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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形势(我国的海洋形势)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19 08:58   点击:22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我国的海洋形势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毕业就业待遇非常不错。

中国海洋大学毕业生主要就业去向是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博士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高等教育单位和科研设计单位;就业行业来看,大多是教育、公共管理、制造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据了解,中国海洋大学2019届毕业生薪酬水平在4000-10000,均值在7000左右。

2. 我国海洋形势面临怎样的复杂局面

我国海洋权益形势面临的四大挑战:海域被瓜分、海上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安全受威胁。

3. 我国的海洋形势分析

如今海洋科学专业的毕业生一般采取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当下随着行业的发展,如今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较佳,特别是海洋资源开发、海水养殖、海洋生物医药、海上运输、海洋油气开发和食品工业等部门吸收人才最多。

近几 年,我国在海洋科学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尤其是在海洋资源利用、海底石油勘测、海产品生产等方面,已经达到世界领先地位。

因此该专业就业形势良好,由于该专业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国家的政策倾斜,从业人员的收入状况良好,且有持续增加趋势,特别是该专业的高级人才供不应求,所以行业制定优惠政策以吸引人才。

4. 我国的海洋地理形势是

我国海域辽阔,自北向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相邻海域的分界线分别为:①渤海-黄海:辽东半岛的老铁三岬、山东半岛的蓬莱角;②黄海-东海:长江口北岸的启东角、济州岛的东南角;③东海-南海:广东的南澳岛、台湾岛的鹅銮鼻。

海洋自然地理特点:水深、海底地形、底质、岛屿及其在战略、战役上的作用;海岸情况、濒海陆地及登陆与抗登陆的条件;海峡或水道的数量及通航条件;海洋水文要素(潮汐、海流、波浪、水温、盐度、透明度等)和海洋气候要素(气温、降水量、风向、风力、能见度等)

5. 当前我国海洋形势

.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

我国大陆位于西北太平洋沿岸,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千米,海洋渔场面积200多万平方千米,大陆架面积130多万平方千米,拥有丰富的滩涂资源、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港湾资源、海洋旅游资源、海洋能源等海洋自然资源。我国的内水和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划界工作尚未完成,确切面积还难于确定,估计为200万平方千米左右。这些管辖海域是中华民族长期生存繁衍的重要基础。我国还可以方便的进入世界大洋,开发利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资源。

2.拥有具战略价值的优势海洋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大陆岸线长18000多千米,加上岛屿岸线14000千米,海岸线总长居世界第四,大陆架面积130万平方千米,位居世界第五,200海里水域面积200~30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十,这些都是世界性优势资源。

我国沿海深水岸线400多千米,宜建中级以上泊位的港址160多处,其中深水港址62处。我国海域2万多种海洋生物,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滩涂面积217.1万公顷,30米等深线以内海域面积有20亿亩,充分利用其生物生产力,相当于10亿亩农田。滨海景点1500多处,适合发展海洋旅游娱乐的海滩、水域众多。这些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油气资源和海水资源是海洋行业性战略资源。我国近海含油气盆地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东海和南海还有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海洋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多金属结核资源5亿多吨。预计到21世纪中叶,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在油气行业中将占据更重要的地位。海水资源是一种无限资源,海盐资源也是一种永续开发的资源,本世纪中叶前后,海水将成为举足轻重的水资源来源之一。

3.开发海洋形成了多产业组成的海洋经济体系

我国有悠久的海洋开发历史和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多产业组成的海洋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从1978年的60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4133.5亿元,20多年间翻了6番多,是上个世纪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翻的3倍多,海洋开发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事海洋开发的劳动力400多万人,兼业人员超过1000万;造完工量达224.51万综合吨;海洋运输船舶10378艘,3076.21万净载重吨;机动生产渔船279729艘,其中远洋渔船1719艘;海洋科技水平越来越高,海洋高技术产业迅速发展。

6. 我国海洋形势的现状

船舶专业是个很辛苦的专业,虽然好找工作,但是你要知道为什么好找工作~~~ 至于海洋大学的此专业属于一般般的吧,毕竟不是哈工程、大连理工、武汉理工这些业内顶级学校

7. 我国的海洋形势是什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学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分为“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两种方式。

三、学习方式和就业方式

全日制博士生须全脱产在校学习,就业方式为非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为定向就业);非全日制博士生采取多种形式和灵活时间进行非脱产学习,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

四、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详见《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博士专业目录”)。

五、报考条件

(一)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的要求。

4.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学历教育研究生,2020年9月1日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5.有两名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二)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学术学位博士生的条件

1.符合(一)中各项要求。

2.具有较强的外国语交流能力,参加过如下之一外国语水平考试且符合以下要求(成绩有效期五年,截止2020年9月1日。本科至硕士连续在读的应届生,在读期间的国家大学外国语六级考试成绩不受时间限制):

(1)国家大学外国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及以上。

(2)托福(TOEFL)成绩72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成绩5.5分及以上。

(4)取得WSK(PETS5)考试合格证书。

(5)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未达到上述外国语要求的申请人,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招生外国语考试且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报考管理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招生外国语考试且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3.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和要求,详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三)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工程博士生的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5各项的要求。

