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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项目开标成功(海洋灾害防治)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01 07:11   点击:22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灾害防治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2.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

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结合 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我国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防止和控制海上倾废污染。 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加强资源养护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区,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 保护海岛生态环境,促进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的监测、监视和预警,努力减轻赤潮灾害

3. 海洋灾害防治规划

海冰,即直接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

海冰漂浮在海面上,阻碍船只航行,甚至会引发沉船事故;它们还会将宽广的海面冻结起来,困住船只,甚至将船只挤碎。此外,海冰还会损坏海洋建筑,影响海产养殖业,给沿海地区人们造成巨大影响。

海冰出现后,有时会影响海洋水文状况、大气环流以及海洋气候。此外,海冰还会给海上运输、海洋渔业以及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活动带来直接损失。

4. 海洋灾害预防

一项新的研究警告称,全球海洋吸收的热量远比人们以前认为的要多得多。研究人员指出,研究结果显示,这些水体对污染的敏感度可能高于预期,这对IPCC 2014年气候变化评估构成了挑战。为此,来自普林斯顿大学和斯克利普斯海洋研究所的研究小组使用了另外一种不同的技术来测量海洋储存的热量。

研究由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资助。在这项研究中,科学家们发现海洋吸收的热量比过去估算的要多出60%。

5. 海洋灾害防治指挥系统图片

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北京大学于2013年12月建立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海洋研究院采用新体制、新机制,是北京大学在海洋领域唯一的、独立的校级实体科研机构,统一负责全校海洋学科的规划协调和海洋产业及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工作。

研究院将致力于大学改革和科技体制创新工作,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争取为北京大学乃至全国高校改革,为大学科研乃至全国科研工作改革摸索道路,积累经验。

6. 海洋灾害知识

  来自长江和省内6大水系所携带的大量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海中,使我省87%的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基本已无I类海水,沿海特别是河口海水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严重超标,海水中磷酸盐合量在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排居首位。

近岸海底沉积物中氮、磷超标严重,成为海水二次污染的潜在危害源。另外,个别海域(如杭州湾和舟山海域)船舶排污及碰撞漏油,海上石油开采溢油等加剧了近岸海域的污染,有机污染和重金属也对海水水质产生明显的影响。

  海洋灾害频繁——每年发生大小赤潮近20次

  我省是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因台风给我省海洋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数十亿元以上。由于海水水质下降和富营养化,导致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逐年上升,给我省的海洋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近年来,每年发生的大小赤潮灾害近20次,年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围海造地——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绝迹,破坏生态

  我省沿海滩涂资源359.04万亩,主要分布在钱塘江和杭州湾两岸,以及各海湾。由于不合理的围海造地,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面积缩减,不仅破坏了多种鸟类的栖息地,也使重要的经济鱼、虾、蟹和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净化地表径流及护岸保田等的能力,同时改变了海区的水动力方向,加速了航道和港口的淤积。

  海洋食物链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经济鱼类资源大幅度降低

  随着海洋开发话动的增多,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使生物多样性衰减,某些生物种类已近绝迹,传统的经济鱼类资源大幅度降低,再也形不成渔汛,海洋食物链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东海生态系统中的主要经济物种严重衰竭,整体结构发生显著变异,系统内部自我调节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请勿将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中

  造成海水如此恶劣的污染源主要有陆上和海上两大类。陆上污染源主要是工业污水、居民的生活废水以及农田中使用的农药通过河流流入大海,沿海企业和居民直接将污水和废水排入海中。海上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上和港口的油污和生活废水,养殖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产生的污染。

为了使我们的海域不再受污染,省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海域污染进行了治理。同时也提醒沿海的居民不要将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中,出海的渔民应该把该回收的都要回收,而不要一丢完事。

7. 海洋灾害防御

保护海洋现存问题

一是我国近海生物资源枯竭和生态系统退化,沿海滩涂和海湾面积持续减少,近海捕捞强度始终未减。某省近海渔业资源在过去40年已减少73%

二是入海污染物排放监管不力,近岸海域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爆发的高峰期,赤潮、绿潮等灾害频发。

三是沿海产业布局低质同构,大部分都依托港口发展石化、机械制造等重化工业,港口布局密度高、效率低。

四是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足,涉海工业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多数海洋高新技术产业还处在培育阶段,海洋科研力量分散且分布不均衡。

五是海洋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理顺,海域管理和土地管理界限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六是违法用海用岛问题亟待解决,普遍存在海域直接违规办理土地使用证等问题,大量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增加了地方债务风险和信贷风险。

8. 海洋灾害措施

1、加强风暴潮预警报技术研究;正确的风暴潮预警报非常重要的,它是各级政府应急部门采取防御措施的依据。

2、加强我国沿海验潮站的合理布局,实现资料共享;完善风暴潮的观测系统的有效运行。

3、系统开展我国沿海风暴潮灾害区划和风险评估。

4、加强海堤建设;我国沿海海岸线长,各地海堤的防御能力差别很大,因此要加强海堤地建设。

5、有效地保护沿海地区的生态系统;红树林、珊瑚礁等均可有效的抵御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由于近年来我国沿海海岸带存在各种不合理开发,破坏了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使其丧失抵御灾害的功能。

6、广泛地开展风暴潮知识的普及、宣传;对风暴潮知识了解的越多,越有利于正确行动,有效地防御风暴潮灾害。

9. 海洋灾害防治指挥系统

自然灾害分为以下七大类:

(1)气象灾害。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

(2)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

(3)洪水灾害。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

(6)农作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

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10.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风险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 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 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 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 风险监控与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

(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

(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

(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1. 海洋灾害防治典型事例

项目一: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项目二: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项目三: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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