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唐三的海洋之心在小说《斗罗大陆》中被破坏后,需要进行修复。具体修复过程如下:
1. 唐三前往海神殿,请求海神波塞冬的帮助。波塞冬告诉唐三,要修复海洋之心需要海神之心的帮助。
2. 唐三前往深海,通过自己的能力找到了海神之心。但是海神之心被黑暗势力侵蚀,唐三需要通过战斗来夺回海神之心。
3. 唐三在与黑暗势力的战斗中,通过自己的实力和智慧,最终夺回了海神之心。
4. 唐三将海神之心带回海神殿,和波塞冬一起修复海洋之心。修复过程中,唐三需要将自己的魂力注入海洋之心,以激活它的力量。
5. 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复,海洋之心最终被成功修复,唐三也重新获得了自己的力量。
总之,唐三修复海洋之心的过程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困难的过程,需要他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勇气。但是最终,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成功地完成了修复任务,重新获得了自己的力量。
2.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当前农村存在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五大重点任务,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农业投入是结构是否合理。
农药减量控害工程,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研发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药器械,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生产,推广有机肥增施替代工程。
3、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记及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提升工程。
畜禽粪便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利用率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农用地土壤保护与修复工程,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以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4、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包括农村垃圾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农村改厕步伐,改水改厕同,农村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
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主要河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逐步减少水土流失面积,降低水土流失侵蚀强度。
3.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有哪些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上级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监督和培训,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指导全县各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稽查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整合。将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相关职责,原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原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原县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原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等整合。
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招标公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5.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有哪些上市公司
是国企。
万国海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成立于1982年,总部设在北京。
经过40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发展成为主业突出、产业链完整、业务遍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能源公司,主要业务板块包括油气勘探开发、专业技术服务、炼化与销售、天然气及发电、金融服务等,另外中国海油还积极发展海上风电等新能源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6.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
1. 用二十度左右的水洗脸
2. 用干毛巾或面巾纸轻轻印干脸上的水分
3. 在前面发际处喷点水,再把头发固定,防止碎头发掉下来
4. 赫拉海洋鱼子紧致修护赋活面膜面膜挤在手心上,先整个薄薄涂一层,再重复补上一层
5. 鼻子和下巴的油脂比较多,面膜要完全覆盖住毛孔
6. 两颊也要涂满,不要露出皮肤
7. 要避开眼周和嘴周,除非面膜本身说明可以使用在眼唇周围
8. 检查一下,有没有敷不均匀的地方,可以再补一些
9.冲洗时最好用海绵吸水后,仔细擦拭,特别是鼻翼旁凹陷的地方
7.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项目一: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项目二: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项目三: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8. 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系统修复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1) 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 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态系统可分别为8年以上、5~8年、3~5年。 (2) 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在土壤侵蚀地区,导致河流退化的驱动力主要有修路、开矿、樵采、河岸放牧、化肥与农药的面源污染、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点源污染、过度捕鱼等,对由于这些驱动力所导致的退化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最重要的是要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
(3) 内陆河流域退化绿洲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到1:1左右。
(4) 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对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采取与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相同的方法。
(5) 退化矿山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移动图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1)生态自然修复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轻的生态系统。
(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复生态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补种”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重的生态系统。
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9. 海洋生态修复措施
如果污染超过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或者说自净能力,它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生态系统保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被称为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强弱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体现的。一般地:成分多样、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途径复杂的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强;反之,结构与成分单一的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就相对更弱。热带雨林生态系统有着最为多样的成分和生态途径,因而也是最为稳定和复杂的生态系统,北极苔原生态系统由于仅地衣一种生产者,因而十分脆弱,被破坏后想要恢复便需花费很大代价。
10.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科学有序推进我省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不断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整体保护。突出红树林生态功能,全面加强保护,维护红树林生境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对红树林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
2.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红树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科学评估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采用自然恢复和适度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修复,优先选用本地树种。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各地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突出问题,明确不同区域政策要求,优先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修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宜恢复区域。
4.分级负责,多方参与。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部门在红树林保护修复方面的职责分工,构建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
(三)行动目标
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逐步完成自然保护地内的养殖塘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清退,恢复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在适宜恢复区域营造红树林,在退化区域实施抚育和提质改造,扩大红树林面积,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到2025年,营造红树林675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550公顷。
二 重点行动
行动一:实施红树林整体保护
——优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要求,依据相关基础性调查及科学评估成果,将红树林相关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责任单位: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严格红树林地用途管制。从严管控涉及红树林的人为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可在有效实施用途管制、不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的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以及生态养殖,经依法批准进行的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按《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报批。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红树林人工种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沿海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动二: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
