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道路
青岛的环海大道,一是北部的环绕市北的海边公路,二是崂山的环海公路,三是西海岸的滨海大道,其美景可以说是各有千秋。
从青岛崂山区的东麦窑社区到青山村,是一条绝美的网红沿海公路。东麦窑是个超美的小渔村。因村边有多个烧松烟制墨的碳窑,又因村子位于东边,得名“东麦窑”。红瓦片、青石板、石头房,家家屋顶能看海,春有樱花夏有果,一年四季都诗情画意。 离开东麦窑就进入网红沿海公路啦,公路的右边就是蓝蓝的大海,听着海风在耳边吹过,自驾在这样的风景中简直是享受!
2. 海洋道路安全
我国既是陆权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海洋安全了,陆权才有保障。所以我国一定加强海洋国防建设,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安全。
3. 海洋路线
是指在位于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的洋山港地区,有一条赶海的路线。这里是一个海边小镇,人们喜欢在海滩上捡贝壳、玩沙子,并享受海洋的美景。
如果想参加洋山港赶海活动,可以前往洋山港,然后沿着赶海路线散步。在海滩上,可以捡贝壳、玩沙子,还可以在海水中游泳,感受海洋的热情。当然,在享受美景的同时,也要注意安全,不要滑倒或沉溺于海水中。
在洋山港赶海路线上,还可以欣赏到很多美景,如洋山港海岸线、巨峰山、南汇嘴等。这些景点将为您的旅行增添无限的乐趣和回忆。
请注意,洋山港赶海路线可能因天气原因和交通状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出行前提前了解当地的天气和交通情况。
4. 海洋公路
三亚是沿海城市,四周环绕都是大海,有很多的沿海公路,漂亮的沿海公路比较推荐是三亚湾夜梦长廊的公路,这条路沿着大海有十几公里,沿途都是美景
5. 有关海洋的道路名字
大海是渔民的仓粮、生活保障、希望......
大海是鱼儿们嬉戏的场所、家、天堂......
大海是孩子们玩耍嬉水的游泳池
大海是海鸥的精神寄托
大海是沙滩的兄弟
大海是浪花的摇篮
大海是海鸟的故乡
6. 海洋航道
1安全因素:海洋运输,最重要的是船只的安全,因此决定选择哪条航线,首先就要考虑航线的安全因素。
2,港口因素:在选择航线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港口的相关情况,主要是从港口的装卸货速度、港口停泊条件、气候条件和交通便利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7. 海洋通道
有。
胶州湾海底隧道,除大货车之外的,外地私家车和大客车是可以通行的,需缴纳隧道通行费用,没有办理ETC的车辆需要走人工通道,
根据车型载客量不同,收费不同,小车的费用大概是十几块钱,大巴车要贵一些,隧道全长7.8公里,限速八十公里,行车时间大概十分钟。
8. 海洋路线图
在船上一般由二副来进行航线的设计,画图作业等。船上一共有四位船舶驾驶员,船长负责船舶总管理,以及进出港操船等危险作业。大幅值航行班,四点到八点,以及船舶货物的配载。二副值航行班零点到四点,以及航线设计,船舶图书资料的改正以及管理。三幅值航行班八点到十二点,以及全船消防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培训。
所以航线一般有二副来进行设计,开船以后船长会告诉二副大致的方向怎么走,由二副来具体操作,由总的海图图书目录来选择相应的海图。在海图上画上航线,并避开所有的障碍物。船长会最后查阅。现在有电子海图更加方便,在电脑上操作,设计好航线,然后所有的驾驶员按照这个航线来走。
9. 海洋道路环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0. 海洋交通
如果你想从政,可以考虑考公务员,找海洋局相关岗位!
