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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轮渡码头的开收班时间(重庆水土码头轮渡时间)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6-06 23:42    点击:151   编辑:admin

1. 重庆水土码头轮渡时间

本数据来源于地图,最终结果以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驾车路线:全程约1002.4公里

起点: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学...

1.重庆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30米,左转进入将军路

2) 沿将军路行驶330米,右转进入龙凤大道

3) 沿龙凤大道行驶320米,在第4个出口,左转进入绕城北互通

4) 沿绕城北互通行驶400米,直行上匝道

5) 沿匝道行驶120米,过绕城北互通约1.2公里后,直行进入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6) 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行驶830米,过桂花湾大桥约1.3公里后,直行进入施家梁隧道

7) 沿施家梁隧道行驶4.3公里,直行进入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8) 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行驶2.1公里,过水土嘉陵江大桥,直行进入九龙二号隧道

9) 沿九龙二号隧道行驶490米,直行进入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10) 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行驶670米,直行进入九龙一号隧道

11) 沿九龙一号隧道行驶390米,直行进入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12) 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行驶9.0公里,直行进入狮子岩隧道

13) 沿狮子岩隧道行驶980米,直行进入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14) 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行驶8.6公里,朝重庆城区/江北区/南岸区/G6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绕城渝邻互通

2.沿绕城渝邻互通行驶2.3公里,过绕城渝邻互通约1.0公里后,直行进入渝邻高速公路

3.沿渝邻高速公路行驶34.6公里,过大湾互通,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4.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33.7公里,过牌坊水库大桥约1.4公里后,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5.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41.4公里,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6.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5.1公里,过鹅颈项大桥,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8.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27.3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1公里,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10.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39.9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10米,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12.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2.2公里,过背阴坡大桥约1.4公里后,直行进入达渝高速公路

13.沿达渝高速公路行驶11.3公里,朝万源/安康/G65方向,稍向左转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14.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4.1公里,直行进入于家湾隧道

15.沿于家湾隧道行驶900米,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16.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6.4公里,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17.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9.1公里,过方斗村大桥约1.6公里后,直行进入刘家湾隧道

18.沿刘家湾隧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19.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炒米梁隧道

20.沿炒米梁隧道行驶570米,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21.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金银河隧道

22.沿金银河隧道行驶320米,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23.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77.6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2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10米,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25.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7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2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650米,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27.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35.1公里,过淇水村3#高架桥,直行进入牛角坪隧道

28.沿牛角坪隧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达陕高速公路

29.沿达陕高速公路行驶1.4公里,过巴山立交,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过新房子大桥,直行进入新房子隧道

31.沿新房子隧道行驶34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2.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3公里,过麻柳3号大桥约1.6公里后,直行进入麻柳隧道

33.沿麻柳隧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0米,直行进入毛坝二号隧道

35.沿毛坝二号隧道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10米,过毛坝2号大桥,直行进入毛坝一号隧道

37.沿毛坝一号隧道行驶3.7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8.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3公里,过温家坪大桥,直行进入魁星楼隧道

39.沿魁星楼隧道行驶34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4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5.4公里,过权河互通,直行进入芭蕉隧道

41.沿芭蕉隧道行驶3.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42.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5.1公里,过高坝大桥,直行进入瓦房店隧道

43.沿瓦房店隧道行驶18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4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武家湾隧道

45.沿武家湾隧道行驶43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4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5.0公里,直行进入蚂蝗岭隧道

47.沿蚂蝗岭隧道行驶46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48.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2公里,过柳树坪大桥,直行进入宋家梁隧道

49.沿宋家梁隧道行驶92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5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2公里,过汉江特大桥,直行进入紫阳隧道

51.沿紫阳隧道行驶8.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52.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5公里,过蒿坪河中桥,直行进入火石梁隧道

53.沿火石梁隧道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5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920米,过北沟大桥,直行进入药树梁隧道

55.沿药树梁隧道行驶45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5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800米,过龙家沟大桥约1.5公里后,直行进入瓦仓隧道

57.沿瓦仓隧道行驶40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58.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40米,直行进入牛山隧道

59.沿牛山隧道行驶75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6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620米,过溢家河大桥,直行进入快活隧道

