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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生态文明样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08 14:48   点击:300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项目一: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项目二: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项目三: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2.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归口主管部门是哪个

在石狮市区附近的大沙宝面海滩是可以赶海捡海鲜的。 因为大沙宝面海滩距离石狮市仅有1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同时这里的海岸线宽阔,海鲜资源丰富,旅游人数也较为集中,所以成为了石狮赶海捡海鲜的热门地点。如果你是第一次来赶海捡海鲜,可以在当地的导游或者经验丰富的当地居民的带领下前往,他们会告诉你哪些海鲜可以捡,哪些是不能捡的,还可以帮你烹饪美味的海鲜,尝试一下当地的土特产,更能深入地体验当地的文化与风土人情。

3.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哪个部门

2002年4月4日,三亚市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中国最南端滨海旅游城,曾还获很多殊荣:海南省三亚市荣获“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等三...

三亚先后荣获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美丽山水城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等殊荣

2020-2021年度“中国美好生活城市发布盛典”在成都举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经节目中心(以下简称“央视财经”)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中国十大美好生活城市”系列榜单。根据本届调查结果,三亚市在全国地级市中,以市民美好生活综合满意度表现突出,上榜“十大舒适之城”榜单。

4.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归口主管部门

海事局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不是所有人都要到海上工作的。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讨论稿),到2015年,将青岛基本建成我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优先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区,海洋自主研发和高端产业的聚集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到2020年,使青岛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区域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心、国际海洋科技教育中心、国际海滨旅游度假胜地和国际海上体育运动基地,成为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城市。  在建设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方面,目标是构筑“一带、五区、多支撑点”的蓝色经济区建设发展总体格局。“一带”是指积极培育形成以环胶州湾区域为中心、胶州湾东西两翼为新增长极的“一湾两翼”蓝色经济区建设发展布局,建设以港口物流、现代渔业、临海工业、滨海旅游、海洋生物、海水综合利用等特色经济为支撑的蓝色经济聚集带。

6.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主管部门

三大经济圈给别为: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

省会经济圈包括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七市,定位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动能转换区域传导引领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

胶东经济圈包括青岛、威海、日照、潍坊等市,定位是全国重要的航运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教核心区和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

鲁南经济圈包括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定位是乡村振兴先行区、转型发展新高地、淮河流域经济隆起带。

7.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

生态环境局是好单位。

生态环境局是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统一协调监督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8.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自然资源部

商虞一体化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多个方面不断推动商虞一体化的深化,如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政府部门协调:政府应加强商虞一体化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动商虞一体化的深入。

2. 推动工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企业应调整结构、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3. 健全跨地区合作机制:在推动商虞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建立起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发展规划,推进市场对接和合作。

4. 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在商虞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道路、桥梁、水电等,为商虞一体化的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5. 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便利,吸引更多优秀企业进驻商虞地区。

虽然商虞一体化的实现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但是只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协作,不断推动商虞一体化的深入,相信商虞一体化成果一定会越来越显著。

9.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创建于1959年,是生态环境部直属事业单位。

海洋中心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从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的国家级业务中心。长期以来,海洋中心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管理支撑业务为核心,形成了涵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法规与政策制定,海洋环境基准、质量标准及监测评价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与预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监管,海洋污染事故与生态灾害预警应急,海洋工程行政许可与监管技术支撑等综合业务能力,海洋中心组织编制的《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等各类信息产品为国家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灾害和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决策、国际公约履约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中心已打造了一支党建与业务相结合、业务与科研相结合、支撑与服务相结合的专业化技术队伍,成为主体职责业务化、工作组织系统化、技术能力现代化、管理支撑专业化的国家级科研业务机构

10.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新发展

山东省将构建“一群两心三圈”的区域发展格局,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山东半岛城市群,支持济南、青岛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推进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区域一体化发展。

省会经济圈包括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七市,定位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动能转换区域传导引领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胶东经济圈包括青岛、威海、日照、潍坊等市,定位是全国重要的航运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教核心区和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鲁南经济圈包括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定位是乡村振兴先行区、转型发展新高地、淮河流域经济隆起带。

11.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归口主管部门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十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政府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四条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一)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六)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第三十条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第三十三条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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