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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区海洋馆(黄河海事广场)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29 22:42   点击:11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黄河海事广场

西堠门大桥是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的一座跨海大桥,其航行规定如下:

1. 航道高度限制:

该桥下部为通航孔,限制航道净空高度为42.5米。

2. 航道宽度限制:

该桥主桥宽度为40米,通航孔宽度为200米。

3. 船舶通航限制:

根据《青岛市河道管理办法》,青岛市海上航行水域内,船舶总吨位达到3000吨及以上、高度超过10米的船舶,必须向青岛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港口部和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航务管理中心报备。同时,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航行规定行驶。

4. 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在航行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天气和海况情况,保持通讯畅通,并在通航前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咨询相关通航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航行安全。

2. 黄河海航

雄安大学

2018年4月官方文件中首次披露将建设雄安大学后,雄安大学的筹建工作已进入新阶段。

2019年9月 6日,中国雄安集团发布的投标邀请书显示,雄安大学规划用地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东北部,占地总面积170公顷(含道路、绿地),建筑规划总规模(地上)约110万平方米,意味着这所剑指“世界一流”的新大学离正式诞生仅剩一步之遥。

多所高校已对接雄安新区,其中河北工业大学将以合作办学方式在雄安新区设立分校,计划2019年完成筹建申报,2020年开始招收首届学生。

2

广州交通大学

2018年“广州交大”的筹建工作就已经展开,规划用地1000亩。“基本建设投入是62个亿,要建交通科技创新平台是30个亿,包括引进人才、信息化建设等,大概总的投入是100个亿。”广州航海学院院长邹采荣表示,依托交通院校、包括广州大学等高校的支持,一定能建设出高水平的“广州交大”。

目前广州交通大学建设的土地测量工作刚刚完成,建设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所大学以广州命名,也是参照了西安交大、上海交大,未来的专业覆盖海陆空轨,将是覆盖交通要素最全的大学。”

3

佛山理工大学

2018年4月,佛山市政府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建佛山理工大学。根据签约协议,未来佛山市政府将与亚琛工大合作,由亚琛工大组建专业团队,按照德国工业大学模式,合作共建高水平的“佛山理工大学”。

2019年1月19日,佛山理工大学筹建咨询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在佛山中欧中心举行。 根据签约协议,未来佛山市政府将与亚琛工大合作,由亚琛工大组建专业团队,按照德国工业大学模式,合作共建高水平的“佛山理工大学。

目前学校选址仅初定在佛山新城一带,将启用中欧中心和周边约600亩土地作为办学校址。

新建的佛山理工大学全日制办学设计规模为6000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3000人,硕士研究生1500人,博士研究生1500人,学科设置以工科为主,兼具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

4

黄河金山角合办一所大学

2019年5月,山西、陕西、河南三省联合印发《切实加快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实施意见》,文件提出,三省要合作发展教育,“联合港澳台及国内外名校共同打造一所综合性大学”。

一旦建成,必会开中国高等教育之先河。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实施意见》,黄河金三角区域将合作发展教育事业,建设一批专业设备先进、培养能力强、教学质量高并且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实训基地,打造中西部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技术教育基地。加强区域高等学校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规模,联合港澳台及国内外名校共同打造一所综合性大学,鼓励国内重点大学到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5

粤港澳大湾区大学

在粤港澳大湾区媒体峰会上,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不久前,国家已经初步同意,在东莞滨海湾新区设立一所高质量、高水平的大湾区大学,目前相关筹设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东莞还计划引进香港的大学到东莞设立校区,同时大力提升东莞理工学院的办学水平,推动区域创新。”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在“打造教育和人才高地”一节中明确提出,“ 支持大湾区建设国际教育示范区,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和特色学院,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6

康复大学

2019年6月11日上午,在博鳌亚洲论坛全球健康论坛大会上,康复大学(筹)举行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康复大学的筹建进入快车道。

据了解,康复大学由山东省主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青岛高新区共同建设,项目选址在高新区南部滨海地块,建筑用地 70公顷。

预计2020年3月动工建设,3年内建成。康复大学建设坚持高起点谋划,目标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医疗服务贯通、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新型高水平大学。

学科建设上突出“ 高精尖”定位,以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引领国家康复教育转型升级。康复大学聚焦国家康复事业发展核心需求,不盲目追求大而全, 初期招生规模控制在5000人左右。

7

揭阳理工学院

2019年7月29日,广东工业大学考察团到揭阳市榕江新城等地考察揭阳理工学院选址!进行帮扶筹建揭阳理工学院工作!

