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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海洋法公约(中国与海洋法公约的关系)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17 02:58   点击:60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中国与海洋法公约的关系

利:有利于我国解决周边海域的国际争端,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不利:公约部分规定模糊,对我国海洋领土的划分产生不利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法典。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空间利用等。本文试图通过这部法规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围绕这部法律展开的种种斗争,来展示当今海洋权益纷争以及它对未来的影响。

2. 中国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吗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正式对外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声明规定:

“领海宽度为12海里;以直基线的方式划定海岸线;外国飞机和军用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和领空。”这一阶段,主张以12海里为界划定领海的国家显著增加。直到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历时近10年之久后,才通过了被认为是最全面最完整的海洋法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虽然直到1995年方才被批准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实际上已于37年前就法定了有关领海宽度的问题——12海里领海宽度的规矩,也是自那时就已经成为定规。

3.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4. 中国签署海洋法公约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邻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海洋领域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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