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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海洋世界简介(贵安海洋世界好玩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23 09:31   点击:19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贵安海洋世界好玩吗

1,贵安新天地休闲旅游度假村,位于福州市北部近郊的贵安温泉度假区内,是国家4A景区,原生态景观丰富,有福州“后花园,天然大氧吧”之称。

2,贵安水世界。引进了国内外顶尖的游乐水上设备,很刺激,非常值得一试。

3,贵安欢乐世界。有九大主题奇幻区域,海洋探秘世界,亲子乐园,近百项游乐设施,还有精彩的国外杂技表演。

4,贵安花海拓展公园。

5,溪山温泉

6,贵安温泉度假村

2. 贵安海洋世界好玩吗值得去吗

贵安儿童职业体验海洋世界 地址:福州市连江县仁山大桥!

3. 贵安海洋世界游玩攻略

1、罗源湾海洋世界

福州罗源湾海洋世界分为浅海珊瑚礁区、儿童互动区、海洋科普区、梦幻水母宫区、大洋区、热带雨林区、两栖动物区、海洋剧场八大主题区域。海洋世界是集科普、体验互动、观赏及水生哺乳动物表演于一体的多功能大型生态馆。关于门票信息,1.2米以下儿童及70周岁(含)以上老人须由具有安全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可享受免票。

2、欧乐堡海洋世界

欧乐堡海洋世界有探秘亚马逊、海龟岛、水母宫、海底寻宝、海洋之心、鲨鱼湾、圆梦海底、海底隧道、极地馆、科普馆等十几个主题场馆以及人鱼奇缘剧场、海豚奇趣剧场、白鲸奇遇剧场三大表演场馆六大精彩的水秀表演组成。这里汇集了从赤道热带雨林到南北极地世界各地珍稀海洋生物数百种。除了备受游客青睐的白鲸、海豚、北极熊、企鹅、巨骨舌鱼等珍稀海洋极地动物展示,海洋萌宝白鲸奇遇浪漫光影秀,海豚梦幻水幕秀,海象尬舞兄弟,海狮学院以及人鱼奇缘,水下芭蕾演艺项目在演出阵容及节目创新上均居业内前列。

3、左海海底世界

福州左海海底世界——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福州左海公园内,由福建龙川集团投资5000多万元创办,展馆面积3000多平方米,展示近千个品种10000多尾(只)海洋动物,是一座融观赏、游乐、教育为一体的大型海洋动物展馆,先后被评为省市科普教育基地 。

4、贵安海洋探秘世界

贵安海洋探秘世界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总水体3000余吨,生物种类300多种,数量10000多只(尾),共有134个展缸,内设有热带海区、深海区、海洋风情区、海洋科普区、海洋雨林区、海洋红树林区、海洋寒流区等景观场所。里面有斑海豹、企鹅、海狸鼠等各种珍贵海洋生物及各种特别海底生物的展览,并配置了多种生物科普教育知识的展览及课室。

4. 贵安海洋世界怎么样

海洋世界卖的是赤月水母。

5. 贵安海洋世界好玩吗现在

福州火车南站上车14站屏山B口下车,步行493米,到达省政府 1、向东步行12米,左转进入鼓屏路 2、沿鼓屏路向北步行189米,左转 3、向西步行100米,右转 4、向北步行141米,过马路后左转进入华林路 5、沿华林路向西南步行51米,到达省政府 328路(鳌峰洲公交总站--森林公园)省政府上车5站新店下车,同站换乘贵安旅游7号线(闽运汽车北站--贵安新天地)新店上车4站贵安儿童海洋世界下车步行347米,到达目的地 1、沿世纪金源大道向北步行116米,左转 2、向西步行232米,到达目的地

