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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学案例(海洋法讲义)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12 17:14   点击:29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法讲义

0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与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无关;

3.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2) 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5.民族自决原则:

(1)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

(2)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约定必守,不能用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

附加: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个,即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持续反对者原则: 若一国持续反对该原则,则该原则对反对国不生效。

02国家主权豁免

A绝对豁免现行制度

1.原则: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 (国内) 法院管辖;

2.例外: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 国家行为可被他国法院管辖。

(1) 放弃条件: 自愿、特定、明确;

(2) 放弃方法:

①明示放弃

②默示放弃: 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提示: 全部属于诉行为。

3.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B 相对豁免理论

1.内容:

(1) 国家的管理行为: 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2) 国家的商业行为: 没有管辖豁免权,他国法院可管辖。

2.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 扣押等。

03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1.联合国大会

(1) 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2) 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3) 关于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拘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4) 表决制度:

①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②表决机制:

一般问题:1/2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注意: 重要问题包括:

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相关的建议,纳入新会员,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选举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

2.安全理事会9票

(1) 构成: 15个理事国:5常 (中、法、俄、英、美) 和 10非常;

(2) 职能:

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②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3) 表决制度:

①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②投票权的行使:

A.原则上: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不能投票;

B.例外: 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 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③决议的性质:

A.实质性决议: 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

B.程序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

C.其他决议的性质: 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④表决机制:

A.实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B.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

3.国际法院

(1) 诉讼管辖权:

①诉讼主体为国家;

②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向安理会申诉,执行权在联合国安理会;

(2) 咨询管辖权:

①联合国其他机构可向国际法院咨询法律意见;

②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3) 特殊制度

①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②专案法官: 如无本国籍法官,可临时派一人作为法官 (双方都无可都派)。

04海洋水域的划分

05国籍

一、 国籍的取得

(一) 因出生取得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二、 国籍的丧失

申请丧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①外国人的近亲属;

②定居在外国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06外交保护、 庇护、 引渡

A外交保护的对象

外交保护的对象是境外的本国人,其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2.国籍继续原则: 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B引渡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一) 以下情形应当拒绝引渡:

1.国际法一般规则: 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

2.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叫做 “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它罪名进行审判或者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3.我国所特有的条件:

(1) 我国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还包括:

军事犯;已终止刑诉程序;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遭受不公正司法程序;遭受非人道待遇;缺席判决

(2) 我国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中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进行或准备提起刑诉;因年龄、健康不宜引渡。

(二) 我国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我国引渡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外交部,决策机关分引出和引入两种情形讨论,对于引出,由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 最高法核准;对于引入,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C庇护制度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构成庇护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 拒绝将其引渡。

但以下罪行,任何国家均无权庇护,该类罪行包括: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07外交和领事

使馆和领馆的区别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08条约的缔结程序

09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关于三国法

01三国法考情如何

三国法具体涵盖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国法的知识点很多,但又很零散,在法考客观题考试中的分值占比常年在20分左右。

02 三国法性价比高在哪里

很多考生认为三国法是一个性价比很低的科目,其实不然,历年数据都表明:三国法是八个科目中最容易拿满分的科目,也是通过法考的考生普遍得高分的科目。

只要坚持背书,三国法的客观题就能轻松选对答案!轻松握住十几分不香吗?对通过法考不重要吗?

总之,说三国法在关键时刻是救命科目一点也不夸张。那么三国法应该怎么学呢?

03 怎么学习三国法

首先是对知识点的选择,最后冲刺阶段,三国法的复习一定要有的放矢,看精简的背诵讲义,重点复习必考点就行。

其次就是背诵的时间,三国法本身知识点就很零碎,因此建议利用碎片化时间来背,对三国法的重点逐个击破。

2. 海洋法基础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3. 海洋法全文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4. 海洋法课程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

5. 海洋法基本概念

1、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公海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存在主权的问题,任何国家也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行使管辖权。

2、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3,自然地理中内海是指伸入大陆内的海,面积不大,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海水较浅.这里的水文特征受大陆影响.渤海为其中一例;在国际法中内海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6. 海洋法概论

海洋生物学属于海洋科学专业。

海洋生物学(070703)隶属于海洋科学一级学科,是海洋科学的一个主要学科,主要研究海洋里生命的起源和演化,生物的分类和分布、发育和生长、生理、生化和遗传,特别是海洋生态。

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可以是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水产增养殖、渔业管理、海洋管理以及技术开发、生产贸易等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7. 海洋法教材

海尼曼英语是一套高效的英语启蒙教材,适合3-12岁的孩子学习。具体来说,该教材分为3阶段,包括:

1. 早期阶段(3-6岁):主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听力、口语和阅读能力,通过有趣的互动方式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启动孩子对英语的好奇心。

2. 中期阶段(7-9岁):注重提高孩子的英语表达和听力理解能力,逐步引导孩子逐渐独立思考、独立学习。

3. 后期阶段(10-12岁):注重提高孩子的阅读、写作和口语表达能力,培养孩子独立学习和思考的能力,帮助孩子顺利过渡到初中英语学习。

总而言之,海尼曼英语旨在为3-12岁的孩子打好英语学习基础,让他们在优美的英语环境中自由的培养英语能力,成为会说会读会写的双语学习者。

8. 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9. 海洋法讲义ptf下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10. 海洋法笔记

Mind的常见三种用法是:笔记、思维导图、提醒明确Mind有三种常见的用法第一种是笔记,它可以记录下我们的思考内容和重要信息,方便我们及时回顾和整理;第二种是思维导图,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思路和关系,促进大脑的联想和创造性思维;第三种是提醒,它可以让我们及时回忆起待办事项和重要事件,避免遗忘和拖延。这些用法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都非常实用。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用法,Mind还可以用来做目标管理、项目规划、知识管理等,它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场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加高效地学习和生活。对于学生、职场人士和自我管理者来说,都是非常有帮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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