济社会的生态保护安全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第二条是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保护红线。即重大生态屏障红线,可以为城市、城市群提供生态屏障。建立这条红线,可以减轻外界对城市生态的影响和风险。广东韶关便是珠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第三条是生物多样性保育区红线。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红线,是为保护的物种提供最小生存面积。红线就是底线,如果再开发就会危及种群安全,非常紧迫。

9. 海洋生态指标

海洋状态对人类预测以后的环境气候演变趋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在设置海洋状态指标时,应该考虑海水、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海面上空大气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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