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海洋公约有哪些(海洋公约200海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4-14 01:03   点击:14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公约200海里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限定的经济区。

      根据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但行使这三项自由不是不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不能影响沿海国的国家安全。

     按照联合国公约,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这与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 海洋公约缔约国

需要通过联合国的批准,而且日本也是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缔约国之一。日本政府为了通过联合国的排放标准,也制定了严格的措施。但是即使这样,经过处理的核废水。还是含有众多的放射性元素和物质。

那么联合国就需要对这些物质进行检测。看哪些物质对人体产生影响。而日本政府的报告中就显示他们把核废水经过稀释以及过滤处理。

达到了符合排放标准的。但是即使这样,核废水里面对人体细胞危害很大的氚并没有处理掉。

于是在报告中,日本政府就避开了关于氚以及其它放射性物质的报告跟数据。所以日本政府的报告是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

联合国也没有办法。新闻一出,不止各国严重谴责,就连日本渔民都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游行。

3. 海洋公约领海面积

中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海域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整个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其中,领海和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范围,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组成国家管辖区域。

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海。

大家常说的300多万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面积。

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大陆架,为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4. 海洋法公约12海里

以12海里为领海宽度,是国际海洋公约国家共同约定的。凡是参加国际海洋公约的国家都以12海里的宽度作为自己的的领海宽度。

12海里为领海宽度,方便保护国际海洋公约加入国家的海洋安全、海洋渔业和国家安全。

所以,进入12海里就是侵犯该国领海主权。

5. 海洋公约规定不超过多少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350海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在严格地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联合国批准可以扩展到350海里的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6. 海洋国际公约

国际海峡(International Straits),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权,是指海峡两岸的国家或地区有义务不得妨碍或者阻止通过性航行。可以说,在通过性航行制度成立之后,发达国家提出的关於国际海峡应具有与公海同样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台湾海峡的两端没有一端是领海,台湾岛的外侧也不能具备同样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线,而且台湾海峡本身又正在用于(which are used for)国际航行,因此按照对中国有效的《海洋法公约》,在台湾海峡不能适用传统的无害通航制度,而只能适用新的通过性通航的制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定义,国际海峡是夹在公海与公海等之间的领海中,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通过时被赋予的“通过通行权”与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相比,活动的自由度更高。

7. 海洋公约国家有哪些

200海里领海权是指专属经济区,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限定的经济区。

根据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但行使这三项自由不是不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不能影响沿海国的国家安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