11. 海洋航道是怎么开发的
一、桥的建造
跨海大桥的修建,实际上和别的跨海大桥所用的技术相差不大,并没有太多特别的地方。无非就是海底打桩,建桥墩,搭建桥梁等等……要说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港珠澳大桥施工地点是外海,风高浪大,所面临的施工难度要比内海的跨海大桥要高得多。港珠澳大桥工程最大的难度在于人工岛和海底隧道的建设,我们重点说一下这两个方面。
二、人工岛的建造
人工岛的建造的难点在于时间上的限制,要说在海里造岛传统的土石方填海的方式,或者吹沙填海的方式,当时这两种方式一是造价高,二是时间周期长。如果时间允许的话用传统方式慢慢造岛也未尝不可,当时港珠澳大桥是个系统工程,每个子工程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桥都建好了,岛还没造好,所有的工程人员、工程设备都等着岛,对人力、物力、财力是多大的浪费
因此,人工岛工程必须要有快速成岛的方案,也就是后来采用的巨型钢圆筒快速成岛法。两个人工岛外围用120个巨型的钢圆筒围住,然后再往里面吹沙,这样不论从稳定性还是效率上都有很大的优势。
造岛所用的钢圆筒,直径22米,高约40.5米~46.5米,有十几层楼那么高。每个巨型圆筒的重达500吨左右,相当于一架空客A380的重量。这些大型钢圆筒的生产车间,是在距离港珠澳大桥施工现场约1600多公里的上海长兴岛,然后用大型驳船经过几天几夜的海上长途跋涉运往施工现场。
横跨伶仃洋,连接香港、珠海、澳门三地的港珠澳大桥,拥有多项创世界纪录的指标,被国外媒体评为“现代世界七大奇迹之一”。创下这样的世界奇迹,是中国人的骄傲,那么你想不想知道港珠澳大桥是如何建起来的呢?港珠澳大桥
港珠澳大桥因为横跨伶仃洋的众多航道,以及受香港国际机场空管高度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大桥设计方案为桥-岛-隧结构。西边以及靠近香港大屿山区域为跨海大桥,在伶仃洋航道附近设计为海底隧道,东西两个人工岛将跨海大桥和海底隧道连接起来。下面我们将分桥、岛、隧的修建分别加以说明。
一、桥的建造
跨海大桥的修建,实际上和别的跨海大桥所用的技术相差不大,并没有太多特别的地方。无非就是海底打桩,建桥墩,搭建桥梁等等……要说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港珠澳大桥施工地点是外海,风高浪大,所面临的施工难度要比内海的跨海大桥要高得多。港珠澳大桥工程最大的难度在于人工岛和海底隧道的建设,我们重点说一下这两个方面。港珠澳大桥
二、人工岛的建造
人工岛的建造的难点在于时间上的限制,要说在海里造岛传统的土石方填海的方式,或者吹沙填海的方式,当时这两种方式一是造价高,二是时间周期长。如果时间允许的话用传统方式慢慢造岛也未尝不可,当时港珠澳大桥是个系统工程,每个子工程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桥都建好了,岛还没造好,所有的工程人员、工程设备都等着岛,对人力、物力、财力是多大的浪费。港珠澳大桥
因此,人工岛工程必须要有快速成岛的方案,也就是后来采用的巨型钢圆筒快速成岛法。两个人工岛外围用120个巨型的钢圆筒围住,然后再往里面吹沙,这样不论从稳定性还是效率上都有很大的优势。
造岛所用的钢圆筒,直径22米,高约40.5米~46.5米,有十几层楼那么高。每个巨型圆筒的重达500吨左右,相当于一架空客A380的重量。这些大型钢圆筒的生产车间,是在距离港珠澳大桥施工现场约1600多公里的上海长兴岛,然后用大型驳船经过几天几夜的海上长途跋涉运往施工现场。
然后就是将这些巨无霸钢筒按照要求,一个一个地稳稳当当地插入海中泥面以下21米深,这个过程是通过八锤联动的振沉系统来实现的。外围的钢筒放置工作完成以后,就是用吹沙船开始往里面吹沙了,最后成岛。
