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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海洋(湿地保护例子)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16 10:53   点击:23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湿地保护例子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总数量达到1.18万个,有效保护了90%的植被类型和85%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不仅如此,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已记录陆生脊椎动物2900多种,占全球种类总数的10%以上,有高等植物3.6万余种,居全球第三。

据记者了解,在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了官厅水库流域治理、贺兰山生态保护修复、云南抚仙湖流域治理、内蒙古乌梁素海流域保护修复、钱塘江源头区域保护修复、江西婺源乡村建设、黑龙江黑土地保护性利用、重庆城市更新、广西北海陆海统筹生态修复和深圳湾红树林湿地修复。这些案例分布在我国东、中、西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涉及自然、农业、城市等生态系类型和国土空间主体功能,采取各具特色的保护修复措施,包含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公益组织、专家、农民等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应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挑战,对我国乃至全球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本地化应用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2. 湿地 保护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3. 湿地保护内容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4. 关于湿地保护的问题

湿地的作用是维持生物多样性,可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所以为了保护湿地不受损害,国内外都在积极开展湿地保护,比如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二是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是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强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不过要想彻底做好对湿地的保护,还是需要全民行动,共同努力才可以。

5. 湿地保护的例子

首先是严格控制游客数量为避免人类活动对湿地造成重大影响,一旦游客临近或达到事先设定人数,湿地公园就不再放行;二是注重寓教于乐不少湿地公园里的动物模型都是用软木雕刻成的这样做既减少了制作费用,又不会伤害动物公园还出售软木,供游客亲手制作小动物模型;三是合理设计公园设施北海道湿地公园为游客设计了能看到最多景观的路线,制定最佳观赏时间,并提供大量资料供游客取阅工作人员估算游客感觉疲惫的行走距离,恰到好处地设置可供休息的小亭子待游客坐下一看,还能发现旁边正好就有一些湿地动植物的小图片、小资料一趟旅行下来,游客们玩得尽兴,也学得开心.

湿地风景区还应成为良好的科研基地日本瓢湖湿地保护区多年来一直坚持观测候鸟,从第一只鸟飞来的那天开始,直到最后一只鸟离开,都记录在案工作人员还在保护区两公里内设置了大量摄像头,需要时可随时拉近镜头,在不打扰鸟类的同时,方便了科研人员或游客的近距离观察.

在实践中提高湿地保护意识

不打扰小动物是研究和观赏湿地生物的要求之一在欧美一些国家的湿地公园里,常常可以看到父母向小孩示意安静,因为旁边的那只小鸟正在睡觉呢作为回报,公园也会开辟专门的区域供游客近距离接触湿地动植物.

明尼阿波利斯是美国明尼苏达州最大的城市,该市有一个著名的野生动物保护所,每年吸引了大量游客,尤其是中小学生前来参观小游客们可以亲自用小网兜等工具捕捞鱼虾和昆虫,在显微镜下观察并学习相关的生物知识;在日本琵琶湖湿地公园的体验区,游客可以伸手到水池里摸一摸鱼,捏一捏海参,大人小孩都捋袖子齐上阵,玩得不亦乐乎;在韩国安山市的湿地实验学校,学生们可以自己踩水车扬水,将水引入晒池晒盐,晒好的盐学生们可以自己带走在学校附近的滩涂,工作人员还种上各种湿地常见的植物,让学生们辨识

区域联动共同保护湿地资源

相当一部分湿地资源跨越了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区域联动、通力协作就成为保护湿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斑尾塍鹬的迁徙就是一个成功例子.

每年3月下旬,500多万只斑尾塍鹬都要从南半球的新西兰出发,一刻不停地飞抵北半球的中国、朝鲜和日本等国家的滩涂它们在这里停歇约5周后继续飞往美国阿拉斯加繁衍后代,之后再飞回新西兰这趟超过35万公里的旅程跨越了22个国家和地区,只有这些国家和地区共同努力,这趟迁徙才能顺利完成.

为此,澳大利亚、日本每年都会出资召开研讨会,供沿途的国家交流数据,共享资料美国还为一些鸟

6. 关于湿地保护与开发的几个成功案例

没有。

为防止跨区域流窜盗猎等新兴作案形式的出现,2009年9月起,新疆阿尔金山、西藏羌塘、青海可可西里三大相邻的自然保护区达成联防协作协议,彻底打破执法区域界限,对盗猎藏羚羊非法行为形成合围之势。在执法和舆论的高压态势下,2009年至今,可可西里没有发生过一起盗猎藏羚羊案件,盗猎分子捕杀藏羚羊的血腥场面已绝迹。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9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藏羚羊从“濒危”降为“近危”,连续降低两个级别。目前,可可西里藏羚羊种群逐步恢复,已达到6万多只。2018年藏羚羊入选我国十大濒危物种保护成功案例。

2019年,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主力巡护队完成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地专项巡护行动13次,各基层保护站对周边辖区开展近200次的巡护巡线工作。为巩固反盗猎盗采成果,在太阳湖附近分批次设卡、轮流驻点值守开展巡护巡查工作,加强对保护区内湖泊、河流、冰川、冻土和沼泽湿地等资源的保护,杜绝一切破坏湿地资源的非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穿越活动,发布非法穿越公告,年内破获一起非法穿越案件,抓获非法穿越人员27名,查扣皮卡车、越野车1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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