6. 贵安海洋世界门票多少钱

1、贵安水世界

贵安水世界于2013年5月于海西横空出世,是全国超大型玛雅水上乐园,项目占地26万平方米,以神秘的玛雅文化为主题背景,充分利用贵安独特的自然山形地貌,运用梦幻唯美的装饰手法以及高新科技娱乐手段,有机地把先进、刺激、好玩的水上游乐设备与时尚、动感、激情的主题演艺及异域风情氛围、浓厚的主题景观相融入娱乐场景之中,打造名副其实的“海西福地·戏水天堂”。水世界引进国内外最新的顶尖水上游乐设备,多项堪称海西乃至亚洲之最:最长、最陡的蟒蛇滑道、最大的飓风喇叭、最长的人工漂流河、首套六并列竞技滑道……

2、贵安欢乐世界

贵安欢乐世界是世纪金源集团重磅打造的海西规模最大的主题乐园,总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游乐设施近80项。经过精心筹备,贵安欢乐世界2016年1月1日全面升级,二期将海洋文化主题引入主题公园,重磅新增3.8万㎡海洋探秘世界与亲子梦幻乐园两大主题乐园。升级后的欢乐世界将继续采用游乐项目“一票通玩”制,三个园区内采用免费接驳车无缝衔接,游客只需购买一张门票,即可畅游贵安欢乐世界(恐龙乐园、星际迷航、埃及部落、淘金小镇、绿野仙踪、欢乐村庄、梦幻雪城、精灵王国、魔法集市)九大主题奇幻区域、海洋探秘世界、亲子乐园,体验近百项游乐设施,观看国际顶尖综艺表演,全家总动员,欢乐无限。

3、贵安大剧院 AAAA

多功能环状阶梯式大型影剧院,总建筑面积约2.8万㎡,观众坐席数超过4200个,具备观演马戏、举办大型歌舞晚会、电视晚会、电影放映、会议等功能,是目前国内大型秀场中舞台机械系统最复杂、最多样、最有可塑性、最具表现力的尖端高科技剧院。剧院内设6.5米水中升降台

4、贵安海洋探秘世界★★

福州贵安海洋探秘世界坐落于风景优美的贵安新天地,世纪金源集团斥巨资打造,总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总水体3000余吨,生物种类300多种,数量10000多只(尾)。 设有热带海区、深海区、海洋风情区、海洋科普区、海洋雨林区、海洋红树林区、海洋寒流区等景观场所,斑海豹、企鹅、等各种珍贵海洋生物及各种特别海底生物的展览,并配置多种生物科普教育知识的展览。

5、贵安云漫湖休闲旅游景区

贵安云漫湖休闲旅游景区以生态、环保为理念,以自然景观和瑞士风情为特色,是一处独具韵味的异域度假小镇。景区结合瑞士发展模式特点及贵州特色,打造集田园休闲、家庭教育、生态度假、商务活动等为主要功能的高端休闲旅游度假区,成为“多彩贵州、山水贵安”的一个标志性景区。

景点分布:

云漫湖休闲旅游景区位于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路与北斗湖支路交汇处,总占地面积5.7平方公里。景区主要由森哒星生态度假公园、瑞士小镇、湿地公园、秘密花园、岩石花园、星空露营地、花海、天鹅堡等景点组成,森哒星生态度假公园内有奇妙岛、彩虹园、冒险林、风之谷和漫游山等景观。

景区特色:休闲、度假、娱乐、湿地、花卉

6、星月湖公园

星月湖公园坐落于月亮湖公园北侧,北临天河潭大道,西南与京安大道相接。星月湖公园占地总面积约937亩。

星月湖公园为贵安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之一,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星月湖公园打造成为“贵安新区城市会客厅”,形成一条贯穿于贵安新区的生态走廊,一张展现贵安新区城市魅力的形象名片。

星月湖公园沿用贵阳“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格局,结合当地文化,形成“三湾六岛九桥”的景观格局,在多样的空间形态里充分运用“水”元素,打造多种亲水空间,为城市居民提供具有观赏性、独特性的滨水活动空间。

