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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5-22 22:10    点击:157   编辑:admin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一)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第十五条 对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备应符合上列要求:(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二)设置污油储存舱;(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00毫克/升的要求;(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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