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海洋水下检测原理(水下检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22 13:16   点击:24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水下检验

简介: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7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水下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含潜水及ROV(水下机器人)工程),水下设施的检测、维修、安全评估(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等。

法定代表人:苗春生成立时间:1993-07-13注册资本:228561.473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4030110422724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蛇口科技大厦一期主楼4楼

2. 水下检验船级符号

答:cs和lr代表船级社的船级符号的意思。

船级证书除了记载船舶的主要技术性能外,还绘制出相应的船级符号。各国船级社对船级符号的规定不同。

中国船级社的船级符号为cs。

英国劳埃德船级社的船级符号为LR,标志100AI,100A表示该船的船体和机器设备是根据劳氏规范和规定建造的。I表示船舶的装备如船锚、锚链和绳索等处于良好和有效的状态。

3. 水下检验代替坞检的特点

1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通常应在 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 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起 5 年内完成。对于 入级证书有效期小于 5 年的船舶,可缩减特别检验周期。

.2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 早于到期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 15 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别 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3 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船舶的特别检验,根据船东到期 之日前的书面申请:

a. 在“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特别检验展期:

(a) 年度检验;

(b)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c) 特别检验的项目尽实际可能地进行;

(d)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b. 如船舶的入级证书预计在海上航行时将过期,且在证书到期之前船东已向CCS书面申请特检展期,并已对验船师在该轮即将挂靠的第一港口登轮进行实质性的安排,当CCS认为这种展期在技术上合理可行时,该轮的特别检验可以宽限至入级证书到期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在“例外情况”下,如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a要求进行特检展期,但是,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4 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 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 别检验在到期日前 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 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当船舶处于搁置状态或由于重大修 理/改建而导致船舶长时间处于非营运状态后,如果船东选择仅进行过期的检验,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 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起算;如果船东选择进行下次特别检验,则从本次特别检验完成日起算下次特别检 验日期。

.5 不接受将中间检验时对于处所的检验和测厚同时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4. 水下检验可以代替坞内检验吗

1 船底板检查,根据船体年龄有时测厚2 舵销间隙测量 下沉量测量3尾轴下沉量测量4锚的检查和锚链的检查测量5机舱泵舱海底门阀箱的检查和测厚6机舱出海阀吸入阀的检查

5. 水下检验设备

常用的水下传感器包括水温传感器、水深(水压)传感器、流速传感器和水质组合传感器。

天然河流水温一年变化不大,要进行精确测量需要采用铂温度传感器,并置测量点于水面下1m处。

水深传感器可以采用常见的投入式液位传感器,它采用硅压阻全桥感压器件将水深(水压)转换为电信号。量程根据你需要测量的水深在5~70mH2O选择。考虑到保证精度到0.1%,建议选用智能型液位传感器并采用RS-485信号输出。

水下流速传感器以超声波多普勒效应为测量原理,以水中悬浮的质点反射波来测量水体流速,这类传感器可以测量整个断面的水体流速,价格较贵。也有采用简单的转浆式流速测量传感器,但只能测量一点的流速。

水质组合传感器用来检测水的质量,上面集合了氧、氮、其它有机体的单个测量传感器。

ZLDS100测水下地形地貌是高精度水下地形地貌模型勘查,水下地形地貌检测系列位移传感器简单来说就是用来测量位移的传感器。目前常用的有激光位移传感器、电涡流位移传感器、钢尺等。

6. 水下检验标记

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

(2011年6月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胶州湾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州湾隧道是指从团岛端隧道洞口起至薛家岛端洞口止的主隧道、匝道和服务隧道。

  本办法所称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隧道安全畅通设置的防护、通风、供水、排水、养护、维修、交通安全、消防、电力、照明、监控、检测、专用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海洋与渔业、价格、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隧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授予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经营单位)隧道经营权,具体负责隧道的经营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发布实施。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发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作出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恢复隧道运行。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隧道畅通。

第九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因应急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

  (一)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拖拉机、货车、轮式和履带式专用机械;

  (三)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车辆;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公安机关应当在隧道出入口采取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引导、处置。

第十条 车辆通过隧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二)禁止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

  (三)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

  (四)大型客车应当在隧道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聚众堵塞隧道交通;

  (二)在隧道内擅自停车;

  (三)在隧道内使用明火;

  (四)在隧道内丢弃杂物、乱贴乱画;

  (五)其他影响隧道安全通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应当开启、放置警示装置,并立即报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应当快速移出事故现场。

  车辆在隧道内无法自行驶离的,不得自行牵引。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障,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清障服务费。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维修时,车辆应当按照提示信息或标志通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车辆和人员。