说起来好像挺简单,实际上,每个钢筒的下沉都是很费功夫的,因为有严格的技术参数要求,如两个钢筒之间的间距等等。当然,并非放置完钢圆筒就完事了,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如在岛隧结合部提前预埋沉管;岛内地基的夯实、整平、以及钢筋混泥土修建岛内内部设施等等。
在人工岛建造的过程中,作为另外一个最重要的环节,海底隧道的建设也在同步进行。
三、海底隧道的建造
(一)隧道基槽的挖掘
盖房子要打地基,海底隧道的建设要求更高,因此对海底地基的处理是首先要做的。用挖泥船清淤,整理好基槽,以备后续沉管的沉放安装。
基于大桥安全性考虑,海底基槽的施工要求高。海中情况也比较复杂,从上往下分为海水、淤泥、粘土以及粉质粘土、砂。
第一步:用耙吸船粗挖淤泥。像万顷沙号、广州号、赤湾号这样的耙吸挖泥船,自带动力可以边航行边吸泥,灵活高效。
第二步:挖土质较密、抗压性较强的粘土以及粉质粘土层,需要用到像粤航沣038号、华铨号挖泥船这样的抓斗式挖泥船进行粗挖。只挖个大概深度就可以了,不要求特别精确。港珠澳大桥
第三步:用改装过的抓斗式挖泥船进行精挖,如“金雄”号。改装过的金雄号是具有定深平挖功能的,基槽的深度基本上就在粘土以及粉质粘土层,同时还要完成整平的任务。
第四步:海水不断流动会将一些淤泥重新带入挖好的基槽中。安放沉管前,还要对这些回淤再进行处理,这个任务就由清淤效率很高的绞吸式挖泥船(如改装后的捷龙号)来完成。绞吸式挖泥船,通过吸泥管借助泵力来完成吸泥、运泥、卸泥整个过程,连续高效。
(二)沉管制造
在海底基槽施工的同时,沉管的制造也是同步进行的。沉管的体积和重量都非常大,每节长沉管长180 米、宽38米、高11.5米,重达8万吨,堪比航母,不论是生产、运输还是安装都将是耗时耗力非常困难的。
因此,沉管的预制工厂不能离施工现场太远,最终沉管工厂厂址选在施工现场以南约13公里的桂山岛上,东边就是大屿海峡的深水航道,便于沉管的运输。工厂分办公区、生活区、码头、预制区、混凝土生产区、浅坞区、深坞区。每个月能生产一节沉管。
沉管的生产,最先做的就是在工厂车间对沉管的底部、侧板和中隔结构以及顶部进行钢筋捆扎,搭建沉管的框架结构。然后进行模板的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这些工作完成之后,沉管预制基本成形,然后将沉管从车间用特制的千斤顶推到外面的浅坞区,工人进行封门、止水带等部件的安装,防水、防腐等后续处理。沉管基本上建造完毕,就等着运往施工现场。
(三)沉管运输和安装
巨型沉管是如何运到前方施工现场的呢?在浅坞区对沉管的作业完成以后,会封闭两个坞门,然后对坞区进行灌水。因为沉管内部是空的,两端有封门封闭,在水的浮力作用之下,会浮在水中,然后用设备将其横移到深坞区进行舾装,相关设备和装置会被装至沉管,等待出坞。港珠澳大桥
打开坞门,在水的浮力和拖船牵引下,沉管浮出深坞区,进入大海,然后在8艘大马力拖船的拖拽下,驶向海底隧道施工现场。
达到施工现场以后,沉管下沉至准备好的海底基槽中,按相关参数要求进行定位,然后和前面已经安放好的管节进行对接。对接完毕后,在管节接头部位排水并浇筑混泥土,最后就是在沉管两侧和顶部进行砂石方回填和防护。
最难的主体工程到此基本差不多了,剩下的就是隧道内部以及人工岛内部的配套工程,相对来说难度没有那么大了,就是细节部分比较花时间精雕细琢了。港珠澳大桥
港珠澳大桥工程历时8年多,凝聚了无数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充分体现了祖国的强盛,值得我们骄傲和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