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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诉讼整改报告(公益诉讼整改措施)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14 08:24   点击:20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公益诉讼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

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掘案源线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益诉讼整改措施方案

应诉呗。

被公益诉讼了,同样是要准备应诉。收到传票起,就要积极准备应诉。即使是愿意调解也要做好应诉准备。

公益诉讼的话,如果诉讼有一定倒理的话最好是自己主动承担责任,部分或全部,以免造成自己名誉上的损失。

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做好一定的公益。

3. 公益诉讼整改落实

会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就是来自于刑事案件,譬如环境污染、盗伐林木等,这些案件判决的基础,一方面来自于损害后果,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对损害后果的补救,如果能够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而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又无法补救,或者没法补偿的,可能要判处实刑。

4. 公益诉讼整改措施有哪些

可以上诉。民事公益诉讼是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

诉讼的罚款属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肯定会被强制缴纳,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变卖其个人财产等措施,执行强制措施的法院为作出判决的法院。一般情况下,罚金的数额不多的情况或是缴纳不存在困难的,法院会让其在限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此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那些罚金数额较多无法一次缴的,可以分期缴纳。至于那些超过期限不缴的,被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后也不够的,法院发现其什么时候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什么时候追缴。

6. 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并针对该领域案件特点,在诉前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诉前履职方式。

此次修订经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解释》稿全文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款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采用增加“等的”二字的方式,适当扩大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了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以及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该规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英雄烈士精神,培养全社会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但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仅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部署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的内容还包括把民法典作为制定《解释》的依据;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适用人民陪审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

7. 公益诉讼整改措施怎么写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8. 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9.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检察长负责制,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条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三)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四)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七)勘验物证和现场;

(八)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妨碍调查核实的,依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处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二)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

(三)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规范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成效评估以及诉讼衔接等程序。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时,除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一)对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整改或到期未整改到位的案件应当依法起诉;

(二)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履行职责或者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程序。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难以鉴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增加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裁判执行。

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审判机关应当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移送执行和执行监督,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及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落实常态化联络制度,完善会商研判、信息通报等沟通协调措施。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起诉及审理工作衔接信息平台,依法双向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以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干涉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或者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建立与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惩罚性赔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建立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业务培训,规范自身执法活动,提高公益诉讼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赔偿金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和行政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营造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依法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公益诉讼办案存在问题

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行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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