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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需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31 12:03   点击:17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

可燃冰其实就是一种天然气水合物,一般来说主要是分布在深海之中或者是陆地一些永久的冻土之中,为21世纪最有发展前景的一种资源。据现在来说,在全球的储存量远比石油以及天然气的资源更加的丰富,如果可燃冰能够成功开采,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人类资源能源的危机。

大规模的开采这种可燃冰,很有可能会引起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效应,当然如果是在海洋之中开采,很可能会引起海底的滑坡,进而引起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果大规模的开采可燃冰,很有可能会发生严重的泄漏现象,大量的甲烷气体如果经由海水直接进入到地球的大气层之中,而甲烷所带来的温室效应,肯定要比二氧化碳要强。

因此可燃冰的大开采现仍处于理论上,待有朝一日突破这个难题,全球能源危机则得以解决。

2.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南海位于西太平洋的边缘,面积辽阔,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1956年,莺歌海的渔民发现了沸水石油气苗,拉开了中国石油下海找油的序幕。随着南海地质调查的逐步展开,大量的石油天然气被人们发现。初步估计,整个南海的石油地质储量大致在230亿~300亿吨之间,约占我国全部石油资源量的1/3,是世界四大海洋油气聚集中心之一,因此南海被誉为“第二个波斯湾”。南海是我国最重要的未来能源储藏地。南海不但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而且还是蕴藏可燃冰的宝藏。浩瀚的南海潮起潮落,浪奔浪流,然而,却有大面积的可燃冰沉睡在南海海底。

1999年,国土资源部启动“可燃冰”海上勘查,上百位科学家历经9年艰苦探索,累计投入经费5亿元,取得了“可燃冰”赋存的一系列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和生物等有利证据。初步预测,我国南海水部陆坡存在着上百亿吨油当量的可燃冰。在2002年,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我国南海海域某区首次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工作中发现:在采集的高分辨率多道地震剖面上,初步鉴别出在400多公里地震剖面上、面积为8000多平方公里的区域上存在有“可燃冰”气藏的显示标志,显示出了巨大的资源前景。

南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可燃冰现已探明,在我国南海可燃冰储量相当于中国现有已探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一半。此外,在西沙海槽已初步圈出可燃冰分布面积为5242平方公里,其资源量估算达4?1万亿立方米。

2005年10月,我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三大重要地质勘查成果让专家们欣喜不已:我国海域存在“可燃冰”,南海北部陆坡具有良好的“可燃冰”资源远景;初步圈定了南海北部陆坡“可燃冰”远景最有利的重点目标区。这些成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勘查成果让人激动,探索过程却充满坎坷。在国内没有太多该领域的经验的情况下,研究人员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便只能往国外跑;为了取得第一手的数据,课题组仅海上实验就进行了12次。

2007年4月21日,我国正式启动南海北部陆坡海域天然气水合物钻探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部署,分两个航次实施。采集“可燃冰”实物样品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因为这次钻探任务艰巨,由我国科学家和来自9个国家的外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联合进行,由我国科学家主持科研和调度工作。在航次钻探开始前,科学家经过地球物理资料的精细处理和反复研究,圈定出2个重要目标区,确定了8个钻探井位。

2007年5月1日凌晨,钻探船在南海北部神狐海域的一号钻探站位,在海底以下183~201米,水深约1245米处取得样品,含水合物沉积层厚度18米,水合物丰度约20%,气体中甲烷含量为99?7%。钻探获取海底多段沉积物岩心。科学家获得岩心之后,立即在现场对岩心进行X射线影像、红外扫描和数十项测试。经过技术分析,确认多个层段含有分散浸染状和薄层状天然气水合物。检测分析之后,考察人员在现场迅速剖开岩心。由于外部环境不适合水合物的存在,岩心样品大部分迅速分解气化,但在样品新鲜切面仍然清晰保留着细小斑点状的天然气水合物的白色晶体。科学家将保压岩心样品放入水中,水中立刻涌出了大量气泡,用明火将这些释放的气体直接点燃,这些气体燃起了旺盛的蓝色火苗。

5月15日,在第一个站位取得成功钻探成功之后,他们又在第四个站位成功获得了天然气水合物实物样品。样品取自海底以下191~225米,水深1230米。其测试结果更是振奋人心,测井、温度等各项分析数据证实,天然气水合物的沉积层厚度达34米,水合物丰度为20%~43%,气体中甲烷的含量高达99?8%。无论是矿层厚度之大、水合物丰度之高,还是甲烷含量之纯,都远超出世界上其他地区类似分散浸染状的水合物。我国不仅只钻了3口半探井就成功获得了天然气水合物实物样品,而且这是一种从未被发现的全新类型。在神狐海域,我们获得了一个神奇的成功。这一成功是我国科学家历经10年艰苦努力所获得的成果。

