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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战争与维权新路(海洋争端)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12 19:55   点击:12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异于普通法庭courtroom)、独立司法机关,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公约》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例如国际组织)也可参加。关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国际海洋法法庭新闻官表示,未参与南海仲裁,也不为结果背书。

2. 中韩海洋争端

中韩划的海上分界线,

3.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

黄海处在中国,朝鲜,韩国,日本之间。从中朝边界鸭绿江口开始算起,一直到长江口外面积大约有30万平方公里,这其中包括中朝,中韩,中日军有领海争议。朝韩韩日也有领海争议。目前,中国与各个国家友好协商,大体保持目前基本稳定。唉,最后的协商由各国协谈判决定。

4. 海洋争端解决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5. 海洋争端问题如何解决

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6. 海洋争端的类型

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原则问题上,我国政府捍卫国家利益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的,同时也秉承和平共赢理念,推进合作与对话,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通过和平谈判先后与14个邻国中的12个划定并勘定了边界。而在陆地边界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同时,近年中国周边海上形势发展引起各方关注。

由于争议海域的主权和能源问题,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有日渐激烈的趋势。在我领海及附近海域,美日及其他周边国家不断增强军事力量,不时地进行小规模的军事行动或大规模的军事演习。这一切无疑都对我海洋主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为了更好的开发和利用海洋,为了不让祖先留下的蓝色国土在我们手中丧失,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途径来寻求解决的方式。

7.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既遵循了国际法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2)国际海洋法(3)国际航空法(4)外层空间法(5)国际环境法(6)外交关系法(7)领事关系法(8)国际条约法(9)国际组织法(10)国际人权法(11)国际刑法(12)国际争端解决法(13)战争法国际法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现有的国际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规则数量不断膨胀,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8. 海洋争端问题

中国海上相邻的国家有8个,陆上相邻的国家有14个,其中陆海都相邻的国家2个,具体如下:

1、中国陆上相邻的国家有14个,分别是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朝鲜、越南、老挝、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

2、中国在海洋上相邻的国家有8个,其中:(1)中国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海上相邻;(2)越南与朝鲜在海、陆两方面都与中国互为邻国。

9. 海洋争端的原因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由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

第二,由海洋资源而引发的争端

第三,由海洋划界引发的争端。

我国的国家安全众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海洋  首先,我国的和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海洋。

其次,我国海上领土的主权完整和海洋有着直接的关系。

最后,保证我国“和平统一”最终实现的条件离不开海洋。

维护海洋权益的几点思考

进入新世纪,中国要想成为海洋强国,就要义无反顾的走向“世界性的海洋”,就要在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军事战略上做好相应的准备。

在海洋发展战略方面,以开发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为例,中国应尽力加大中、远海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力度,实行先近海后远海的开发战略,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之外,还要抓紧对诸如海洋运输、海洋渔业等方面的开发力度,只有“存住自己,分享公有”,才能逐步实现海洋经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在海洋军事战略方面,说到底,海洋军事战略是用来保证海洋经济战略顺利实施的。

“近海防御”的思想,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海上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展而提出的。  在当今世纪,中国要走向“世界的海洋”,就要认真贯彻和实行海洋强国的战略,而要使这一战略得到顺利实施和执行,就必然要求我国的海军具备远洋作战和航行的能力;依靠着一支拥有强大的、具有远洋作战能力海军力量,继而就能有效解决由海洋争端所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闯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发展新途径,才能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海权强国。

10. 海洋争端纷起

南沙问题 钓鱼岛问题 西沙问题 还有英国阿根廷之间的马岛(福克兰)之争 俄罗斯日本的北方四岛之争 “分”与“不分”的里海之争 韩国日本的独岛(竹岛)之争 以及苏尔特湾之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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