61.沿快活隧道行驶36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62.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1公里,过七里沟一号大桥,直行进入凤凰山隧道

63.沿凤凰山隧道行驶5.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6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9公里,过王家院子大桥,朝五里/安康/西安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6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91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6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5.3公里,过乌滩河村1号大桥,直行进入谭坝四号隧道

67.沿谭坝四号隧道行驶4.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68.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00米,直行进入谭坝三号隧道

69.沿谭坝三号隧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7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10米,过谭家坝河大桥,直行进入谭坝二号隧道

71.沿谭坝二号隧道行驶37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72.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谭坝一号隧道

73.沿谭坝一号隧道行驶53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7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950米,过谭坝立交,直行进入松林隧道

75.沿松林隧道行驶56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7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20米,直行进入档亚子隧道

77.沿档亚子隧道行驶9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78.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4公里,过关子沟村大桥,直行进入滚子沟隧道

79.沿滚子沟隧道行驶56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8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1.7公里,过桐木沟特大桥,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8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20米,直行进入桐木隧道

82.沿桐木隧道行驶24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8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7公里,过旬河大桥,直行进入立石沟隧道

84.沿立石沟隧道行驶14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8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4公里,过旬河特大桥,直行进入王家台隧道

86.沿王家台隧道行驶2.1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8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910米,过乾佑河特大桥,直行进入苟家山隧道

88.沿苟家山隧道行驶58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8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3公里,直行进入狮子崖隧道

90.沿狮子崖隧道行驶2.4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9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6公里,直行进入鲁家湾隧道

92.沿鲁家湾隧道行驶56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9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10米,直行进入晏家河隧道

94.沿晏家河隧道行驶38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9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6.0公里,直行进入张家坪隧道

96.沿张家坪隧道行驶51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9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4公里,直行进入白沙滩二号隧道

98.沿白沙滩二号隧道行驶13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9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90米,直行进入白沙滩一号隧道

100.沿白沙滩一号隧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0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9公里,直行进入杨家河隧道

102.沿杨家河隧道行驶48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0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石家庄隧道

104.沿石家庄隧道行驶85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0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长哨隧道

106.沿长哨隧道行驶31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0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8公里,直行进入石房湾隧道

108.沿石房湾隧道行驶39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0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500米,直行进入表功辅隧道

110.沿表功辅隧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1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镇安隧道

112.沿镇安隧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1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6公里,直行进入枣园隧道

114.沿枣园隧道行驶62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1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5公里,直行进入清坪隧道

116.沿清坪隧道行驶24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1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1公里,直行进入柏树坪二号隧道

118.沿柏树坪二号隧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1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柏树坪一号隧道

120.沿柏树坪一号隧道行驶34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2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梅花店隧道

122.沿梅花店隧道行驶30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2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7.3公里,直行进入渡船口隧道

124.沿渡船口隧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2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5.4公里,过下梁镇大桥约1.9公里后,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26.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5.0公里,直行进入界牌弯隧道

127.沿界牌弯隧道行驶430米,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28.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7.9公里,直行进入药王沟二号隧道

129.沿药王沟二号隧道行驶320米,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30.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5.7公里,直行进入小峪口隧道

131.沿小峪口隧道行驶130米,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32.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330米,过乾佑河特大桥,直行进入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

133.沿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行驶18.1公里,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34.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2.0公里,过青岔特大桥,直行进入小瓢沟隧道

135.沿小瓢沟隧道行驶210米,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36.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1.5公里,过石砭峪特大桥,直行进入熊沟隧道

137.沿熊沟隧道行驶60米,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38.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清沟隧道

139.沿清沟隧道行驶170米,直行进入西柞高速公路

140.沿西柞高速公路行驶26.4公里,朝蓝田/商洛/南阳/山阳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曲江立交

141.沿曲江立交行驶510米,过曲江立交约380米后,直行进入西安绕城高速公路

142.沿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0.8公里,过红旗厂高架桥,朝三原/铜川/黄陵/延安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43.沿匝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延西高速公路

144.沿延西高速公路行驶60.6公里,稍向左转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45.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1.8公里,过常家河特大桥约2.0公里后,直行进入上官山隧道