揭阳理工学院选址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占地面积约1900亩,定位为应用型本科大学,以培养理工类应用型本科生为主,首期按办学规模5000人规划,校舍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投入资金约19亿元。

计划2020年3月开工建设,2021年7月底竣工,2021年9月招生办学。

8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

9月26日上午,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宣读了教育部批准广州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筹备设立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的批复。当天,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正式动工。第一期建设工程预计于 2022年中完成。

根据最新规划,港科大(广州)是一所实施学历教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机构,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国家化高端人才,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新校园首阶段将先招收研究生,待条件许可后也会招收本科生。

港科大(广州)将实行研究生先行、多导师制的新兴教育培养模式,同时通过选派港科大资深创校教授、全球招聘、鼓励跨学科聘任等方式,遴选一流教学人才。

9

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

11月1日,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建设可行性论证会在京召开。

这篇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筹建申请工作组名义发布的消息称,与会专家在听取大学建设可行性报告后,一致认为,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定位于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强调中医思维,对新时代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意义重大且非常及时,是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同时,与会专家从办学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或将以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基础筹建,目标是 建设一所研究型大学,实行小班制、长学制。

10

西宁大学

12月17日报道,近日,西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晓容赴城北区调研重点项目建设及谋划储备工作。

报道称,张晓容强调要做好文化教育文章,依托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等高校资源,紧抓西宁大学建设有利契机,配套好基础设施、生活服务等,打造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大学城。

另据《西海都市报》12月29日报道披露,“ 开工建设西宁大学”将是青海2020年推进的重点项目。

11

湖北航空学院

12月26日上午,湖北航空学院项目开工活动在点军区举行。湖北航空学院由武汉美联地产集团与海航航空集团合资兴建,地址位于点军区桥边镇。

湖北航空学院是一所民办应用型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计划招生10000人,规划用地1000亩。拟分两期规划建设,先期规划2至3年,计划总投资1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办学专业达20个左右,办学规模5000人。

后期规划五年,办学专业达30个左右,基本实现万人办学目标。形成以 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为主要学科,管理学为辅助学科。具有航空特色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力争建成2-3个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

该项目已列入湖北省、宜昌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12

安徽艺术学院

12月28日下午,安徽艺术学院正式揭牌,这是安徽省第一所艺术类本科高校,该校是在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学校从2014年开始依托安徽大学招生,开办专升本和本科专业,2019年6月10日,教育部批准在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基础上设置安徽艺术学院,学校标识码4134014682。学校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领导和管理。

学校定位为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适应区域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艺术类人才。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首批设置音乐表演、表演、绘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4个本科专业。

3. 郑州黄河海事广场

长江海事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交通运输部15个中央直属海事局之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正厅级单位。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辖区水上安全监管、船舶防污、人命救助、通信保障和引航管理职责,管辖长江重庆至安徽段全长2100公里干线 、1000公里支流(汊河道)水域和19个水库(湖泊)。

4. 黄河海事局

近期我国多地禁渔期结束,迎来开海捕鱼时间,像珠江流域的渔民,在开渔首日渔民就收获满满,那2022年开海捕鱼时间是什么时候?禁渔期具体是几月到几月结束?附各地开海时间!

一、2022年开海捕鱼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2022年开海捕鱼时间多地是7月1日,但有的地区就晚些,要到8月或者9月初,因此具体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2022各地开海时间如下:

1.2022年广东开海捕鱼时间:

2022年广东开海捕鱼时间是7月1日。因为广东肇庆、惠州、清远、佛山等海域的禁渔期是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因此7月1日为开海捕鱼时间。

2.2022四川开海捕鱼时间:

2022四川开海捕鱼时间是7月1日。

3.2022年东海开海捕鱼时间:

2022年东海开海捕鱼时间最早是8月1日12时,最晚是9月16日12时,具体是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开海捕鱼时间为8月1日12时,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的其他张网作业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6日12时;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开海捕鱼时间为9月16日12时。

4.2022年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东海开海捕鱼时间:

9月30日南纬32度至南纬44度、西经48度至西经60度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开海捕鱼,11月30日北纬5度至南纬5度、西经110度至西经95度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开海捕鱼,9月30日赤道以北至北纬22度、东经55度至东经70度之间的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开海捕鱼。

5.2022福建闽江水域开海捕鱼时间:

2022福建闽江水域开海捕鱼时间是7月1日。

6.2022黄河水域开海捕鱼时间:

2022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日。

7.2022海南开海捕鱼时间:

2022海南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6日12时。

二、2022禁渔期具体是几月到几月结束?

