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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河海洋牧场(大清河海洋牧场电话)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29 13:07   点击:7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大清河海洋牧场电话

1. 1963年7月22日,第一枚飞向月球的“月球背面”我国名卫星实现发射;2. 1963年11月1日,俄罗斯发射了“孔雀号”宇宙飞船;3. 1963年11月16日,台风Genun登陆我国福建和福建附近的湖南;4. 1963年12月20日,23.3摄氏度的低温记录在英格兰约克郡贡伊西斯一个农场上创下;5. 1963年12月31日,日本陆奥干涸,开辟出最大的人工湖。

2. 大清河海洋牧场电话号码

西海别名青海湖,藏语名为“措温布”(意为“青色的海”)。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青海省境内,中国最大的内陆湖。由祁连山脉的大通山、日月山与青海南山之间的断层陷落形成。青海湖是中国内陆最大咸水湖,是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并不是海边,只是名字里边有个海而已,具体地址是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下辖街道,地处盖州市西北部,东与西城街道红花屿农场及青石岭镇的三块石、赵家、黄粮堆村接壤,南隔大清河与团山街道相望,西临渤海,

3. 大清河码头

1、宁波舟山港

宁波港是世界五大港口,中国前三大港口,其中宁波港是中国货物吞吐量第一大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则列全国第三大港口。全市总面积9365平方公里。位于浙东,长江三角洲南翼,北临杭州湾,西接绍兴,南靠台州,东北与舟山隔海相望。舟山,原名定海,素有“东海鱼仓”和“祖国渔都”之美称,是一个以群岛设市的地级行政区划,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浙江省舟山群岛,拥有渔业、港口、旅游三大优势。舟山是中国最大的海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基地。2016年宁波舟山港累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156万标准箱。

地址:浙江省舟山群岛舟山市

2、上海港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中国18000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 世界港口行业很著名,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中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中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口岸。上海市外贸物资中99%经由上海港进出,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作为世界著名港口,2013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一,货物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宁波-舟山港。2015年前11个月集装箱吞吐量升3.33%至3347万箱。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三角洲前缘

3、天津港

天津港,也称天津新港(Xingang, China),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海河入海口,处于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交汇点上,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综合性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天津港是在淤泥质浅滩上挖海建港、吹填造陆建成的世界航道等级最高的人工深水港.目前,天津港主航道水深已达21米,可满足30万吨级原油船舶和国际上最先进的集装箱船进出港。2014年1月1日,中国第一条人工开挖的复试航道在天津港正式通航。2016年天津港港口货物吞吐量达55124.39万吨。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

4、广州港

广州港是华南最大综合性枢纽港。广州从3世纪30年代起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主港,唐宋时期成为中国第一大港,是世界著名的东方大港。明清两代,广州成为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大港,是世界海上交通史上唯一2000多年长盛不衰的大港,可以称为“历久不衰的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发祥地”。2016年,广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44亿吨,同比增长4.5%,居华南第一位,国内沿海港口第四位,全球港口第六位;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88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7.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5、青岛港

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青岛港位于山东半岛南岸的胶州湾内,始建于1892年,具有125年历史。是我国重点国有企业,中国第二个外贸亿吨吞吐大港。是太平洋西海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港内水域宽深,四季通航,港湾口小腹大,是我国著名的优良港口。青岛港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和董家口港区等四大港区组成。各港码头均有铁路相连,环胶州湾高等级公路与济青高速公路相接,腹地除吸引山东外,还承担着华北对外运输任务。2016年青岛港货物吞吐量达51337.54万吨。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6、大连港

大连港位于辽东半岛南端的大连湾内,港阔水深,冬季不冻,万吨货轮畅通无阻,是东北地区最重要的综合性外贸口岸。大连是哈大线的终点,以东北三省为经济腹地,是东北的门户,至2013年,大连港是次于宁波-舟山、上海、天津、广州、苏州、青岛、唐山的全国第八大海港,同时货物总吞吐量世界排名第十位。连港集团已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300多个港口建立了海上经贸航运往来关系,开辟了集装箱国际航线75条,已成为中国主要集装箱海铁联运和海上中转港口之一。2016年大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3.55亿吨。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7、唐山港

唐山港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东南沿海,是我国沿海的地区性重要港口,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专业化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北京市、华北及西北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及战略资源。唐山港毗邻京津冀城市群,曹妃甸距韩国仁川400海里,日本长崎680海里、神户935海里,与矿石出口国澳大利亚、巴西、秘鲁、南非、印度等国海运航线也十分顺畅。2016年唐山港货物吞吐量达52013.42万吨。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