146.沿上官山隧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4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60米,直行进入马家梁隧道

148.沿马家梁隧道行驶2.3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4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50米,过贺家沟大桥,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50.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8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5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00米,直行进入杏树岭隧道

152.沿杏树岭隧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5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600米,直行进入西黄高速公路

154.沿西黄高速公路行驶4.3公里,直行进入蒿庄梁隧道

155.沿蒿庄梁隧道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西黄高速公路

156.沿西黄高速公路行驶38.6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57.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0公里,过康崖底大桥约1.9公里后,直行进入道南隧道

158.沿道南隧道行驶1.8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5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31.4公里,直行进入汉寨隧道

160.沿汉寨隧道行驶91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61.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1.2公里,朝延安/包头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62.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8.7公里,直行进入彦麦沟隧道

163.沿彦麦沟隧道行驶81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6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4.3公里,直行进入羊泉沟隧道

165.沿羊泉沟隧道行驶73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66.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6.4公里,直行进入牛武隧道

167.沿牛武隧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68.延安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2.9公里,直行进入山神庙隧道

2) 沿山神庙隧道行驶1.4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 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18.6公里,在延安南/G210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4) 沿匝道行驶1.1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G210(旧)

5) 沿G210(旧)行驶2.4公里,过右侧的瑞雪超市约170米后,朝延安市区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南滨大道

6) 沿南滨大道行驶4.0公里,过柳林桥,直行进入柳林路

7) 沿柳林路行驶1.0公里,过右侧的北龙大厦,直行进入七里铺街

8) 沿七里铺街行驶1.5公里,过右侧的延安财税大厦,稍向左转

9) 行驶140米,过南桥,右转进入南大街

10) 沿南大街行驶200米,直行进入南滨路

11) 沿南滨路行驶940米,左转进入礼堂巷

12) 沿礼堂巷行驶140米,左转进入南大街

13) 沿南大街行驶,过右侧的格力NO.陕J00689约310米后,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延安市

2. 重庆水土滩口

蔡家369,水土147,三圣147,药王369,同兴147,歇马147,静观147,土场147,澄江147,柳荫258,石坝369,偏岩147,复兴258.

3. 重庆水运码头在哪里

重庆朝天门码头是重庆码头的一个组成部份。

朝天门码头位于重庆主城区内的两江交汇处。朝天门码头,重庆最大的码头,是长江水运的重要码头,也是两江枢纽,以客运为主。

主城区还有九龙坡码头,猫儿沱码头等,以散货为主。

寸滩码头,果园码头以集装箱为主。

主城以外长江,乌江边的城市都有码头。其中规模仅次于主城区的是万卅牌楼和红溪沟码头,以集装箱为主。涪陵码头,以集装箱为主。

4. 重庆北碚水土码头

早上8点开始有平均2小时一趟一直到半夜23点50最后一趟。

简单列出几个。..

5. 重庆水土码头轮渡时间多久

黑河

[甘肃黑河]

黑河流域是我国西北地区第二大内陆河,发源于祁连山北麓中断,流域南以祁连山为界,北与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东西分另与石羊河、流域相邻,西与疏勒河流域相接,北至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境内的居延海,与蒙古人民共和国相接壤,流域范围介于东经98——102度,北纬37度50分——42度40分之间,涉及青海、甘肃、内蒙古自治区三省(自治区),国土总面积14、29平方公里,其中甘肃省6、18万平方公里,青海省1、04万平方公里,内蒙古自治区约7、07万平方公里。黑河流域有 35条小支流。随着用水的不断增加,部分支流逐步与干流失去地表水力联系,形成东、中、西3个独立的子水系。其中西部子水系包括讨赖河、洪水河等,归宿于金塔盆地,面积2、1万平方公里;中部子水系包括马营河、丰乐河等,归宿于高台盐池一明花盆地,面积0、6万平方公里,东部子水系即黑河干流水系,包括黑河干流、梨园河及20多条沿山小支流,面积11、6万平方公里。

