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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主权包括哪些权力(海洋主权划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09 04:20   点击:17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主权划分

划分海洋领土有三种方法:

1.邻海基线:确定方法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2. 海洋归属权

主要经济所有权,比如捕鱼海里养殖,专属经济区。但没有主权。

3. 海洋主权的重要性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即领海主权。

海权,一直是一个大国得以强大发展的重要保证。海权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它属于权利政治的范畴。所谓“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正是对海权在综合实力上所有的作用的印证,也无疑适用在各个时代的国家发展中。

海洋是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来,海洋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而海洋本身就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二,海洋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桥梁和纽带,其广阔的海面为各国进行海外贸易提供了便利的交通;

三,拥有海权意味着拥有无可匹敌的安全优势,海洋作为一个国家的天然保护屏障,为国家安全带来了优势。

当前,中国积极发展着“外向型经济”,而国际海权竞争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新的趋势——海权在各国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显著提升;面对当前呼唤海权的时代,中国积极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中国海洋大战略——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重要性,加快构建新时期中国海洋战略;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现代海洋管理机制;推进海上国际合作,加大与国际海洋组织交流;强化全民海洋意识,加强海洋资源利用,保障发展安全;充实海上力量,打造综合防护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海权就是国家安全,其物质基础是海上力量,海上力量的核心是海军。所以,中国要加大海军队伍建设加强本国的海上力量,维护好我国的国家安全。

4. 海洋主权多少公里

早在17世纪,欧洲各国就提出了领海的概念。

这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实战决定的。

大航海时代,在海上作战有着极大的难度。

就算是50年前的冷战时期,在波浪汹涌的大海上,想要用舰炮击中目标也是很难的。

历史上的大海战,多是发生在港口附近,很多又是袭击停泊在港口内的敌舰。

为了防止港口被袭击,古人往往在设置陆地炮台,部署港外巡逻军舰。

即便如此,也不能彻底阻止偷袭。

在古代很多军舰都是武装商船,可以打着做生意的旗号直接冲入港口,再进行袭击。

久而久之,各国为了保护军舰的安全,就提出了领海的概念。

古代的领海概念,就是进入一国海岸线若干海里,别国船只必须停下,等待这个国家的批准,才能进入。

船只随意进入领海,本国军舰就可以立即开炮,将其摧毁。

领海也没什么神秘之处,最初完全是为了安全考虑,防止被敌人偷袭。

既然是军事防御措施,也就没有什么严格的领海宽度一说。

在16到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这个标准是浮动的。风平浪静的海面,可以看到20多公里外。只要有了一点风浪,可视距离就会减少到几公里内。

那个年代,舰炮都很垃圾,一般射程只有几百米。即便是几公里的可视距离,也足以引导军舰进行防御作战了。

各港口一般是采用约定俗成的方法,就是进港前必须接受海上巡逻船或者陆地炮台的检查。

这就是默认的领海线了,有的在海上十几公里,有的则就在港口外几公里而已。

各国的领海标准不一,就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武装冲突。

到了18世纪,荷兰法学家宾克斯胡克的理论,被欧洲国家普遍接受。

这就是:领海应该大于军舰火炮射程。

在当年来看,这个说法非常合理,必须保证港口内的本国军舰,在敌人舰炮的射程之外,军舰和港口才安全。

即便到了18世纪,各国舰炮也是比较落后,最大射程不超过3海里(约6公里)。

于是,很多国家就默认为3海里为领海距离。这只是一种默契而已,并不是各国承认的条约。

随着火炮技术的发展,领海距离也在不断扩大。

清末北洋水师时代,敌人日本联合舰队的“浪速”、“高千穗”更先进的260毫米主炮,最大射程达到了12200米,12公里。

一战英国无畏舰的305毫米主炮,最大射程高达22000米,22公里。

二战日本大和号战列舰的460毫米主炮,最大射程为42000米,42公里。

显然,以前领海的6公里的距离不适用了,必须扩大。

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国领海距离非常混乱,从7到370公里都有。

最终大部分国家达成共识,采用12海里,也就是22公里的领海距离。

1958年4月27日,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上通过《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就已经确定:毗连区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而参加公约的国家共有四十多个,包括世界主要大国。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召开,各国持续扯皮到1982年,花费整整9年时间,确定了领海为12海里距离。

中国对此也是认可的: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5. 海洋法中的国家主权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6. 海洋主权和管辖权范围

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

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

7. 海洋主权划分依据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8. 海洋主权划分为专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9. 海洋主权范围

海巡,顾名思义是海上巡查、海上巡视或者海上巡逻。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过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海巡的主要目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海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1年,《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提出,到2005年,中国海事“将把100海里内的国际航线和海上设施等纳入监管范围,50海里内重要干线航道和重要港口附近的应急到达时间不大于3小时”。

实现这一目标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具有远航能力的现代化的海巡船舶。几乎与《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制定的同时,交通运输部部决定,建造一艘3000吨级的拥有装备直升机库,且具有多种海上作业功能的海上巡视船,这就是“海巡31”号。

10. 海洋主权包括

12海里领海主权是指一国按照国际法规定,在其领海范围内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的一种规定。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在其近海或内海的外围划定一个12海里的领海范围,并在该范围内确立主权,包括对海洋资源的开发、经济活动的管理、比较安全防御等一系列权力。领海主权的建立对于每一个海洋国家都至关重要,它意味着该国有权对其领海内的物质资源和利益进行开发、管理和保护。同时,领海主权也给予了该国保护本国航道和海域、引领本国经济发展的权利,可以通过逐渐扩大领海面积来增强该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在国际海洋法的框架下,12海里领海主权,并非绝对的主权,而是受到国际社会、邻国和国际海洋组织的制约和限制。国际法条约和公约规定了关于海洋空间的使用、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包括自由航行、合理利用、生态保护等。因此,在行使领海主权的过程中,各国需要遵守这些国际法规定,保持与邻国的友好关系,加强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的海洋利益。

11. 海洋所有权划分

一、概念不同

毗邻区:毗邻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二、范围不同

毗邻区:毗邻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领海:领海范围是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三、法律地位不同

毗邻区:毗邻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邻区上空。领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

四、享受权利不同

毗邻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领海: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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