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运提单的定义
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提单按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海运提单和空运提单,而这两种提单又有正本和副本之分。
2. 海运提单的定义标准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只有拿到正本提单才能从船公司提货。
3. 海运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4. 海运提单定义英文
提单英文Bill of Lading(缩写B/L),它是货权的一个象征,通俗点讲,谁拥有它,谁就有这票货的货权。
它的流程是这样的:发货人做订舱委托(托书)给船公司,船公司根据托书订舱并做提单确认件发发货人确认,船开后船公司根据提单确认件制作出正式提单,根据发货人要求签发正本或电放后发给发货人,发货人收到提单后,如果已收到客户货款,立刻寄正本提单或发送电放提单给客户,如未收到款项,尽快催款后寄出提单,国外客户只有收到提单及其他清关单据,船到目的港后才能清关提货。
5. 海运提单定义及分类
第一、收货人栏目里面填写的是TO ORDER(指示)时,是由SHIPPER(委托运输人)背书
第二、收货人栏目里面填写的是TO XXXX'S ORDER(记名指示)时,是由REGISTERED(记名的一方)背书
第三、收货人栏目里面填写的是TO SHIPPER'S ORDER(托运人指示)时,是由SHIPPER(托运人)背书
第四、收货人栏目里面填写的是APPLICANT or COMPANY INSTRUCTION (申请人或者公司指示)时,是由APPLICANT or COMPANY INSTRUCTION(申请人或者公司指示)背书
第五、当收货人一栏填写的是BANK(银行指示)时,是由BANK(指示银行)背书
虽然提单背书使用的比较广泛,但是并不带表没有风险,提单背书就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这样就会导致如果发生纠纷,关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会成为争论的问题之一,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海运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运输合同。并且提单上还印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如果是提单背书之后进行转让,那么之后的法律责权确定就会产生分歧。
6. 海运提单的定义和主要功能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 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 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 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 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 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 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支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