7、月亮湖公园

月亮湖公园位于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西南部,是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生态文明展示区重要组成部分,公园东临百马大道、西临轨道环线和翠微路,北临京安大道、南临贵安大道,为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月亮湖公园占地总面积为7021.6亩,公园水域由原汪官水库扩建而成,水域面积2115亩,湖面常年保持均衡水位,一年四季碧水涟漪,波光粼粼,该水域作为贵安新区的城市“绿肺”,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净化空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月亮湖公园属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中央公园,按照“自然、生态、大众、和谐”的园林规划设计理念,依托园内得天独厚的水体、山丘、林木、野生动物等资源,形成“春天树叶茂盛,花开遍地;夏天绿树成荫,凉爽宜人;秋天红黄娇艳,层林尽染;冬天银妆素裹,流浮雪香”的景观效果,营造出一个以湿地为特色,集观赏游览、文化娱乐、康体健身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原生态城市中央公园。

月亮湖公园整体结构布局强化了“七情八境”的融入,将“山、水、花、乡、亲、友、爱”之七情与 “团圆、等待、相逢、漂泊、表白、独处、告别、梦境”之八境载于公园各个区域,形成“处处悬情、处处是景、触景生情、情在境中”的意境,打造“望处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公园景观。

8、布依平寨:门前亭台水榭,诗意田园这就是布依平寨给人的第一印象。浓郁的布依风情,让这个小村落又中世外桃源的感觉,春天的平寨村,四周都被油菜花海包围,更是给人一种芳香四溢的感觉。

9、车田村位于贵安新区湖潮乡政府的东面2公里处,就在天河潭中心景区西面,与石板镇交界,总面积大概3.6平方公里,青山绿水,处处都很文艺范。车田湖可谓是该村的颜值担当,一湖碧波、满岸春色,什么季节来看着都是美美哒!

10、贵安花海拓展公园

贵安花海拓展公园位于国家AAAA级景区贵安新天地休闲旅游度假区内。总占地面积约47万㎡,涵盖户外探险、水上竞技运动、花海园林等主题区域,是海西集生态花海旅游、休闲度假、户外水陆拓展运动等为一体(吃、住、行、游、购、娱)的体验式生态观光旅行圣地。

园区内不仅拥有数万株珍稀花卉,更是涵盖大型秘境攀爬、波浪行走、空中漫步、极速穿越、绳网历险、天空之城、极限攀岩、穿越时光等健康时尚的绿色户外运动项目,更涵盖水上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热门项目。

花海园林

花海园林占地约27万㎡,以“一树一花一景”为设计原则,因地制宜,将水、堤以及步行系统连为一体,拥有近20种珍稀名贵树种和众多名贵花种,种植沉香、黄花梨、紫薇、海棠、樱花、荷花玉兰等数万株珍稀花卉,游客可春赏樱,夏观荷,秋闻桂,冬品梅……是四季鸟语花香的浪漫花海生态主题公园。

7. 贵安海洋世界有哪些鱼

贵州省河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应当符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整治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应当按照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应当高于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从事经批准的涉河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安全,禁止擅自修筑临时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

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对河道工程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十六条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界河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的干流,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蒙江、都柳江的干流;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跨县、市、区、特区河道的干流,贵安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河道。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监督管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根据需要划定护堤地范围和护岸地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

(二)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三)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

(二)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四条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

第二十六条河道堤防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按照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禁止损毁防汛设施、水文和气象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因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其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标志。

禁止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护堤地和护岸地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的,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的,应当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五)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六)其他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属于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砂。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采砂河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第三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禁止侵占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或者影响河道安全。保障河岸湿地不被破坏。

第四章河(湖)长制

第三十八条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省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发布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情况调查工作,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开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大数据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泊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贵安海洋世界好玩吗一日游

贵安海洋馆亲子游。

在海洋世界里,您可以近距离接触顶级哺乳动物,领略新奇的世界级海洋展览,接受来自世界不同水域和深度的超过一万多种生物的问候。海洋世界还包含昆虫森林馆,涵盖两栖爬虫类、水域昆虫、森林植物等展示区;室内游玩后还可去室外亲子梦幻乐园狂欢,梦幻乐园汇聚了智慧积木区、魔法天地区、疯狂泡泡区等主题区域,是迷你版的欢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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