第十四条 遇有隧道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隧道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定期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隧道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和国家标准设置隧道交通设施和标志;

  (二)装置用于管理、控制隧道内车辆通行的设备;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落实消防应急措施;

  (四)设置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的收费设施,并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五)保持隧道监控中心与公安机关、应急机构的通讯畅通,实现通行信息共享;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隧道上方、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和洞口外沿100米范围内属于隧道安全保护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公布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隧道安全的建(构)筑物;

  (二)设立加油站、加气站;

  (三)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爆破、钻探、锚泊、挖砂(沙)、采石、采矿、取土;

  (五)可能危及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水下施工、山体改造等活动。

第十九条 依附或者穿越隧道设置管线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管线维修和抢修提供便利。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负责隧道设施的养护维修和保洁工作。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养护维修的规章制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养护,定期维修、检测,并建立养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养护维修、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养护维修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配备与养护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 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三)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四)除紧急抢修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五)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维修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确保交通畅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隧道建设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实施特殊养护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并视情节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可以按规定取消经营单位的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水下检验代替坞检

坞,汉语二级字,[4]读作坞(wù)。坞指小障蔽物,防卫用的小堡;水边建筑的停船或修造船只的地方;地势周围高中间凹的地方。

坞是一种人工建造的水域,通常是一个小型的港口或船坞,用于停靠和维修船只。坞通常是由混凝土、石头或木材等材料建造而成,可以在河流、湖泊或海洋中建造。坞的主要功能是为船只提供停靠和保护,同时也可以进行维护和修理。

问坞的用途是什么?

坞的主要用途是为船只提供安全的停泊和保护。在海洋和河流中,船只容易受到海浪和水流的影响,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停靠地点,船只可能会受到损坏或者失去控制。坞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的停泊场所,保护船只不受外界的影响。

此外,坞还可以用于维修和修理船只。在坞中,可以将船只固定在一个稳定的位置,方便进行维修和保养。维修船只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坞可以提供一个安全和方便的环境,使维修工作更加高效和安全。

8. 水下检验手册

1.选鱼工具是用于针对不同种类的鱼类选择最佳钓具的工具。这个工具通常包含多个方面的信息,如水域、鱼类类型、季节、温度、湍流强度等。

2.选用合适的钓具是钓鱼成功的关键,因为不同种类的鱼需要不同类型的鱼饵、线和钩。例如,钓用虫子如蚯蚓的鱼所需的鱼钩轻盈而敏捷,钓鲤鱼则需要一个明显的漂浮器和一个足够沉重的钓段,以便在水流中保持足够的稳定。

3.最佳的钓具选择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水域特征、鱼类活动模式、季节和地理位置。例如,春季时温度逐渐升高,鱼类更喜欢水体较为温暖的地方,在此时钓者可以挑选较浅的水域或靠近水面的钓位。

4.使用选鱼工具可以让钓者更好地认识钓鱼活动所需的各种信息,从而做出最佳选择。步骤大致为:首先,钓者需要针对钓鱼活动的各种因素进行筛选。接着,从工具中选择相应的水域、季节、鱼类等信息,确定钓具种类。最后,可以搜索相应的鱼饵与钓段,以确保钓具的完整性。

9. 水下检验的方法有哪些

1、静载试验法

这是目前公认的检测基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最直接、最可靠的试验方法。

2、钻芯法

这种方法具有科学、直观、实用等特点,在检测混凝土灌注桩方面应用较广。一次完整、成功的钻芯检测,可以得到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的情况,并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的岩土性状。抽芯技术对检测判断的影响很大。

3、反射波法

在国内,绝大多数的检测机构采用反射波法(瞬态时域分析法)检测桩身完整性,主要原因是其仪器轻便、现场检测快捷,同时将激励方式、频域分析方法等作为测试、辅助分析手段融合进去。,

4、高应变法

它的主要功能是判定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高应变法在判定桩身水平整合型缝隙、预制桩接头等缺陷时,能够在查明这些“缺陷“是否影响竖向抗压承载力的基础上,合理判定缺陷程度,可作为低应变法的补充验证手段。

5、声波透射法

与其他完整性检测方法相比,声波透射法能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且基本上无其他限制条件。但由于存在漫射、透射、反射,对检测结果会造成影响。

6、低应变动测法

低应变动测法是使用小锤敲击桩顶,通过粘接在桩顶的传感器接收来自桩中的应力波信号,采用应力波理论来研究桩土体系的动态响应,反演分析实测速度信号、频率信号,从而获得桩的完整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