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消防公司有哪些外供之类的供应公司吧。给外轮船供应船用物料,燃油,淡水,伙食,蔬菜,烟酒糖茶等等。这类公司自己有资质,可以做通关。保证货物可以在港里送上船。你可以查一下,远洋只是个修饰词而已,他们就是个供应公司罢了。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供应公司(简称上海远供)成立于1973年,是一家综合性船舶生产和船员生活资料供应、船用救生筏销售检修、消防设施检测的专业公司,是中国及亚太地区最大的船用物资供应商之一,也是海外多家著名油漆、化学品、船舶备件制造企业在中国最大的代理商,供应网络遍布中国主要港口。 2. 船舶消防招聘1、救生衣救生衣的数量应该按照船载重的人的数量来配备,必须要确保每人一件。同时在值班处所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另在甲板易见处配备相当于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而且额外配备乘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在每个显眼的地方,应该贴好救生衣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保温救生衣服按每艇至少3套的数量配置于救生艇内,以确保老人及小孩或者妇女这些体质相对弱的群体的生命保障。救生圈:按船舶的结构和船长,在船两舷、首尾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圈。同时其中需要有一半以上的的救生圈配有自亮浮灯,至少有两个救生圈上配有自带福缘烟雾信号。 3、救生信号在驾驶台内,救生艇筏内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信号。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方便发射信号出去,让救援队很好的确认方位,如,福缘火焰信号,福缘红光火箭降落伞信号,福缘烟雾信号等。 4、通信工具为了便于及时的获得援救,船上也配备了大量的先进的遇险通信工具,这些通信工具有:中、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手捏或高频无线电话,指示位置的无线电应急示示位标、发现的雷达应答器等,这些无线电设备都转置于驾驶台或报房内。 5、灭火设备 3. 船舶消防公司有哪些部门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4. 消防船是干嘛的有专门船用应急消防泵 当船只处于锚泊、空载情况、装货情况和离泊情况时,应查看急 消防泵的工况。在查看时曾发现有些船在空载时,应急消防泵不能供给满足量的水。应急消防泵的悉数水头和正吸头应对一切会遇到的服务情况予以考虑。 应该要求船员在船首和船尾的消防栓。应急消防泵的测验只能在船只现阶段的情况下,在给定的时间内进行。不能要求船员在改动船只情况“纵倾或横倾”后 再测验应急消防泵”查看应急消防泵的最低排量是否能在比如消防栓、接头等体系走漏时以不小于要求的压力供给两条水柱。假如泵的排出力表的压力仅能到达一定的泵契合 5. 船舶消防公司有哪些岗位1. 在船长,大副的直接领导下,担任航行和停泊值班,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所规定的职责。负责主管救生,消防,堵漏设备及行政文件和SMS文件管理工作。 2. 熟悉公司的SMS,掌握在SMS中自身的职责和权限。熟悉并遵守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完成船长,大副所交给的各项任务。 3. 在大副知道下,负责编制全船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卡,经船长同批准后公布执行 6. 船舶消防设备有哪些是真的 渤安消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船舶消防器材、救生设备、仪器仪表、机械配件、五金交电、保温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文化用品、土产杂品、阀门批发兼零售;网具加工;船舶维修;船舶技术咨询服务;质检技术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7. 船舶消防公司有哪些职位消防工程师职责 岗位职责: 1.消防系统每年定期消防安全和电气安全检测; 2.消防灭火器年检和更换充装; 3.火灾探测器定期清洗和测试; 4.消防报警广播系统测试和维护; 5.消防应急演习组织策划及演练; 6.消防管理档案创建完善; 7.协助政府机构及上级部门消防检查及业务沟通; 8.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消防常识及火灾应急处理教育培训。 8. 船舶消防器材有哪些泡沫灭火器适用范围: 可用来扑灭A类火灾,如木材、棉布等固体物质燃烧引起的失火;最适宜扑救B类火灾,如汽油、柴油等液体火灾;不能扑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和E类(带电)火灾。 此类灭火器是通过筒体内酸性溶液与碱性溶液混合发生化学反应,将生成的泡沫压出喷嘴,喷射出去进行灭火的。它除了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外,还能扑救油类等可燃液体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和醇、酮、酯、醚等有机溶剂发生的火灾。 9. 船舶消防检验公司上海拓釜船务有限公司很不错。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637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渔船),船舶物资销售,自动化设备、船用仪器仪表的检测,船舶设计及技术咨询,机电设备的安装,机械设备的修理,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弱电控制设备、自动化设备、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销售,船舶厨房设备的安装、维修,船舱清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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