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球海洋治理新趋势
1、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建立海上养殖区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编制海域养殖区域规划,合理控制海域养殖密度和面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业药物投放,通过实施各种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和示范,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产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
2、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对此,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环境,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沿海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
3、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一些沿海省、市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土壤侵蚀,综合应用减少化肥、农药径流的技术体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建立养殖场集中控制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废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
2. 全球海洋治理制度核心
一是提高海洋空间治理水平。健全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构建陆域、流域、海域相统筹的海洋空间治理体系。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构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管治格局。
二是实施海岸带美化提升工程。在闽江口、东山湾等重点海湾河口开展“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每个沿海市(区)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漳州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加强主要海湾互花米草外来物种防治,实施重点河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四是联防联控陆海主要污染。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整治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消劣行动,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
五是推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海上环卫机制,集中攻坚清理近岸海域和海岸带既有垃圾。开展重点岸段的定期随机抽查,夯实海漂垃圾源头管控。建设重点岸段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和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推动海漂垃圾智慧治理。
六是提高海洋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涉海风险源清单和管理台账,建设生态海堤,筑牢海上安全防线,对涉海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完善疏堵结合的监管措施。
七是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在科学研究、监测体系、增汇工程方面,加强与省内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海洋储碳新机制等研究,探索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方法和蓝碳交易方法学,试点增汇工程,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3.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为体现海洋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在实现对海洋资源合理有效开发的同时,改善海洋生态系统的质量,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达到以下目标:
1、在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强化开发深度和广度,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争取海洋经济增加值的最大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保持海洋生物资源的理性化捕获,使之与海洋生物自生产能力冲突最小化,保持生态系统有较强的恢复能力,保持海洋不可再生资源的有计划开采。
3、保护海洋资源最优化发挥其功能,在规划和发展过程中为旅游和娱乐留下发展空间。开发中应从长计议,科学规划微观领域的功能,对其各功能进行优劣分析和机会成本分析,确定其最优化功能,同时兼顾其它功能的开发。对暂时或短时间内不能开发的功能,应确保其开发空间,杜绝无意识破坏行为。
4、海陆一体化开发,海洋资源与陆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相互促进的,要根据海陆一体化的战略,统筹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逐步形成不同类型的海岸带国土开发区。
5、开发与保护协调一致。开发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节制开发欲望,采取”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才能保证资源系统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开发利用。为此必须控制海洋污染。其目标包括研究开发和推广清洁技术,大力提倡绿色产品生产,限制某些特定的污水污物,限制排污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以使海洋环境持久地发挥其各项功能。
6、保护人类平等享有海洋资源的权益。海洋为全人类亿共同拥有,对于海洋共同财产的开发不能无偿使用。要通过资产化管理的方式,对海洋资源的捕获成果收取适当的资源税并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全社会的平等享有权利。
7、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制定引导性的统一的海洋开发政策,逐步完善海洋开发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建立沿海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实现对海洋资源的法制化、资产化管理。
总之,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的在于建设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开发体系,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
4. 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核心的国际法
衣海洋并不是一个国家,它是指地球上覆盖着陆地表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大洋、海湾、海峡、海沟、海洋峡谷、海底平原和海脊等。作为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衣海洋对地球的气候、生态和经济都有着重要影响。 目前地球上的海洋面积约为3.61亿平方千米,占地球表面积的71%左右,其中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南极洲洋和北极洋是五大洋。而各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的海洋范围不同,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主权和权益是由国家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各国的划界问题也是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的。
5. 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中国以更积极态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体现,展示了中国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推进全球治理创新的信心。已从全球治理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的中国,将继续通过理念支持、政策引导、体系创新及行动引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积极的领导作用。
理念支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世界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基于自身“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倡导在全球治理中的“普惠包容”、“共享共赢”,反对以邻为壑,倡导各国寻求利益共享,实现共赢目标,构建以合作共赢为基础的全球伙伴关系。
政策引导: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引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组织中不断提升话语权。此外,中国加入WTO十几年来,已逐渐从参与者向重要的领导者转变。通过积极推进WTO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发挥了具有国际担当的重要贸易大国的引领作用。
体系创新:二十国集团(G20)已逐步发展为全球治理的体系中心,中国在G20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赞扬。中国在G20中经历了被动参与、积极参与到2013年至今的主导和引领三个阶段。2016年G20杭州峰会有利地促进了G20由短期应对机制向长期治理机制转变,实现了G20框架下的贸易投资合作的突破。首次设置贸易和投资工作组,批准了《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达成首个多边投资协定《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推进国际金融治理改革、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提升全球经济增长的中长期动力并完成G20结构性改革顶层设计。
行动引领:中国通过倡导成立亚投行、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构建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区,引领和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一带一路”倡导共商、共建与共享。在中国提出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中,明确了共建原则、框架、合作重点与机制等。中国通过加速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构筑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逐步构建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促进了亚太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6. 全球海洋治理机制
治理海洋污染要从减少污染源、应用技术净化等方面进行,可以采取改善排放设施、减少污染物进入海洋的措施,还可以采取技术净化手段,如污水处理设备、油污净化、海洋生物治理技术等。
7. 全球海洋治理新趋势有哪些
《联合国海洋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8. 全球海洋治理的课题
全球海洋治理实际上是由谁来提供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问题。
一方面, 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类型相对单一, 过度倚赖主权国家的作用。
另一方面, 即便从主权国家的角度来分析, 其供给意愿和能力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难以提供足够的全球海洋公共产品。
9. 全球海洋治理新趋势是什么
一方面,加强国内海洋治理能力建设,加大海洋管理体系改革力度,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另一方面,积极向世界海洋强国学习,补齐自己的短板。比如,加强开拓主动权、抢占话语权的意识;提升科研设计能力;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民间力量加入。
10. 全球海洋治理客体
从事远洋运输的大型海船属于“海商法”管辖的船舶。
因为: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