3.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包括: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

(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具体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8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0.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91.《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9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9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9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9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96.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9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9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9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100.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1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10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4.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5.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

环境评价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之一,以下是环境评价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建设项目、行政计划、政策、规划等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技术、管理和经济措施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不受损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建设项目实施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拟制区域性规划、政策文件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三)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范围或者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联合环境影响评价;

  (四)其他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以及土地开发、矿业开采等生产性活动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有关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六条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八条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同时遵循海洋环境特点,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地点和内容;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环境状况,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因素及生态系统状况等;

  (三)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和持续时间,如对人类身体健康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文物古迹和重要历史遗迹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的重大社会反响和公众关切问题;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效益和可行性;

  (五)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供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联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由该活动所在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联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合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责,确定联合评价的程序和工作计划,并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评价审查。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对于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承担监察、审批、核准等职责时,结合所涉及的活动实施范围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在法定程序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利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开展活动时,应当遵循本法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保护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订区域性规划、政策文件以及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决策时,应当依据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纳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纳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范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应当记录并反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后,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环境监测和监察,并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和破坏采取有效措施。同时,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个人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技术经济信息。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通过虚假材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损害环境、生态系统、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虚假造假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法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接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撤职。

第二十三条 企图干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或者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法规定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类 别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工、纺织、化纤 可编制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塑料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化工、石化及医药 可编制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冶金机电 可编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电子器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和修理项目;电子加工、电镀、拆船、电器拆解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材火电 可编制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各种火电(含垃圾焚烧发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农林水利 可编制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围海造地、防波堤坝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采掘 可编制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及地质勘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交通运输 可编制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社会区域 可编制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海岸带开发或成片土地开发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磁辐射 可编制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以及涉及无线通讯、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雷达、卫星站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工业 可编制核反应堆(含核电站)建设、退役工程、大型粒子加速器工程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应用、铀(镭、钍)矿冶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核燃料后处理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铀同位素浓缩、核燃料生产工程及退役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 可编制海底管道、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就目前的开采技术而言,基本上无论是哪种方法,都是促使可燃冰中天然气与水的分离,要促使其分离,必然要改变其温度及压力环境,这样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知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的加剧、海洋生态的变化及引起地质灾害的可能。

可燃冰的成分主要是甲烷,甲烷是一种强温室气体,对大气辐射平衡的影响仅次于CO2。

目前探明全球可燃冰储量的甲烷是大气圈中甲烷的5000倍,在开采的过程中,即使如此巨大的甲烷总量哪怕是0.5%进入大气层,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如果开采中稍有不慎,则必然会加剧温室效应。在海洋中开采可燃冰带来的环境问题更多,一方面甲烷如果直接进入海水中,则会很快发生微生物的氧化反应,从而会改变海水的化学属性,如果大量进入,其氧化过程中会消耗海水中大量的氧气,使得海洋缺氧,这样势必会加速海洋生物的死亡;

另一方面大量直接进入海洋的甲烷还可能会加速海洋气化及海啸,导致海水加速流动及气压卷吸,会严重危害海面船只及作业平台的安全,甚至强对流的海水会直入空中,影响航空及陆地建筑的安全。

在开采可燃冰的过程中,会分解大量的水,这些水会稀释岩层空间,使得地层结构稳定性变差,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在海洋环境中,无论是减压分解还是激热分解,都会导致海底陆坡区的稳定性下降,严重则会发生海底坍塌,如毁坏海底输电或通信电缆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等设施。

就目前的开采方法来看,无论是哪种方法都不能单独实施,必须是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使用二氧化碳置换法、化学试剂减压法与其他方法的结合实施,则势必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些化学试剂及二氧化碳注入到地下后,会严重污染地下水源。

8. 海洋工程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是通过建造海底隧道的方式,来避开海洋生物,从而达到免打扰的目的。

而建造海底隧道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可以用于通行高度过高的万吨巨轮。因为现代桥梁有高度限制,桥下只能通行限制高度的船只,而超高的船只无法通行。建造海底隧道完美地解决了超高无法通行的问题是通过建造海底隧道的方式,来避开海洋生物,从而达到免打扰的目的。

而建造海底隧道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可以用于通行高度过高的万吨巨轮。因为现代桥梁有高度限制,桥下只能通行限制高度的船只,而超高的船只无法通行。建造海底隧道完美地解决了超高无法通行的问题。。

9. 海洋工程环境包括哪些

本专业的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毕业生将可在海洋生物行业、环保等单位或部门从事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增殖放流、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或重建,以及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营和管理方面工作。

该专业主要培养具备对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经营政策制定及水域等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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