——调整优化和新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红树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将养殖塘区域调出保护区范围的要求,完成漳江口、九龙江河口、泉州湾、闽江河口、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等现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推进新建福清兴化湾湿地水鸟、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等一批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地。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有序清退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对环三都澳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和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养殖塘依法予以清退;对现有的合法养殖塘,到期后不得再续期;对未到期的鼓励提前退出,给予合理补偿。清退后要对原养殖塘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营造红树林提供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层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改善红树林保护管理、监测和宣教等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一是加强新建湿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重点加强福清兴化湾湿地水禽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二是加强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三是加强环三都澳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
行动三:强化红树林生态修复的规划指导
——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贯彻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抓紧制定《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21-2025年)》,继续落实《福建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2016-2025年)》,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将全省至2025年营造红树林675公顷和修复红树林550公顷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相关设区市和县级单位。相关设区市和县级单位为履行红树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应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造林具体任务和实施地块,提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人工设施清退计划,明确实施区域和项目,制订保护、营造、修复、管护等技术措施,落实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各市、县编制的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备案。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实施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漳江口、九龙江口、泉州湾、兴化湾、闽江河口、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等自然保护地建设,通过配备和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巡护监测、科普宣教等设施建设,强化对保护地内红树林的保护管理,开展红树林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红树林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
行动四: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
——科学营造红树林。到2025年,营造红树林675公顷。在红树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地。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通过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租赁等退养措施,对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实施清退,在此基础上,优先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坚持宜林尽林,优先选用本地红树物种,扩大红树林面积。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人工设施清退,计划退养还湿40公顷,保障红树林造林用地需要;其中,2021年完成清退20公顷,2022年完成清退20公顷。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修复现有红树林。统筹开展现有红树林生态系统中林地、潮沟、林外光滩、浅水水域等区域的修复,特别是对人工纯林、有害生物入侵、生境退化的红树林等进行抚育,采取树种改造、有害生物清除、潮沟和光滩恢复等措施,对红树林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到2025年,修复现有红树林550公顷。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加强后期管护。各地要对新营造的红树林采取严格的保育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对成活率不达标或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补植。根据红树林生长规律,定期对红树林营造质量及成效进行评价。营造一年后,对其成活率、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价;营造三年后,对其保存面积、林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后续保护修复措施。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防控有害生物。各地要组织开展红树林生态系统外来有害生物、本土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重点加强对互花米草、广州小斑螟(海榄雌瘤斑螟)、桐花树毛颚小卷蛾、丽绿刺蛾、考氏白盾蚧、盘多毛孢菌、鱼藤、藤壶等有害生物的监测,建立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风险管控机制。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遏制滩涂被有害植物侵占。加强红树林幼苗管护,采用苏云金杆菌、白僵菌、绿僵菌等生物防治手段开展防治,防止有害生物成灾危害。加强检疫执法,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保障红树林种苗供应。依据红树林生态修复任务规划,加强红树林苗木供求预测分析,推进红树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按照急用为先的原则,在现有红树林保护区域内,科学划定专用采种园,确保当前红树林各类树种的种苗供应。依托漳江口、九龙江口、泉州湾、罗源湾、环三都澳等自然保护地红树林,建立红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区、良种优苗繁育区、苗木生产基地,保障红树林造林与修复种苗供给。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
行动五:强化红树林科技支撑
——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科技攻关。争取将红树林保护修复技术列入有关地方科技攻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组织有关科研部门开展本省主要红树林树种(秋茄、木榄、桐花树、白骨壤等)苗木繁殖、优良品种选育、引种实验、栽培抚育、病虫害防治、珍稀物种保护、有害物种防控、结构单一人工林与退化次生林提质改造、红树林减灾功能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现有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依托国家批准我省建设的泉州湾和闽江河口2处湿地生态系统定位监测站和漳江口红树林保护区监测站,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进一步强化各监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科研监测设施设备。加强与厦门大学、国家海洋三所、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林科院等科研院所的合作,建设一批红树林生态定位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全省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的基础设施,提高我省红树林保护修复科研水平。制定和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技术与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动六:加强红树林监测与评估
——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能力。结合国土三调成果,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手段,进一步组织对红树林资源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健全红树林资源本底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依托现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建立和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红树林监测网络,构建红树林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掌握红树林资源、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等的动态变化。同时加强对新造红树林的跟踪监测评估,为后续抚育修复等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全过程跟踪评估。积极组织申报红树林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项目实施情况、生态系统恢复效果、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效益进行长期监测与评估,促进生态修复项目水平不断提高。
责任单位: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动七:完善红树林保护制度体系
——完善地方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有关规定等,进一步健全红树林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明确对红树林保护区域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监管要求。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宁德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自然资源厅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中统筹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省林业局在湿地保护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统筹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红树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负责建立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红树林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利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省林业局利用湿地保护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营造、现有红树林修复、红树林保护、监测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的支持,按年度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40%,对地方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红树林保护和修复任务,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统筹用好各类资金。
(三)推进市场化保护修复。贯彻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红树林保护修复。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红树林市场化保护修复的具体政策。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各地要积极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对典型案例、有效模式和先进人物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管机制。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和资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前沿成果,展示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成功的经验、技术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