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旅游安全和风险的特征
出海捕鱼是一项相对危险的工作,建议找捕捞公司,相对安全,近海捕捞船多,能相互照应。远洋捕捞相对危险,如果不是正规的公司危险性是极高的,不说海盗什么的外围因素,遇上海难也受不了。 远洋捕捞路上,渔民不仅要防台风,还要警惕海盗,以及一些沿岸国家海上警察的威胁与勒索。只要遭遇一次,出海的渔民可能就得倾家荡产。 中国渔民远涉重洋,为的只是生计,并且他们的海上生活充满众多危险与不测。中国渔民遭炮击、枪击、遭绑架的事件,不只是一次两次发生。 长年在遥远的海域从事捕捞作业,每次出海捕鱼都要20天左右,然后回到岛上的港口休整几天。只能限定在港口和甲板上活动。 从90年代末开始,远洋捕捞形势发生了变化。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衰竭,除了大型国营捕捞公司,一些民营捕捞公司频频走向远洋。这时,一批批中国渔民随着起伏的船只,开始了大规模踏上通往世界各海域的冒险之路。
2. 海洋旅游风险的特征包括
到深海去探险会遇到很多不可能予测到的风险。如自己的身状况,深海的浮力,深海中有许许多多的食肉动物等等…。
3. 海洋旅游业的特点
沿海地区发展旅游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望无际的海洋让内陆人向往,海上观光游览,品味精美海鲜食品无可比拟,很多海边有山有水有景,历史古迹很多,能让人尽兴地玩,海滨城市不仅风景美,而且卫生条件也很好,空气清新,让人生活得很舒心。
4. 海洋旅游业的重要地位
1.制造大量的氧气;
2.拥有丰富的鱼类等生物资源,是蛋白质最大的供应基地;
3.蕴藏着巨大的矿物资源(天然气、石油等);
4.有取之不尽的海洋化学和海洋能资源,包括海水中所含有的大量化学物质和淡水以及丰富的动力、水力和热能资源;
5.提供各种药物,是天然的海药资源;
6.具有巨大的自净能力,每天分解大量有毒物质;
7.是气候调节器,是水循环的源头,不仅解决水源问题,而且还提供70%的氧气。
5. 海洋旅游安全和风险的特征是什么
在海上进行航天发射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发射平台可以移动,如果要发射地球同步轨道卫星,就把发射地点移动到赤道附近;如果要发射极地轨道卫星,就把发射地点移动到高纬度海域。这样一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载火箭的运载能力,大幅降低发射成本。
海上发射能够远离人口稠密地区,可以避开民航航线或者海运航线,有效规避运载火箭发生故障或者残骸坠落造成的意外伤害和附加风险,并且能够任意选择发射方位角,以适应不同轨道卫星的发射任务。
海上发射的后勤保障条件不及陆地发射,对运载火箭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发射时还要面临海面晃动和高温热流引导等问题,也要求运载火箭具有更完善的发射控制系统。
6. 海洋旅游安全和风险的特征包括
出海捕鱼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虽然说现在出海捕鱼,有很多的保障,安全系数较高,但是海上天气风云莫测,很难预测会发生什么,所以危险也是难以避免的。
出海最怕遇到恶劣天气,现在气象监测很发达,船上也都配备齐全的通讯设施和GPS卫星定位,某些海域遇到恶劣天气都会及时通知船只,并且引导安全回避,所以安全系数相对来说比较高。
一般渔船远距离出海作业,时间少则两三个月,长则半年,这期间遇到什么天气都是很难说的,身处远洋,如果遇到一些有毒的海洋有毒生物,没有血清的话,那就非常困难了。
7. 海洋旅游的特点与功能
海洋食物链是指在海洋生物社群中,从自营性细菌或光合作用形成的有机物开始,经浮游生物、草食性动物至各级肉食性的动物,依次形成捕食者与被食者的需求关系。食物链的结构和金字塔类似,底座很大,而每上一级就比前一级缩小,整个网络是由多种复杂的食物链所形成的。 例如最常见的:藻类--小鱼、虾子-鲨鱼、鲭鱼、金枪鱼等有些会发出超声波,比如鲸类。有些会发出次声波,通常用于呼唤同伴或求偶。 掠食动物通常是通过出其不意或者是用速度去追赶猎物,而以浮游动物为食的掠食动物的动物移动速度却很慢海底动物各有各的活动特点。
海参靠肌肉伸缩爬行,每小时只能前进四米
梭子鱼每小时能游几十千米,攻击其他动物的时候,比普通的火车还要快。
乌贼和章鱼能突然向前方喷水,利用水的反推力迅速后退。
有些贝类自己不动,但能巴在轮船底下做免费的长途旅行。
还有些深水鱼,它们自身就有发光器官,游动起来像闪烁的星星。
还有些深水鱼,它们自身就有发光器官,游动起来像闪烁的星星。
深水鱼:阳光射不到海底,水越深光线越暗,海下100米比较亮,200米就不那么亮了,300米、400米就暗下来,500米以下就全黑了。可在这一片黑暗的深海里,却有许多光点像闪烁的星星,那其实就是因为深水中许多鱼身体上有发光器官,它发出的光一方面可以充当捕食的诱饵,另一方面又可作为防御(yù)敌人和警戒(jiè)的信号。
这些深水鱼主要有:夜间能发出强光的烛光鱼;头部背面扁平,被一对发光器所盖的光头鱼;身上附有无数发光细胞的龙头鱼;眼睛底下长着一盏“照明灯”,可发出强烈白光的电筒鱼等。你可知道,海底世界是什么样的吗?
当海面上波涛汹涌的时候,海底依然是宁静的。再大的风浪,也只能影响到海面以下几十米深。那么,海底是否一点儿声音没有呢?也不是。海底的动物常常在窃窃私语,只是我们听不到而已。如果你用上特制的水中听音器,就能听到各种各样的声音:有的像蜜蜂一样嗡嗡,有的像小鸟一样啾啾,有的像小狗一样汪汪,还有的像人在打呼噜……它们吃东西的时候发出一种声音,行进的时候发出另一种声音,遇到危险的时候还会发出警报呢。
海底动物各有各的活动特点。海参靠肌肉伸缩爬行,每小时只能前进四米。梭子鱼每小时能游几十千米,攻击其他动物的时候,比普通的火车还要快。乌贼和章鱼能突然向前方喷水,利用水的反推力迅速后退。有些贝类自己不动,但能巴在轮船底下做免费的长途旅行。还有些深水鱼,他们自身就有发光器官,游动起来像闪烁的星星。
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它们的色彩多种多样,有褐色的,有紫色的,还有红色的……它们的形态也各不相同,就拿海藻来说吧,最小的要用显微镜才能看清楚,最大的长达二三百米,是地球上最长的生物。
海底有山峰,也有峡谷。这里蕴藏着丰富的煤、铁、石油和天然气,还有陆地上蕴藏量很少的稀有金属。
海底真是个景色奇异、物产丰富的世界
。
8. 海洋旅游安全和风险的特征有哪些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