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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牧场成本测算分析(海洋牧场投资标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09 06:35   点击:19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牧场投资标准

可行性高。因为海洋牧场可以利用海洋资源进行养殖,与陆地畜牧业相比,其环境污染更少,饲料更易获取,可用海洋资源更丰富,同时海洋牧场的扩张空间也很大。此外,海洋牧场能够为当地经济带来很多好处,不仅提供就业机会,还能促进当地水产品业的发展。在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海洋牧场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还需要加强海洋牧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推广和提高海洋牧场技术和管理水平。

2. 海洋牧场项目国家有补贴吗?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3. 海洋牧场选址

日本

基本情况

海洋牧场的构想最早即由日本在1971年提出,1973年,日本又在冲绳国际海洋博览会上提出:为了人类的生存,在人类的管理下,谋求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1978年~1987年日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栽培渔业”计划,并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海洋牧场——日本黑潮牧场。日本水产厅还制订了“栽培渔业”长远发展规划,其核心是利用现代生物工程和电子学等先进技术,在近海建立“海洋牧场”,通过人工增殖放流(养)和吸引自然鱼群,使得鱼群在海洋中也能像草原里的羊群那样,随时处于可管理状态。

韩国

基本情况

1994年~1996年进行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 海洋牧场计划”,该计划试图通过海洋水产资源补充,形成( 制造) 牧场,通过牧场的利用和管理,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增长和利用极大化。该项目计划分别在韩国的东海(日本海)、韩国南部海域(对马海峡) 和黄海建立几个大型海洋牧场示范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有优势品种的培育, 在形成系统的技术体系后,逐步推广到韩国的各沿岸海域。1998年,韩国首先开始建设核心区面积约20km的海洋牧场。经过努力经营,2007年6月竣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统营牧场取得初步成功后正推进建设其他4个海洋牧场,并将在统营牧场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应用到了其它海洋牧场。

美国

1968年提出建设海洋牧场计划,1972年付诸实施,1974年在加利福尼亚海域利用自然苗床,培育巨藻,取得效益。

中国

中国海洋牧场建设的构想最早由曾呈奎院士于1970年代提出,即在我国近岸海域实施“海洋农牧化”。1979年,广西水产厅在北部湾投放了我国第一个混凝土制的人工鱼礁,拉开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序幕。从1981年至1988年,我国其他沿海8个省市分别投放了大量的人工鱼礁,体积共计20多万立方米,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入21世纪以来,沿海各省市充分利用海洋资源,积极进行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牧场。

山东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规划》,在全省沿海大范围开展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连云港海州湾、厦门五缘湾、珠海万山群岛、海南三亚等地也已启动建设不同规模的海洋牧场。浙江舟山市的白沙、马鞍列岛两个农业部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4. 海洋牧场投资多大

海洋牧场的目的:其一是为了提高某些经济品种的产量或整个海域的鱼类产量,以确保水产资源稳定和持续的增长。

其二是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重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生态渔业。 海洋牧场可以提供鱼类,贝类,海藻等海产品。 还有一点给忘了:小心海星和海豚,(*^__^*)

5. 海洋牧场项目

先看看你想要建什么样的海洋牧场。

1.投礁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建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具有人工鱼礁生产经营经验,生态、经济效益显著。

2.游钓型海洋牧场。具有岸基配套设施建设区域,具有发展休闲渔业基础条件,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投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或投放鱼礁规模1万空方以上并建有休闲渔业网箱网口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海钓活动运营经验,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底播型海洋牧场。具备当地主要贝类资源苗种培育能力,确权海域面积1500公顷以上,开展底播增殖生产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4.田园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已开展浮筏式海上生产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装备型海洋牧场。建有1万吨以上养殖工船,或具备深水网箱养殖水体3万立方以上,并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经验。

6. 海洋牧场投资标准是什么

海上牧场顾名思义。“海洋牧场”的意思是指在一定海域内,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像在陆地放牧牛羊一样,对鱼、虾、贝、藻等海洋资源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海上放养。

7. 海洋牧场建设标准

三亚建设海洋牧场的好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有利于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8. 海洋牧场投资标准规定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内容全面、要素齐全、思路清晰、规划明确、措施可行、特色鲜明,并按申报条件要求逐项明确支撑材料。

(二)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对申请创建海域进行权属(使用权人须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海洋生态红线、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牧场规划、建设基础条件等进行符合性审查,排除与生态红线区、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冲突的项目。择优推荐建设内容符合试点要求,建设条件优越、技术成熟、基础扎实、实力雄厚的项目。

(三)省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由省厅公示后正式公布。示范区有效期三年。

9. 海洋牧场投资标准最新

其一是为了提高某些经济品种的产量或整个海域的鱼类产量,以确保水产资源稳定和持续的增长。

其二是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重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生态渔业

10. 海洋牧场造价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2015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压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

  4、高压线路加高: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

  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4万元

  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每公里补偿12万元。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苗圃地面积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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