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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的典范(海洋法系的基本分类)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08 02:02   点击:10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法系的基本分类

世界分为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2. 海洋法系由来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 海洋法系什么意思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译为“普通”,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后扩大到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3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英美法系中存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两大支流,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4. 海洋法系的基本分类包括

Common Law System

亦称 “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

海洋法系最早发始于英格兰,当时已经形成了领主封领地的制度,但是权利很分散,国王权利较小,而且立法系统和行政体系都很属地化。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为了维护统治力,他同意将维持爱德华国王时期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还创立了巡回审判法庭,用来解决纠纷。

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普通法得以更广泛发展,他还设立了中央法院系统,并任命专业法官、将巡回法院定期化,还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后来随着英国的扩张,这一套法律体系也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国的殖民地当中。

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5. 海洋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什么

         不是,泰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

        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

        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

6. 海洋法系是指

普通法也叫判例法,是英美国家的法律,没有法典只有一个个判决,法律涵蕴在判决中,需要你自己总结提练出来。

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二者的关系: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二者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7. 海洋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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