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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南海(南海国际法问题)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22 00:15   点击:28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南海国际法问题

南海全部是中国的

根据国际法对于领土取得的基本原则: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连续不断地行政管辖。中国不仅是南海沿岸国中最早、大规模开发南海的国家,也是南海沿岸国中最早就南海诸岛明确提出主权诉求的国家。

南海海盆是一个断陷盆地,中部有一条东北-西南向断裂带,在地质史上向东、西两边扩展,形成了深海盆地。在海盆扩展过程中,残留的陆块碎片,成为海底高地或下陷为海槽,其间有断裂发生,成为海底火山喷发堆积的熔岩高地,露海面形成高尖石式的海岛。南海盆地形成一系列东北-西南向的隆起高地和深邃海槽相间排列的海底地貌。

2. 南海在国际法上如何分配的

国际法规定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答案及解析:D A 项,根据国际法上的“实际统治”原则,只有那些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可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只有这些政府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力;B 项,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是,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C 项,国际法上的“共管”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区域共同行使主权。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有关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相限制。因此本题并不属于此种情况。综上所述,根据国际法上“领土主权”原则,该岛屿属甲国所有,故选D项。

3. 国际海洋法法庭南海争端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

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

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

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

中国政府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开展合作。

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

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沙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

近些年来,越南、菲律宾等出兵强占南海一些无人岛礁,摧毁中国在南沙无人岛礁所设主权标志,抓扣或以武力驱赶我在南海作业的渔民,对此,中方始终坚持通过外交渠道,以和平方式与有关国家商讨解决有关问题。

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地区稳定和双边友好关系大局的诚意。

中国高度重视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中国维护南沙群岛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并不影响外国舶和飞机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通行自由。

事实上,中国过去从未干预过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此地区的通行自由,今后也不会这样做。

中国愿同南海沿岸国家一道,共同维护南海地区国际航道安全。 南海问题是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双边友好协商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

任何外部势力的介入都 是不可取的,只能使局势进一步复杂化。

中国与有关国家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妥善处理彼此的争议。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可以长期保持。目前,南海地区根本不存在什么危机。渲染南海局势紧张,是与事实相违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4. 南海争端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5.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南海的法律地位

南海对于中国的意义

一、可以说是中国的咽喉也不为过

二、未来中国的战略重心

南海无论是现在航运地位,以及资源都是未来中国不可多得的地方,未来中国的战略绝对会以海洋为重,因为随着事件推移中国的大陆危机会减轻。

6. 国际法 南海问题

不构成。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对条约的定义,条约无论体现为书面或口头形式,亦无论使用何种名称,缔约各方须确认其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拘束力。

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内容看,签署宣言的各方并未确认其法律上的拘束力,这可从以下几点推断:

1、宣言本身并未规定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2、宣言要求的是各方“尊重”宣言有关条款,并“鼓励”其他国家也“尊重”宣言包含的原则,而不像通常条约一样用“遵守”这一表述(《宣言》第八、九条;

3、宣言最后(第十条)明确了将来要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如《宣言》本身即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话,就没有太大必要再制定《准则》。

综上,《宣言》不具有条约性质,其更类似于政治承诺,或谅解备忘录(MOU,另须注意,有的以MOU命名的文件却具有条约的性质)。违反《宣言》可被指责为在政治上及道义上不诚信,但并不构成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7. 国际法南海主权归属

周边国家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是太平洋西部海域,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该海域自然海域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为中国近海中面积最大、水最深的海区,平均水深1212米,最大深度5559米。

南海南北纵跨约2000公里,东西横越约1000公里,北起广东省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一线,南至加里曼丹岛、苏门答腊岛,西依中国大陆、中南半岛、马来半岛,东抵菲律宾,通过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封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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