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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海洋公约(海洋国际公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23 22:44   点击:26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国际公约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

2. 国际海洋公约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3. 海洋国际公约中的"十二海里"线是在什么时候划定的?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正式对外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声明规定:

“领海宽度为12海里;以直基线的方式划定海岸线;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和领空。”这一阶段,主张以12海里为界划定领海的国家显著增加。直到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历时近10年之久后,才通过了被认为是最全面最完整的海洋法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虽然直到1995年方才被批准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实际上已于37年前就法定了有关领海宽度的问题——12海里领海宽度的规矩,也是自那时就已经成为定规。

4. 海洋国际公约英文简称

marpol公约六个附则分别是:

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

5. 海洋国际公约组织缔约国

日本核废水排海事件有三个方面的违法性:

第一,决策程序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国内环境污染事件不对其他国家管辖海域或公海造成污染。但日本将124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必将污染海洋环境或增加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也未依法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 环境污染的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义务,同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而日本却执意决定把124万吨核废水排入海洋使国际海洋环境面临严重损害风险,日本并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因此,无论日本未来排放的核废水是否符合安全排放标准,日本的行为都从根本上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辐射防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 违反其他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还可能适用《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以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公约。例如,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可能适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日本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核废水,属于“倾倒”行为,即使在日本把核废水倾倒于其内水的情况下,鉴于124万吨体量如此巨大的核废水必然产生通过洋流产生跨界影响,则仍然可能违反该公约。

6. 国际海洋公约法

 提单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1.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2.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 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3.

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 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4.

目前,对《海牙规 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 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 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

5.

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 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对这三个规 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

1.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

2.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3.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

4.

公约适范围不同 。

5.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

6.

诉讼时效不同

7. 最详细的国际海洋公约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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