1.2022广西梧州禁渔期具体是几月到几月结束?

2022广西梧州禁渔期具体是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结束。

2.2022海南琼海禁渔期具体是几月到几月结束?

2022海南琼海禁渔期具体是2022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结束。

3.2022天津市西青区禁渔期具体是几月到几月结束?

2022天津市西青区禁渔期具体是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结束。

5. 黄河海运

①自然条件(为主):黄河泥沙含量达,河道弯曲,水量小,水位季节性变化大,河道高度变化大不利于船只航行。人文条件:黄河沿线重要的经济发展区位在选择交通运输方式时,以铁路运输、陆路运输为主航运速度慢。

②地点:下游河道弯曲处(季节性)原因:夏季黄河水量大,河道弯曲处不利于大量水排出。

③黄河上中游地区地势落差大,水量大,水能丰富,可建造发电站等。现能想到的就这些了。

6. 黄河海岸

一、加强环境敏感海岸的管理工作

 

海岸带资源非常宝贵,而人类活动又特别频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其破坏性也很显著。如黄河三角洲等敏感区域。以不破获砂质海岸为前提,对类似海阳砂质海岸等环境敏感海岸的挖砂等行为,严格管理;对易受侵蚀的重点岸段(如黄河三角洲等)修筑防波堤,并做好维护工作;加强沿岸造林工作,在沿海沙滩种植海草、灌木、乔木等,保护人类和自然;尽量减少在敏感海岸段建设永久性建筑群。

 

二、加强我省省不同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建议在蓬莱林格庄沿线设立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将剩下的一段残存的黄土海岸(林格庄-下朱潘附近的黄土海岸)保护起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学术价值进行进一步的论证,积极开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停止保护区内一切围海养殖活动,

7. 黄河滩地公园海事广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8. 黄河船舶

黄河没航运能力是由以下原因导致:

1、黄河中游航运的壶口瀑布是航运障碍之一。在壶口瀑布“旱地行船”成本太高;且如果在壶口瀑布西侧建船闸,极有可能会严重破坏壶口风景区的自然景观。

2、黄河天然径流量随着时间正在大幅度减少,下游断流发展态势令人十分担忧,黄河中游的航运业因此也受到很大影响。

3、黄河托克托至禹门口段两岸是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支流汇入将大量泥沙带入河道,使得河水含沙量大增,增加了航运的阻力。

4、黄河潼关至三门峡段位于晋陕豫黄土峡谷之中,河道较为顺直。由于受潼关上游河道河床游荡以及三门峡水库自身运用的影响,潼关——大禹渡段(40km)浅滩密布,主流(槽)多变,行船困难。

5、黄河小浪底至古柏嘴,属于峡谷向平原的过渡性河段,铁谢以下河道较为分散,通航条件较差

9. 黄河 黄海

因为黄海的大片水域水色呈土黄色。

黄海的名称来源于它的大片水域水色呈土黄色,由于历史上黄河有七八百多年的时间注入黄海,使得河水中携带的一些少量的泥沙将黄海近岸的海水由蓝色染成了黄色。

在韩语环境中,则因其位于朝鲜半岛西侧也称为“西海”或者“朝鲜西海”;但国际上通常沿用中国的称呼“黄海”。

黄海暖流是沿太平洋西部“第一岛链”北上的日本暖流(黑潮)的一个分支,也是黄海外海水的主要来源,具有高盐(冬季兼有高温)特征,但在北上途中逐渐变性。

黄海暖流沿着朝鲜半岛西岸向北流动,在西朝鲜湾沿岸由于辽东半岛的作用转向西行,绕过辽东半岛南部进入渤海湾,沿老铁山水道北侧进入渤海,沿着渤海湾沿岸转一圈后再通过渤海海峡南侧流出。

在烟台附近由于接受了很多的来至于大陆的淡水而发生性质上的转变,成为黄海沿岸流,绕过山东半岛东部沿半岛南部向南流动,构成了渤海和黄海的海水循环。

10. 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黄河造船分公司

 船只归水利局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及国境边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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