黑河干流全长821千米,出山口莺落峡以上为上游,河道长303千米,面积1、0万平方公里,河道两岸山高谷深,河床陡峻,气候阴湿寒冷,植被较好,多年平均气温不足2摄氏度,年降水量350厘米,是黑河流域的产流区。莺落峡至正义峡为中游,河道长185千米,面积2、56万平方公里。两岸地势平坦,光热资源充足,但干旱严重,年降水量仅有140厘米,多年平均温度6——8摄氏度,年日照时数长达3000——4000H,年蒸发能力达1410厘米,人工绿洲面积较大,部分地区土地盐碱化严重。正义峡以下为下游,河道长333千米,面积8、04万平方公里,除河流沿岸和居延三角洲外,大部分为沙漠戈壁,年降水量只有47厘米,多年平均气温在8——10摄氏度左右,极端最低气温在—30摄氏度以下,极端最高气温超过40摄氏度,年日照时数3446H,年蒸发能力高达2250厘米,气候非常干燥,干旱指数达47、5,属极端干旱区,风沙危害十分严重,为我国北方沙尘暴的主要来源区之一。

黑河流域自上游至下游居延海,分别流经青海省的祁连县,甘肃省的肃南县、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金塔县(市)。流域内1999年人口133、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0、75万人,耕地412、93万亩,农田灌溉面积306、54万亩,林草灌溉面积85、55万亩,牲畜254万头(只),粮食总产量103、94万吨,人均粮食777千克,国内生产总值63、12亿元,人均4709元。

上游地区包括青海省祁连县大部分和甘肃省肃南县县部分地区,以牧业为主,人口5、98万人,耕地7、69万亩,牲畜86、45万头(只),粮食总产量1、04万吨,人均粮食172千克,国内生产总值3、53亿元,人均5883元。

中游地区包括甘肃省的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等县(市),属灌溉农业经济区,人口121、20万人,耕地390、87万亩,农田灌溉面积289、38万亩,林划灌溉面积44、95万亩,牲畜143、28万头(只),粮食总产量99、29万吨,人均粮食819千克,国内生产总值55、98亿元,人均4618元。

下游地区包括甘肃省金塔县部分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口6、63万人,耕地14、37万亩,农田灌溉面积11、10万亩,林草灌溉面积37、90万亩,牲畜23、85万头(只),粮食总产量3、61万吨,国内生产总值3、61亿元,其中金塔县鼎新片为灌溉农业经济区,人口5、01万人,牲畜7、25万头(只),农田灌溉面积9万亩,林草灌溉面积5万亩,粮食产量3、42万吨,人均粮食682千克,国内生产总值2、35亿元,人均4691元;额济纳旗以荒漠牧业为主,人口1、62万人,牲畜16、6万头(只),农田灌溉面积2、1万亩,林草灌溉面积32、9万亩,粮食产量0、19万吨,人均粮食117千克,国内生产总值1、26亿元,人均7778元。

黑河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中游的张掖地区,地处古丝绸之路和今日欧亚大陆桥之要地,农牧业开发历史悠久,享有“金张掖”之美誉;下游的额济纳旗边境线长507km,区内有我国重要的国防科研基地,居延三角洲地带的额济纳绿洲,既是阻挡风沙侵袭、保护生态的天然屏障,也是当地人民生息繁衍、国防科研和边防建设的重要依托。黑河流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是的重要内容,不仅事关流域内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发展,也关系到西北、华北地区的环境质量,是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国防稳固的大事。

黑河流域中下游地区极度干旱,区域水资源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历史上水事矛盾已相当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水土资源过度开发,20世纪60年代以来,进入下游的水量逐渐减少,河湖干涸、林木死亡、草场退化、沙尘暴肆虐等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省际水事矛盾更加突出。为合理利用黑河水资源和协调用水矛盾,国家领导人多次亲临黑河流域视察,国务院有关部委积极采取措施,在组织和资金上协调解决黑河水资源紧缺和生态环境建设问题。水利部于1996年4月在内成立了黑河流域管理局筹备组,经国家批准后,2000年1月黑河流域管理局在兰州市挂牌正式运转。

[黑龙江黑河]

