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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洋鱼业招聘(广西渔业公司)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4-25 23:43   点击:17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广西渔业公司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2. 广西渔业协会会长

广西水产畜牧学校代码0036,是广西唯一的一所省级全日制普通中等水产专业学校,隶属于广西水产畜牧局。学校位于南宁市东南部,毗邻风景秀丽的青秀山公园及婀娜多姿的南湖公园。创建于1960年,历史悠久;地处首府南宁市的政治、文化、商贸核心区——埌东,在青秀山脚下、南湖民歌湖之滨、毗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交通便利;占地面积243亩,校园环境优美,拥有广西教育界第一高楼,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善。

3. 广西渔业生产基地

广东渔船不可以去广西广西钦州市周边城市,已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特别是沿海一带出现不法人员,利用快艇等船舶出海走私冻货物品等活动,加剧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严防疫情通过海上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4日发布关于加强海上船舶管控有关事项通告。

4. 广西渔业公司招聘信息

第1名:母猪4万多头

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成立于2002年,是广西目前养猪规模最大的、跨地市实行贸工农产业化经营的国有大型畜牧企业。集团公司共有28个猪场,分布于南宁、柳州、桂林、贵港、北海等市。

公司是广西目前养猪规模最大的养猪企业,2013年存栏母猪4万多头,肉猪出栏50多万头,种猪销售量5万多头,其销售量2014年预计增加30%。目前农垦各分子公司都在扩建猪场。按照广西水产畜牧业“十二五规划”(2010—2015年),2015年末集团年出栏量预计达到100万头。

第2名:母猪3.3万头

广西扬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扬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能繁母猪规模33000头,年生猪出栏量627000头,其中种猪63575头。2005年公司从美国引进了首批450头SPF原种猪。2012年6月19日,公司再次从美国引进699头SPF原种猪,是农业部2011年11月份颁布国外引种新标准后从美国引种的第一家公司。2014年3月11日公司还将从丹麦引进800头原种猪。

第3名:母猪2.4万头

广西柯新源(集团)原种猪有限公司

广西柯新源(集团)原种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年内,由一家公司发展成7个原种猪场、4个种猪扩繁场和1个种公猪站的产业规模,目前,存栏新美系原种猪14000多头,新丹系原种猪8400多头,年出栏新美系原种猪60000多头、新丹系原种猪40000多头、二元杂母猪85000多头。2013年种猪年销售额达到6.32亿元,年销量达到16.8万头。

柯新源坚持从原产地引进原种猪以保持与国外遗传育种同步水平。新美系种猪事业部先后在2004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引进新美系原种猪共3490头。新丹系种猪事业部:于2012年、2013年先后引进新丹系原种猪1240头。

第4名:母猪7500头

广西雄桂种猪有限公司

广西金陵农牧集团旗下广西雄桂种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在隆安县那桐镇、田东县林逢镇有两个养猪基地,截止至2013年,雄桂公司已经两次成功从美国引进原种猪730头,经扩繁,两基地总存栏种猪7550头,后备母猪2320头,每年可向社会提供优质种猪36000头,肉猪12万头。

金陵集团秉承稳定发展养鸡、重点发展养猪的战略思路,在肉鸡板块上规划,5年后要达到年出栏5000万羽;在养猪板块上规划,5年后要实现拥有2.8万头种猪,年出栏50万头肉猪的目标。而金陵现已在钦州市租赁土地1000亩,着手建设存栏10000头种猪的扩繁场。

第5名:母猪7000头

广西银农畜牧集团

广西银农畜牧集团下辖银农生猪养殖基地等十几家企业,形成了年屠宰生猪100万头、年加工肉制品10000吨的生产能力。

集团猪舍都采用机械干刮粪系统、自动恒温系统、母猪智能化群养系统和自动投料系统等现代化新型设备,同时注重环保生态建设(每个猪场均建立火龙果种植基地)。集团目前存栏母猪7000余头,肉猪存栏12万头。2014年集团将再次扩建3个猪场,存栏量增加2万头。集团下属广西银农水花原种场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6月从加拿大引进的长白猪、大白猪、杜洛克猪和皮特兰猪共4个品种,目前存栏种猪超过1200头,新建的玉林银农马坡种猪有限公司计划饲养种猪2400头。种猪场目前处于本场扩繁阶段,预计2014年上市种猪数量将陆续增加。

