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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评导则(海洋工程环评导则是什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18 15:38   点击:10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工程环评导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包括: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

(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具体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8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0.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91.《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9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9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9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9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96.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9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9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9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100.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1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10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3.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需要。

靠近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向批准机关申报。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办理,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4. 海洋环评报告由哪个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

5. 海洋环评报告

  类 别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工、纺织、化纤 可编制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塑料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化工、石化及医药 可编制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冶金机电 可编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电子器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和修理项目;电子加工、电镀、拆船、电器拆解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材火电 可编制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各种火电(含垃圾焚烧发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农林水利 可编制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围海造地、防波堤坝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采掘 可编制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及地质勘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交通运输 可编制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社会区域 可编制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海岸带开发或成片土地开发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磁辐射 可编制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以及涉及无线通讯、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雷达、卫星站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工业 可编制核反应堆(含核电站)建设、退役工程、大型粒子加速器工程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应用、铀(镭、钍)矿冶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核燃料后处理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铀同位素浓缩、核燃料生产工程及退役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 可编制海底管道、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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