8、秦皇岛港

秦皇岛港地处渤海之滨,扼东北、华北之咽喉,是我国北方著名的天然不冻港。这里海岸曲折、港阔水深,风平浪静,泥沙淤积很少,万吨货轮可自由出入。秦皇岛港是世界第一大能源输出港,是我国“北煤南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港,担负着我国南方“八省一市”的煤炭供应。秦皇岛港煤码头三期工程的建成,已使秦皇岛港成为世界最大能源输出港,也是我国以煤炭、石油输出为主的综合性港口。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9、营口港

营口港地理坐标为东经122°06′00″,北纬40°17′42″,是全国重要的综合性主枢纽港,是东北地区及内蒙古东部地区最近的出海港,东北地区最大的货物运输港,辽东湾经济区的核心港口。营口港由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下辖营口港区、鲅鱼圈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海洋红港区、绥中石河港区和葫芦岛柳条沟港区。营口港已同50多个国家和地区140多个港口建立了航运业务关系。2016年营口港货物吞吐量达35217.13万吨。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10、深圳港

深圳港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南部,珠江入海口伶仃洋东岸,毗邻香港。世界上港口比较知名闻名,全市260公里的海岸线被九龙半岛分割为东西两大部分。西部港区位于珠江入海口伶仃洋东岸,水深港阔,天然屏障良好,南距香港20海里,北至广州60海里,经珠江水系可与珠江三角洲水网地区各市、县相连,经香港暗士顿水道可达国内沿海及世界各地港口。东部港区位于大鹏湾内,湾内水深12至14米,海面开阔,风平浪静,是华南地区优良的天然港湾。2016年深圳港货物吞吐量达21409.87万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海大道

4. 大清河沙滩

天津地处华北平原,自古因漕运而兴起,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经历600余年,特别是近代百年,造就了天津中西合璧。同时天津也是一座开放的城市,其已被认定为中国国家中心城市,中国北方经济中心、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中国北方国际物流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城市,国际航运融资中心,中国北方国际航空物流中心,中国中医药研发中心,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因此,天津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值得游玩。

方法/步骤

1/5 分步阅读

鼓楼、炮台、铃铛阁是天津最具影响力的三个地方,天津之行当然也不能错过,但是鼓楼位于市区,炮台位于塘沽区,两地位置较远,途中花费的时间会较长。为避免旅途中耽误不必要的时间,应当重新规划旅游路线,以减少时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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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美食尤其著名,狗不理包子似乎已成为了天津的代名词,许多外地旅游的客人都认准要吃狗不理。而天津的商家自然也早早看到客人的这个心理,分店也开的到处,要想吃到正宗的狗不理包子却成了难事,而其价格普遍也都很昂贵。因此,我建议去天津大可不必专门去吃什么正宗,穿梭于市井,留恋于街边小店,在感受于天津文化的同时,品味到的往往才是正宗的天津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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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特别“哏”,所谓哏,我的理解是幽默。因此,旅游于天津最好能与天津人有所交流,你可以在出租车上与司机攀谈,也可以在街边小摊与摊主砍价,这无不是是在感受天津文化,也是有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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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分别谈到了天津两日游应途径的旅游景点、品味的美食、感受天津人。在天津旅游回家一定不能空着手,泥人张与杨柳青年画作为礼品赠与友人非常靠谱,礼品文化品味高,价格也相对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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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游遍天津,两天是远远不够的,而我们旅游所更应注重的是旅游的感受与收获,不应当仅仅停留于照几张照片,发几条状态,流于形式,反倒不如少去几个景点,少吃几顿狗不理,多观察些天津的奇闻异事,多结交几个天津朋友。

5. 静海大清河

天津,简称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

  天津自古因漕运而兴起,明永乐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404年12月23日)正式筑城,是中国古代唯一有确切建城时间记录的城市。历经600多年,造就了天津中西合璧、古今兼容的独特城市风貌。

6. 大清河海洋牧场电话多少

张家口的两区是京津冀发展示范区和国际冰雪运动旅游区。

其中,京津冀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定位,主要内容包括,创新“绿色+”发展模式,构建绿色产业、绿色能源、绿色城镇、绿色交通和绿色服务体系,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建成绿色化与现代化有机结合的美丽富强之城。而定位国际冰雪运动与休闲旅游胜地,则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国际化冰雪运动比赛驻训设施,积极申办高级别国际赛事,培树弘扬冰雪体育文化,大力发展冰雪运动、森林草原、历史文化、温泉度假、高原湿地、乡村民俗等多种旅游业态,建成全域旅游示范区。

7. 清河海洋馆

答,北京清河高铁站离北京海洋馆是最近的公交线路有四号线,大兴线全程有不到13公里。乘坐四号线经过十站就能到达动物园,在步行走一站地就能到达北京海洋馆。坐九号线就不方便就远了,还要倒到四号线。

8. 大清河管理处电话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 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  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 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 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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