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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管理(海洋生态管理的法律依据)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21 18:03   点击:8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管理的法律依据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生命的摇篮、人类文明的源泉。地球表面分属为陆地和海洋。如以大地水准面为基准,陆地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29.2%;海洋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70.8%。海陆面积之比为2.5:1。世界大洋通常被分为四大部分,即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浩瀚的海洋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有人推算,海洋向人类提供食物的能力,相当于全世界陆地耕地面积所提供食物的1000 倍。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东南部,雄踞北太平洋西侧,大陆岸线总长度达1.8万公里之多,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邻近海域陆架宽阔,地形复杂,纵跨温带、副热带和热带三个气候带,四季交替明显,沿岸径流多变,因而具有独特的区域海洋学特征。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丰富,近岸海域具有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草床、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多种类型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影响着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人类生存及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均与海洋息息相关。海洋生态环境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海洋污染(Marine Pollution)是海洋环境一个突出的问题。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港湾,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其它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伤及环境美观等有害影响”。按此定义,海洋污染物指的是污染海洋的物质或能量,如石油及其炼制品、重金属、农药、放射性物质、热废水、固体废弃物、病原生物等等。

由于海洋空间广阔,因而有人认为海洋有无限的自净能力,但是海洋科学研究证明,海洋环境也是强度有限的生态系统,而且,因为海洋互相沟通,动力因素极其复杂,局部海域污染也可能逐渐波及全球,甚至可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产生长期危害。

2016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就全球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现状发布研究报告称,不断加剧的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状况堪忧。1957~2012年,在全球66个大型海洋生态系统中,有64处海域的海水温度持续上升。在塑料污染方面,东亚和东南亚海域、地中海和黑海存在较高的污染风险。在海水富营养化方面,到2050年有21%的大型海洋生态系统将面临富营养化风险,这些区域主要集中在东亚、南美和非洲。此外,超过50%的全球珊瑚礁受到威胁,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

2. 海洋生态保护政策

沿海地区集中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至2023年底,全面淘汰养殖用泡沫浮球,将传统养殖渔排升级为塑胶养殖渔排或深水大网箱,将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升级为塑胶浮球;同时,分步组织实施深远海养殖,福州先行试点推广,沿海其他地区稳步推进;全省养殖海域水质和景观明显改善,单位面积养殖产量、水产品质、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深远海养殖形成一定规模,“渔旅结合”全面发展,建成更加清洁美丽富饶的“海上田园”

3. 海洋生态管理的重要性论文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生命的摇篮、人类文明的源泉。地球表面分属为陆地和海洋。如以大地水准面为基准,陆地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29.2%;海洋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70.8%。海陆面积之比为2.5:1。世界大洋通常被分为四大部分,即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浩瀚的海洋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有人推算,海洋向人类提供食物的能力,相当于全世界陆地耕地面积所提供食物的1000 倍。

4.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5. 海洋生态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海域使用权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6.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保护政策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制定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效益的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围。它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全部海域、岛屿和必要依托的陆域。

我国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

一是为制定全国海洋开发战略、政策和规划创造条件;

二是宏观指导全国的海洋开发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发挥其综合效益,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三是协调各海洋产业、沿海各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关系,为加强和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确定海洋水质类型,维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提供依据;

五是为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供客观依据。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并将拟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执行。

  二、第二款是关于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大比例尺的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不得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乱占、滥用海域。

7. 海洋生态管理的重要性

1)海洋权益管理。运用法律对国管辖海域实行有效管理,防止外来力量的侵犯、侵占、损害和破坏,维护海洋权益。

 (2)海洋资源管理。通过海洋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指导、推动、约束海岸带、海岛、近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使海洋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3)海洋执法监察管理。通过建立适应海洋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海洋巡航执法业务体系,全面监视近岸海域,基本控制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活动及突发事件,

及时查处海上违法活动。

 (4)海洋科技与调查管理。通过组织海洋科技重大项目,加强海洋基础科学和高新技术研究,建立海洋知识创新体系。搞好军事海洋环境调查和其他海洋战略资源环境调查。积极推进海洋科技产业化进程,大力开展"科技兴海"工作。

(5)海洋环境管理。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对海水水质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监测与监视规范、标准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控制陆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上舶、海洋倾废等污染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以及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防止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遭受人类活动的过度损害。

 (6)海洋保护区管理。把需要保护的环境、资源和遗迹等对象,连同分布的海域和陆域,依法划为海洋自然保护区。

 (7)海洋公益服务管理。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和海上活动的公共服务系统,是认识海洋、减灾防灾、保障海上安全的必备条件。建设和管理这类公益事业,也是海洋综合管理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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