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运行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1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值班表值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换、替班,若确有事需休班应提前一天持请假条向班长或值长请假,班长和值长都在请假条上签署意见后交车间分管运行的主任根据班组和车间实际情况决定给假和安排替班,病假必须具有县、乡级医院的准休证明,车间同意后方可休息。 第2条:当班时,全值的最高负责人是值长,锅炉运行负责人是班长,锅炉负责人是司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所属上级的一切命令和指示,但值班人员对上级发出的有危害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操作命令应拒绝执行,并应解释危害理由,甚至可越级汇报,发令人如坚持命令不变,执行人可按发令人的指令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应由发令人负责。 第3条: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服从领导,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值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决杜绝脱岗和睡觉,有时离岗班长应得到值长的同意,以下专责人员应经班长同意方可离去,并且有人兼代工作或派专人顶替,严禁空岗。 第4条:值班时应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特别是阴雨天和雷季防范措施应做细,对重大操作应写出操作票和安全操作措施,并设专人监视。 第5条:值班人员在运行操作时,应加强联系,互相协作,用电话联系工作时应互报姓名,复述对方所述要点以免有误,严禁用电话闲聊和联系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6条:加强运行分析,按着规程规定的时间、路线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缺陷应积极主动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和做好记录,如当班处理有困难应汇报值长和车间领导,通知检修处理。 第7条:新学员上岗,须经公司有关的培训和教育以及“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分到班组再进一步的培训和签定师徒合同,经过专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由车间任命做一定的工作,杜绝无证和不经培训就上岗的现象。 第8条:未被任命的培训人员的实习操作,必须值班人员监护,培训人员的误操作,主要责任应由监护人员负责,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9条: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再回岗,不许马上上岗,应跟班熟悉学习2~3天,并经运行规程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担任原工作岗位。 第10条:因不服从领导,违纪违章造成的事故及处理事故时,造成的事故扩大其责任和后果均由责任者全部承担。 第11条:对运行现场无关的闲散人员,值班人员有权令其退出现场,对不听劝阻者,可报告保安部门。 第12条:运行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一参数”制度,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一参数:设备按规定参数运行。 杜绝“三违”现象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如发生事故,应在班长和司炉的领导下迅速处理,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值长及车间。事后要认真分析,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13条:值班人员应认真、详细、按时、准确清楚地抄写各种值班记录和运行日志,不准造假数字假记录。各种记录和日志保持整洁,不得乱画、乱涂、乱撕。 第14条:运行人员应按照“三熟”、“三能”认真学习业务,学习技术,推广新经验新技术,不断改进操作,做好省煤节电工作,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三熟:熟悉设备系统、熟悉操作和事故处理、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能分析运行状况、能及时发现故障、能掌握一般的检修技能的要求。 第15条:凡本规程未涉及到的运行异常情况和设备问题,须及时取得值长或车间主任的指令进行处理。 第16条:重大操作项目如下: (1)一、二次风机和引风机的启动和停止。 (2)水膜除尘系统,泵及吊车的投运和停止。 (3)冷炉启动前的上水及打压(包括超压)。 (4)冷炉或热备用炉的点火升压及并列操作。 (5)正常或紧急停炉的操作及冷却要求等。 (6)重大的试验项目和较重要的定期工作等。 第二节:班长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17条:班长的职责 (1) 班长在行政上、技术上受车间领导,在值班操作上受值长指挥。 (2) 班长应具有较高的**觉悟、文化素质,较强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并熟知本专业的现场规程,热力系统设备特性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3) 班长的主要任务是在车间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班人员正常维护设备,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运行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值长在操作上的指示和命令,对本专业内的所有设备负有安全运行的总责任。 (4) 班长应正确地组织全班人员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充分发挥和调动每个班员的积极性,经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不断提高班组的整体素质和操作水平。 (5) 班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班人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认真贯彻规章制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保证全班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6) 班长在值班时应根据负荷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媒质情况等做出正确的布署,保证所有设备均在最安全、经济的工况下运行。 (7) 班长在值班时负责领导执行操作票制度,对重大操作应亲自监督。 (8) 班长应经常巡视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值班员的守岗情况,对脱岗或违纪人员应敢于批评,大胆负责。 (9) 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和事故时,班长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掌握实际情况,按照规程规定指挥或协助以及代替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及早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汇报值长和车间领导,并按其指示进行事故处理。 (10) 班长在值班时发现设备缺陷应详细地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簿内,重大缺陷除记录外还应汇报值长和车间领导,在缺陷未处理前应做好运行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想。 (11) 班长在值班时间内应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督促检查各值班员对运行日志记录情况,各种记录簿不得乱撕和乱画,保证字迹工整清洁。 (12) 班长在值班时应认真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做好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各项措施符合“安规”要求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检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对修后设备和现场卫生验收,待验收合格后将设备投入运行或投入备用状态。 (13) 班长有事离开工作地点,应告知有关人员,并留其去向以便联络,班长领导全体人员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时,应认真负责,对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18条:班长的职权 (1)班长是本班行政、生产、技术和安全经济运行的全面负责人,全体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班长在值班操作上的所有命令和指示。 (2)班长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尽快汇报值长和车间,在处理问题时应以规程制度为准则,对规程未包括的问题可以根据在不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和处理对策。 (3)班长必须执行值长在操作上的指示和命令,当值长的指示、命令严重违犯规程并威胁人身安全或造成设备损坏时,班长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汇报车间和厂领导。 (4)班长有权制止违犯规程和影响运行的人员,必要时可勒令其退出现场和通告保安部门,并将情况汇报车间和值长。 (5)班长有权制止没有工作票的检修人员对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进行检修和调整。 (6)班长有权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不服或屡教不改者可汇报车间领导或交给车间管理,充分体现优化组合。 (7)班长有权调动任何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19条:班长应熟知和掌握知识: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有关部分。 (3)锅炉机组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 (4)锅炉机组设备构造及全部热力系统。 (5)锅炉各岗位责任制及其汽压质量标准。 (6)热工、汽机、电气、化学和燃料专业与锅炉专业有关生产过程和专业知识。 第三节 司炉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20条:司炉职责: (1) 司炉在行政上受车间领导,在值班时间内的一切操作受班长指挥,并能迅速准确地完成班长下达的一切操作和命令。司炉是本锅炉机组生产的负责人,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各项规程制度。 (2) 司炉应保证本炉的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在最佳的安全工况下运行,并对备用设备经常保持在良好状况中。 (3) 司炉除严格要求自己和认真执行现场规程制度外,应充分发挥其他值班人员的积极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司炉在值班时间内要认真监视设备运行,做好各种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洁,不许在各种记录簿上乱写乱画,更不准乱撕记录簿,不得看与锅炉专业无关的书籍和报纸,不许做与运行无关的事情。 (5) 司炉应对自己的过失和违反规程所造成的事故、障碍负全责,而且由于本炉其他值班员造成的事故、障碍也应负部分责任。 (6) 司炉应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备用情况,发现异常设法处理,并及时请示汇报。 (7) 当设备发生事故时,司炉应立即汇报班长,并积极采取措施,领导本炉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执行班长的指示和命令。 (8) 司炉在值班时间内,必须按要求准确抄记运行参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9) 在值班时,对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汇报班长和详细地记录在缺陷记录簿内。 (10) 设备的检修必须符合检修工作票要求,必须经班长同意,并由能胜任此工作的人担任。 (11) 司炉除按规程规定要求巡回检查外,当设备不稳定或发现异常时随时可以检查。 第21条:司炉的职权 (1) 司炉是所在炉的安全经济运行的负责人,本炉的其他操作人员在操作上必须服从司炉的指挥,若在有异议的问题上有权提出不同意见,但司炉不采纳时,仍按司炉的命令办,一切后果由下令人负责。 (2) 在锅炉发生事故时,班长不在场时司炉有权带领全炉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程序和办法汇报班长和记在记录簿内。 (3) 当班长发出的命令有错误时,司炉有权纠正,若班长坚持自己的意见,司炉必须执行,按班长的命令操作,其责任和产生的后果由班长负责,若班长的命令明显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时,可拒绝执行,并立即汇报给值长和车间领导。 (4) 司炉有权制止其他值班人员违反规程制度的操作。 (5) 司炉有权制止没有经过上级许可的人员在锅炉房内通行参观和逗留。 第22条:司炉应熟知和掌握知识 (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篇)有关部分。 (2) 锅炉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 (3) 锅炉机组的设备构造、工作原理、热力系统和辅机工作原理,以及汽水质量标准。 (4) 由汽机、电气、热工、化学、燃料专业与锅炉有关的设备系统和生产过程。 (5) 锅炉检修工艺和钳工基础知识,能处理一些简单的缺欠,能分析锅炉的运行工况是否安全和经济。 第四节 付司炉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23条:付司炉的职责: (1)付司炉在行政上受车间领导,在值班操作上受班长和司炉领导,并准确迅速地完成班长和司炉交给的各项任务。 (2)付司炉应积极配合司炉保证锅炉的燃烧稳定,汽温汽压稳定,汽包水位在允许范围内波动,对备用设备保持在良好的状态中。 (3)付司炉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监视设备运行,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及做与运行无关的工作。 (4)付司炉应经常巡回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来煤情况、流化情况、旋风返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班长和司炉,处理不了的缺陷可记在缺陷记录簿内及司炉日志中。 (5)付司炉的一切操作和行动去向应通知司炉,并及时完成司炉下达的指示。 (6)当接到司炉和班长操作命令时,应认真迅速执行,当执行操作完毕后,向发令人汇报情况。 (7)积极搞好专责内的卫生清扫,使设备物见其色。 (8)付司炉不得擅离职守,有特殊情况须得到班长和司炉的同意,并找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代替。 第24条:付司炉的职权: (1)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付司炉有权提出改进设备运行方式。 (2)当辅机发生事故时,付司炉有权进行事故处理,(但必须通知司炉)处理完毕后再详细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经过汇报司炉或班长。 (3)司炉发出的命令有错误时,付司炉有权申诉自己的理由,若司炉坚持自己的意见时,付司炉必须按照司炉意图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司炉负责,若司炉发出的命令明显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时,可拒绝执行,并立即汇报给班长(亦可越级汇报)。 (4)付司炉有权提出为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意见。 (5)付司炉有权制止没有经过上级许可的人员在锅炉房内参观考察、了解设备情况和通行及停留。 第25条:付司炉应熟知: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锅炉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 (3)锅炉机组设备的构造,热力系统和辅机构造及工作原理。 (4)汽机、电气、热工、化学、燃料专业与锅炉有关的设备系统和生产系统。 (5)锅炉检修工艺和钳工基础知识,能处理一些简单的缺陷。 第五节 司水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26条:司水员职责 (1)司水员在行政上受车间领导,在值班操作上受班长和司炉领导。 (2)在值班时间内,积极迅速完成交给的工作。 (3)负责定期排污,连续排污的操作和调整水位计的监视对照与冲洗。 (4)在值班时间内,应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不许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和报纸,不许干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5)一切操作必须通知司炉,积极完成司炉和班长交给的各项工作,并坚持工作开始请示,事后汇报的良好作风。 (6)在值班中不得擅离职守,有事情必须经班长或司炉同意,并找人代替后方可离去。 (7)值班中应尽职尽责,认真学习业务,使自己专责内的设备在安全经济工况下运行,积极搞好专责内的卫生清扫,使设备物见其色。 第27条:司水员的职权: (1)当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汇报司炉和班长,并协助处理或得到司炉的同意后,独立处理。 (2)司炉发生的命令有错误时,有权申诉自己的理由,但司炉坚持自己的意见必须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司炉负责,若命令对设备和人身有严重威胁时,可拒绝执行,但必须汇报班长(亦可越级汇报)。 (3)有权提出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意见。 (4)有权制止没有经过上级领导许可的闲散人员接近设备和在厂房内参观、停留和通行。 第28条:司水员应熟知和掌握: (1)电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锅炉机组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 (3)汽水系统、排污系统以及燃烧系统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4)汽机、电气、热工、化学、燃料专业与锅炉有关的设备系统和生产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