市情简介

黑河,是中国首批沿边开放城市,地处中国东北边陲,以黑龙江主航道中心为界,与俄罗斯阿穆尔州隔江相望,是一个幅员辽阔、区位优越、资源富集、美丽神奇的边境地区。黑河辖2市3县1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幅员68726平方公里,人口172.9万。有汉、满、回、蒙古、鄂伦春、达斡尔等31个少数民族。黑河市的气候为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长夏短。冬季气温-10°C—-30°C,夏季气温5°C-32°C,年降雨量450-650毫米。

展望21世纪,黑河市委、市政府将满怀信息地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牢牢把握“,把黑河人民热切期盼的事情办好”的工作主题,以建设21世纪黑龙江畔国际旅贸名城为城市定位,实施旅贸牵动,全力构筑以“一岛、二桥、一场、四路”为重点的国际经贸旅游大通道,建设一个服务全国、面向国际的多功能、现代化的开放、富饶、文明的新黑河。

自然资源

土地资源:现在耕地125.5万公顷,人均耕地0.77公顷,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有天然草原98.6万公顷,是国家重要的黄牛生产基地。

水利资源:境内有黑龙江、嫩江两大水系,自然水面6.4万公顷。人均占有水量为全省的3.6倍、全国的2.7倍。

矿产资源:有各种矿藏93种,矿产地410余处,已探明储量的221处56种,其中金、铜、玛瑙石、石灰石、矿泉水等15种矿藏储量居全省之首。多宝山铜矿为全国第二大铜矿,与法国维西矿泉、、高加索矿泉并称世界三大冷泉。

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58.5%,有林地面积281.3万公顷,木材蓄积量1.58亿立米,是黑龙江省三大林区之一。

野生动植物和水产资源:黑河市有1500多种植物、多种动物和200多种飞禽。在江河湖泊中,生长着18科87种鱼,其中黑龙江特产的大马哈、鳇鱼、哲罗、细鳞等尤为珍贵。

旅游资源:黑河是别具北国特色的绿色净土观光带,拥有世界三大旅游资源中的冰雪、森林两大资源。世界罕见的五大连池天然火山,闻名遐尔的爱辉古城,民族风情浓厚的鄂伦春、达斡尔少数民族聚居地,惊险奇特的沾河漂流,茫茫的小兴安岭林海,两岸文明迥异的中俄大界河--黑龙江,为黑河旅游增添了无穷魅力。

地域环境

1987年,黑河口岸在全国沿边地区率先重新找开了对原苏联边境贸易的大门。1992年,国务院批准黑河为首批沿边开放城市,并赋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从此,黑河的对外开放进入了崭新阶段。黑河成为我国沿边开放的重要窗口。

“三点一线”的沿江开放带

在黑河与俄罗斯358公里的边境线上,有黑河、孙吴、逊克三个国家一类口岸,分别与俄罗斯三个口岸相对应。其中黑河市与俄罗斯远东第三大城市、阿穆尔州首府是中俄边境线上唯一一对距离最近、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功能最全的对应城市,两市之间最近处仅相距750米。

日臻完善的口岸功能

黑河口岸机构健全,检查检验设施完善,并已形成完整的对外运输体系,具备年货运量100万吨,客运量100万人次的吞吐能力。黑河口岸现已成为水运、陆运和空运立体交叉,船舶、汽车、气垫船和飞机等多种运输形式相结合的多功能口岸。

初具规模的边境经济合作区

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为主, 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出口商品加工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的特殊经济区域。合作区首期开发面积7.63平方公里,分第三产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和生活服务区。

正在崛起的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

大黑河岛位于黑龙江中方一侧,距黑河市区70米,距俄布市750米,总面积0.87平方公里,现已成为中俄边境线上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商品集散地和对俄商品出口基地。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总体规划为国际贸易、综合服务、欧洲风情、中华文化、自然保护五大分区,具有口岸、市场、展销、洽谈、信息、过货通道、保税仓储、出口商品配送、旅游娱乐等九大服务功能。

黑河的邻居--俄罗斯阿穆尔州

阿穆尔州是俄罗斯设在远东地区的五个行政区之一。面积为36.37万平方公里,人口110多万。阿穆尔州是远东的经济发达地区,重工业重,轻工业轻,农业较为发达,有“远东粮仓”的美称。其首府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是远东第三大城市,市区面积30平方公里,人口25万,是远东的物资集散地。港口年吞吐能力300万吨,有50多条空中航线与国内外大中城市连接,通过109公里的支线可进入贝阿铁路。

