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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使用权(海洋的使用权不从属于海域所有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01 12:10   点击:29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的使用权不从属于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主要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印发,共8章55条,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转让细节根据各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出台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相关办法来实施。

2.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指的是民事主体申请获得海域使用权之后,有关机构核准取得海域使用权,颁布证书,有了证书,就能证明民事主体对某一领域的海域享有使用权这种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下:

1、海域使用权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2、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权利: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3. 海洋海域使用权证

很多手续的首先需要政府(发改)的立项批文,随后需要到国土局办理陆地上土地证和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想必已有),随后到交通部门办理岸线使用许可。动工之前需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4. 海洋所有权划分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所说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指德国\法国,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代表为判例法,主要国家英美.随便找本外国法律史或法律制度就有。

5. 海域使用权是所有权吗

第一条

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发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逐级发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负责所辖海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将上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在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核准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在12月15日前将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编号发放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证书及编号发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采用9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省别号(2位),序号(5位)。

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别号采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即:辽宁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东省37,江苏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国家海洋局相应编码使用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填写机关。海域使用权证书经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盖章后,在年度审查有效期内生效。

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凭证,分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权人持有。

第十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年度审查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年度审查。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内容如有变更,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填证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证人应报填证机关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换发或者补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如果海域使用权证书内容有改变的,启用新的证书编号;如果内容没有改变的,证书原编号不变。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擅自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海域使用权证书所代表的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了解海域使用有关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主动出示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报所在海区分局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6. 海洋是专属于国家所用吗?

答:海洋里各类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化学矿石资源,油气开发资源非常丰富。公海就是在每个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这里的一切资源不被任何国家所有,谁开发了归谁所有,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航行自由,资源开发自由,深海科学考察实验自由的权利。

7. 海洋权益是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一切什么的总称

海洋局与渔业局属于政府机构。

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8.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

我国海域使用权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9. 海洋归属权

领海和毗连区主要从概念、范围、法律地位和享有权利来区别。

一、概念不同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邻区:毗邻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二、范围不同

领海:领海范围是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毗邻区:毗邻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三、法律地位不同

领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

毗邻区:毗邻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邻区上空。

四、享受权利不同

领海: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毗邻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10. 海洋权利有哪些

1.邻海基线: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确定方法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

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订攻斥纪俪慌筹苇船俩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

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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