2.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3.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学历教育研究生,2020年9月1日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3)学校部分专业领域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非全日制工程博士(详见《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工程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领域目录》),同等学力考生报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2014年9月1日前获得学士学位。

②近五年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重大、重点工程技术研发项目, 取得显著应用成果;或近五年取得创造性成果,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论文、成果已转化的专利、企业(行业)标准、科技奖励等。以上成果须与报考专业领域相关。

4.具有较强的外国语交流能力,参加过如下之一外语水平考试且符合以下要求(成绩有效期五年,截止2020年9月1日。本科至硕士连续在读的应届生,在读期间的国家大学外国语六级考试成绩不受时间限制):

(1)国家大学外国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及以上。

(2)托福(TOEFL)成绩72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成绩5.5分及以上。

(4)取得WSK(PETS5)考试合格证书。

(5)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未达到上述外语要求的申请人,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招生外国语考试且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5.单位推荐信(报考非全日制工程博士)

(四)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学术学位博士生的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5各项的要求。

2.我校在读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生。

3.完成规定硕士课程学习,课程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4.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426分及以上(或通过相当于英语六级水平的其他国家级外语水平测试)或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统考外国语成绩70分及以上。

5.经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和拟报考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意。

6.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和要求,详见各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六、报名

(一)网上报名

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8日登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平台”完成报名并缴纳报考费。

(二)材料提交

2020年3月15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报考学院: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和中国海洋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2)由2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签名并密封的专家推荐书。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本科和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硕士报名时须提交预计毕业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并于入学时须提交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获国外学位者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本科和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原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

(6)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创新能力或学术水平的材料。

(7)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和硕士论文的详细摘要及目录)。

(8)个人陈述书(3000字左右)。内容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生期间的科研计划等。

(9)学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0)单位推荐信(报考非全日制工程博士须提供)。

(三)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和其他报名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报考材料。因不符合报考条件、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生在报名前,应当咨询学院或导师招生名额情况。

七、资格审查

学校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终止其申请程序。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八、材料审核

学院按照本单位“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学校对推荐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通过审查的考生名单。

九、外国语水平考试

十、综合考核

(一)综合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外国语考核、综合素质考核等。

(二)综合考核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进行综合考核。

(三)同等学力考生须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和2门硕士主干课程考试。

十一、体检

体检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体检标准详见《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三、录取

(一)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外语水平和综合考核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身心健康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全日制博士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其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转入学校,进行全脱产学习,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三)定向就业的博士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四)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综合考核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综合考核、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综合考核、录取。

(六)新生应当按时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毕业生入学时(2020年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七)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基本修业年限和学费

(一)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二)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生。非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学费标准为38000元/年/生,非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按照实际修业年数缴纳学费,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后,按照本专业全日制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即学术学位博士生10000元/年/生。全日制工程博士生学费标准为16000元/年/生,非全日制工程博士生学费标准为132000元/全程/生。

十五、奖助体系

全日制博士生奖助政策详见《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一)奖学金。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20000元/生)、国家奖学金(30000元/生)、卓越奖学金(60000元/生)、专项奖学金等。全日制博士生入学后可申请相应类别奖学金。

(二)助学金。全日制博士生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30000元/年/生)、助研岗位津贴(理工类学院不低于10000元/年/生、社科类学院不低于3000元/年/生,数学和人文类学院不低于2000元/年/生)、助教岗位津贴、助管岗位津贴和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等。

注: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导师出资每生每年大于等于10000元时,学校再出资5000元匹配。

(三)其他资助项目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等,出国形式为联合培养、攻读学位或实习生等。国家资助规定期限内的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等。

2.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联合培养项目。学校和导师共同资助博士生联合培养期间的部分生活费和一次青岛至联合培养单位的往返国际旅费。

3.学校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项目。学校资助往返差旅费、会议注册费、签证(签注)费、住宿费、保险费等(8000元/人-15000元/人)。

4.自主科研项目。理工类博士生30000元/项,人文社科类博士生15000元/项。

十六、违规处理

(一)对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十七、其他

(一)非全日制博士生,不享受奖、助学金,不统一安排住宿,其户口、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报考与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三)博士招生目录中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在录取阶段,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情况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申请-考核”制研究生综合考核与录取工作办法详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综合考核与录取工作办法详见各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六)本简章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最新政策不一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七)本简章由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8. 我国海洋形势的严峻性

2011年为保护海徉生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

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

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

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

一、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三、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驶出港或就近的港务监督核实。港务监督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地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详细记录倾倒情况。

第十五条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为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时,应尽力避免或减轻因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

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第十九条

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情况,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禁止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三、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四、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五、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附件二:

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

(一)砷及其化合物;

(二)铅及其化合物;

(三)铜及其化合物;

(四)锌及其化合物;

(五)有机硅化合物;

(六)氰化物;

(七)氟化物;

(八)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

(九)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三、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

四、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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