第6名:母猪6000头

广西桂宁集团种猪有限公司

广西桂宁集团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宁集团”)是具有20多年种猪育种经验的现代化大型种猪企业,于上世纪90年代首次引进台系种猪,2000年引进丹系原种猪,发展至今,形成新丹系母猪、美系杜洛克公猪的种猪生产结构。公司现有子公司6个,基础母猪6000多头,每年可供应种猪2万多头和商品活猪10万头。

2013年桂宁种猪销量16000头,今年该数字预计将达到25000头。桂宁集团武鸣里建种猪场在2014年1月1日首次上市新丹系二元杂母猪。

第7名:母猪5000头

广西五祥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祥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是创建于2008年的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总资产1.1亿元,占地330亩。公司离钦州市区23公里。现存栏长白、大白、杜洛克原种基础母猪5000头,年可销售种猪超过2万头,种猪已远销湖南、云南、广西、广东、贵州等30多个县市。

公司采用两点式生产(种猪区与保育生长区相隔3公里)、16-18天早期断奶、全进全出生产模式及水泡粪工艺,全程实行数字化管理,猪舍应用全自动温控系统,通过美国Herdsman育种管理软件、丹麦PLGLOG105测膘仪及种猪自动测定系统对种猪进行选种选育,而断奶仔猪、后备猪和出售的猪则只由公司内部专用车进行转群。虽然近期生猪行情不是很好,2014年公司猪场将继续增加1000头基础母猪存栏量。

第8名:母猪3200头

桂林美冠原种猪育种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美冠原种猪育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广西第一家与美国种猪经营企业合资成立的猪育种公司,总投资1亿元。

2008年8月从美国引进135头美国冠军血统的种猪作为核心育种素材,2013年公司规模扩大一倍,母猪存栏超过3200多头,一年种猪销售量15000多头。2013年公司种猪销售量超过15000头。2014年公司将继续扩建到5000头母猪存栏。

第9名:母猪3000头

柳城县天福种猪场

柳城县天福种猪场于1997年8月兴建,猪场总占地面积630亩,其中老场占地面积130亩,新场占地面积500亩,经过2004年、2007年两期扩建后,猪舍建筑面积达3.8万平方米,存栏基础母猪1836头,年生产能力3.6万头,其中年可提供种猪1.2万头,商品猪2.4万头,固定资产达4823万元。

天福种猪场于2010年10月、2012年5月分别从丹麦引进原种猪总数350头,目前新丹系种猪存栏数为3000头。新丹系种猪具有体质健壮、肌肉发达、繁殖性能强、遗传性能稳定等特点,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4477万元,利润439万元,资产总额达8813万元。

第10名:母猪3000头

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

台湾福昌集团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分别于2007、2009年合资设立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贺州福昌种猪有限公司。两家猪场总存栏原种母猪3000多头,每月销售种猪超过1200头,年可出栏种公猪1.2万头,种母猪2万头,繁育肉猪36万头以上。

5. 广西渔政电话号码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6. 广西渔业协会

深海养殖每个地方的国家鼓励政策都不一样。

说一下宁德市深远海试验养殖扶持政策 :发展深远海养殖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等意义重大,为鼓励养殖企业先行先试,特制定深远海试验养殖扶持政策。 

 一、实行保费财政补助 

  试验养殖期间,连续三年由财政对养殖设施财产保险保费和养殖生产环节保险保费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单套养殖设施年保费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养殖企业养殖生产环节年保费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保费补助资金先从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级和养殖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支持申报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发改、海洋渔业、科技、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养殖设施所有者和试验养殖企业,积极向上争取深远海养殖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养殖设施装备补助资金由设施所有权人受益,用于抵减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减轻试验养殖企业的租金负担;养殖生产补助资金由试验养殖企业受益,以减少试验养殖生产成本。 

  三、建立确权办证技术服务绿色通道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深远海试验养殖开通办证等服务绿色通道。其中: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养殖海域场址的选划,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技术指导,养殖海域属地政府负责做好养殖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确权发证和养殖辅助工作船的指标审批、相关证件登记颁发等工作。 

  试验养殖开始时间从养殖设施正式下水之日起算。本扶持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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