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在哪
大陆法系 " 就是所有的法律全部写成文字,你只要对照法律条例就可以判刑。
如果法律条例里面没有这项规定,那么即使你犯罪了,也没有办法判你罪——这种法律体系的漏洞是比较多的,尤其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方式越来越先进和隐蔽,所以需要长时间的不断完善!
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主要在美国、英国和英国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实行。
这种法律体系和大陆法律体系差异非常的大。
它并不像大陆法系 " 任何犯罪都有明确的条文 ",而是用一个一个以前法官的判例,形成的整个法律体系。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做了一件坏事,在中国,如果法律没有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规定,那么是没有办法处罚你的。但是,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你进行判罪的。对你判罪以后,那么就会形成案例,写到书里面,以后再有类似的犯罪,其它法官就可以参考这个案例给你定罪。
2. 海洋法系比大陆法系好
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明文规定,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书都是大部头。怎么判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海洋法系相对来说不是这么机械,举个列子,它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判定有三招,常见犯罪行为写进法律条文,按条文判,不过海洋法系大部分没条文,那就判例援引,就是从历史上找类似的案子,有就可以把历史上这个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定刑。
3.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在哪里
18、19世纪,对于经典的大陆、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独有特色。
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英美法最早起源于民族习惯,英美法发展的过程是归纳式的,这一点与大陆法系通过建立理论体系的推理式思维相比,更强调社会成员的参与。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英美法与大陆法开始互相融合,虽然区别仍旧明显,但是两大法系已经不是过去的在许多方面截然相对了。比如英国自1997年以来政府不断推动的宪法成文化,比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加强法院判例在司法体系内的地位等。其中陪审团制度也是如此。就我个人了解,德国很早就引进了陪审团制度。不过仍需看到的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交汇影响。现在许多大陆法国家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学习都产生了许多问题。4.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在哪儿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5. 如何区别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
6. 大陆法系跟海洋法系有什么不同
一、法系本质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海洋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7.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有什么区别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