经济发展

黑河口岸重新开放以来,黑河市步入了全面开放开发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开创了历史上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的新时期。

对外经贸:截止1999年底,全市对外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7亿多美元。边境贸易已由最初的以货易货发展到易货贸易、现汇贸易、民间贸易、旅游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形式并存的国际贸易格局。

旅游:截止1999年,黑河市共接待中外游客95.5万人次,旅游收入2.55亿元,实现利税3584万元,初步形成了以边境跨国旅游为主体,国内外游并举、长短线路对接的特色旅游体系。

工业:近年来,黑河市积极构筑资源精深加工和出口导向型工业群体工程,重点发展煤炭,水电、矿泉水、铜开采、木制品、建材等优势产业,创造条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稳步发展建筑业。

农业:黑河立足于建设高纬度寒地高效农业开发带,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绿色农业和优势农业,积极发展畜牧业,并实施乡镇企业升级工程,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黑河口岸

发展边境贸易,黑河具有明显的自然和基础优势。表现在:一是地缘优越。我市有黑河、逊克、孙吴三个国家一类口岸,分别与俄阿穆尔州的布拉戈维申斯克、波亚尔科沃、康斯坦丁诺夫卡3个口岸相对应, 其中黑河与布市是我国与独联体国家7400多公里边境线上一对距离最近、规格最高、功能最全的对应城市。二是资源丰富。黑河与阿州自然资源比较富集,有土地、草原、森林、水利、矿产等资源,并尚处于初开发和待开发阶段,发展资源依托型产业的潜力很大。三是基础坚实。黑河与阿州贸易往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曾有过两国货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出入、商品百里不纳税的贸易合作,黑河一度被誉为“万国商埠”。并且双边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互访洽谈、沟通协调已形成制度化,相应建立了两岸贸易汇兑机构,能够直接办理两岸间的现汇结算。四是合作广泛。黑河现与俄罗斯的10多个州区建立了稳定的经贸关系,有2000多个经贸伙伴,涉及贸易、工业、农业、建筑等诸多领域。

黑河口岸历史悠久,饱经沧桑。从1858年签订《中俄瑗辉条约》起,中俄就有民间贸易和官方贸易,直到1931年日军侵占东北时中断。建国后,从1957年开始了中苏边境小额贸易,后因“文化大革命”再次中断过货。1982年1 月国务院批准恢复黑河口岸,1983年3月中苏两国政府换文确认。从1986年7月开始黑河口岸逐步进行省级地方贸易、边境易货贸易和国家贸易过货。1988年2月开始冰上汽车运输,9月开通了黑河与布拉戈维申斯克两城市间的“一日游”。黑河口岸与俄罗斯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口岸隔江相望,黑河货运码头与布市码头距离3500米,大黑河岛客运码头与布市码头距离不到1000米。黑河口岸与对应的俄布市口岸是黑龙江流域城市规模最大、城市规格最高、运输距离最近、通过能力最强的口岸。黑龙江明水期(5月至10月)为水上客货船舶和轮渡汽车运输,有效时间约175天左右,实际运输为155天左右。冬季流冰期(11月至12下旬)开通气垫船,有效时间约50天左右,实际运输为40天左右。封冻期(次年1月至3月)为冰上客货汽车运输,有效时间为95天左右。实际运输为70天左右。春季流冰期(3月下旬至5月初)继续开通气垫船,有效时间约40天左右,实际运输30天左右,全年累计有效时间360天左右, 实际运输295天左右。从1992年起黑河已经成为四季畅通口岸。

黑河以其物华天宝的自然环境、独具风格的地域环境、成就卓著的基础环境、丰姿迷人的人文环境和招商、亲商、扶商的政策环境,敞开双臂欢迎四海宾朋!

黑河也是渭河一大支流,黑河引水工程也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个重要工程,黑河引水整个工程仅施工就长达16年。黑河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达6.67亿立方米,丰水年超过9亿立方米,枯水年也不低于4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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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

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和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利、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末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施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肋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同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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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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