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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图(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20 11:17   点击:130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

黑岛是俄罗斯归还中国的领土,使中国在东北又有一个出海口,对通航效力极大

2. 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被广为接受,深刻地影响了国家海洋划界实践的发展,成为国家大陆架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

3. 国际海洋区域划分

1982年12月10日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

3海里(约旦、帕劳等国)、

4海里(挪威、芬兰 2国)、6海里(土耳其、希腊等 4国)、

12海里(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阿尔及利亚、埃及、扎伊尔、苏丹、摩洛哥等世界多数国家)、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尼日利亚、多哥)、

50海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喀麦隆、冈比亚 4国)、

70海里(毛里塔尼亚)、

100海里(塞内加尔)、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贝宁等 14国)

4. 国际海域划界原则

  国界又称疆界或境界,是分割国际领土的界线,是国家领土范围的地理界线。通常以领陆和领海的国界为基准,向上向下作垂直线,构成该国的领空与底土的界限。它是国家领土、领水和领空划定的基础,决定国家存在的地理空间、限定其行使国家领土主权的范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限定性和不可侵犯性。相邻国家间的陆地国界,一般由相邻国家间协商签定条约或达成协议划定,以界碑、界桩等人造标志,自然地形特征,两固定点间所连直线,地理经线纬线,或当事国同意选择的某种线等形式标定。国家领海的外部界限,由主权国立法确定,相邻国家间的领海界限由有关国家协商确定。   国界一旦以某种方式,如由缔约国共同组织的划界委员会通过条约(不平等条约除外)或文件,或由沿海国依本国的立法确定,相邻两国就不可单方加以改变,更不允许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按划界性质,国界分人为和天然两种,人为的如界碑、界墙、运河等,天然的如山脉、河川、湖泊等;如按划界依据的标志,国界分为:

①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划界标准;

②天文疆界。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

③几何疆界。指从边界线上某一固定点到另一固定点划一直线为界;

④人类地理疆界。如民族疆界依民族分布划定,宗教疆界按居民宗教信仰区确认,强权疆界由战争和实力确定等。

5. 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是什么

现代海洋划界案例操作中,除了采用少量的半角方法外,大都采用了这种三阶段方法来处理问题。

有学者认为,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在2009年的黑海案中,即罗马尼亚/乌克兰划界案,达到“顶峰”,国际法院在这里首次推出了“三阶段”作为方法学应用于海洋划界,在至今的海洋边界判决中,除非在特殊的案例中存有不可能采用的令人说服的理由,都应该采用法院与法庭已发展了的三阶段方法划界,以确定有关国家之间的边界线。自从黑海案判决以来至2019年初,国际上已有七宗海洋划界案得到判决。

6. 海洋划界争端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海域的划分从内海开始向外延伸依次是领海、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1.领海

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从海基线量 起 12 海里的水域是我国的领海,它和陆地领土一样都是我国的领土。

对于领海,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舶在领海有“无害通 过”权,就是一个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国家和平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通过。但是对 于军事船只来说,只有在沿海国的许可下,才可以通过。

我国有四大领海,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

2.内海

内海指的就是四周被大陆或岛屿、群岛所包围,但是有狭窄水道或海峡与大洋相通的海 域,我国的渤海就是内海。内海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海之内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 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叫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低潮线是指 海水在海岸上退落的最低界线。

3.毗连区

又称“连接区”、“特别区”,它是指在领海基线以外 24 海里到领海之间的海域。毗 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并不享有主权,只有某些特殊的管制权,比如进行反 走私、反偷渡等涉及到海关、财政、移民等违法行为。大家注意,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只 包括领土和领海,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

4.专属经济区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 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在这一区域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也享有 航行、飞行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符 合国际法的其它用途,比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渔业的 专属管辖权,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能在此区域内捕鱼。

5.大陆架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它的范围从领海基线开始,一般可以扩展到 200 海里,甚至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延伸到 350 海里。沿岸国出于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可以对大 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是要和相邻和相对沿海 国之间处理好划界问题。

从范围上来说,我们会发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一个重叠的区域,但是代表的意义确 不一样。200 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6.公海

公海就是除了前面这些水域以外的海洋部分,顾名思义,公共海域,它不属于任何一个 国家,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地共同使用,自由航行。

7. 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海洋划界是沿海国扩大其海洋管辖区域的结果,包括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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