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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公约客船是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6 09:40    点击:264   编辑:admin

1.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涉及签署《国际海上人命保安公约》的所有148个船旗国,适用于98%以上的世界商船。

世界海运范围内实施ISPS工作艰巨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涉及签署《国际海上人命保安公约》的所有148个船旗国,适用于98%以上的世界商船。

数据调查显示 合格水平很低

数据调查显示,国际航运协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的2622艘船舶到目前为止表现最差,只有18.6%的船只获得了证书——尽管大多数都已递交了船舶保安计划;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报告说获证率达56%;国际船级社联会(IACS)宣称达69.3%;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报告达71%;国际多隔舱零担油轮协会(IPTA)高达99%;国际游轮协会实现100%。

ISPS保护下的7974个港口,其境遇相比之下有点糟糕:到7月1日截止期限之前,只有4688个港口提交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其中4260个获得证书——获证率只占53.4%。

正如《简氏国际海军》公开报道的那样,ISPS生效刚一个多月时,遵守和合格的可靠数据微乎其微,因为不明确该由谁来汇集这些数据。例如,国际海事组织无权指示强制执行ISPS,而地区性港口国监控(PSC)机构又要服从本国机构的管理。

现在还不确知,到底有多少港口和船只该遵循ISPS,国际海事组织宣称数目各不相同:中东和地中海地区为61.5%,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为82.3%,独联体和东欧地区为87.3%,亚太地区为90.8%,西北欧地区为91.8%,非洲地区为92.9%,北美洲地区为100%。国际海事组织正在建立守法港口和船只数据库,它将降低合格调查的难度。

尽管某些地区的合格水平还很低,但至今为止的守法数量随着lSPS的生效实施已大为改观,总体上增加了约1/3。这似乎很不平常,但实际上表明,有大量的经营者都是到了最后时刻才启动这项工作。这突出了ISPS的一个主要问题,即:守法过程不应随提交保安反应计划和认证申请而结束。

安全难以保障 ISPS要完善

ISPS显然疏漏了集装箱保安这一主要问题。现在有许多倡议,以既能承受又安全的方式对集装箱所装物品进行检查和全程跟踪。然而,要使这些倡议在短期内被接纳,成为行业标准,似乎还是一项难于完成的艰巨工作。也就是说,虽然世界海关组织目前正在考虑,但国际海事组织也鞭长莫及。

这样看来,ISPS还不足以成为综合保安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使全球保安标准系统化和安全威胁合理化,提供通用方法的既定目标。

ISPS能否防止油轮被劫持和燃烧、液化天然气船被变成漂浮炸弹的恶剧,只能由时间来检验。显然,它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也承认该法还有不足之处,说;“最好是有什么方法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改进和完善。”

参考资料:中国港口集装箱网

2.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英文

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

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3. 船舶遵守的公约法律法规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4. 船舶安全公约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5. 船舶缔约国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

《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

4.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 年,以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1年诉讼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人追偿。

5.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6. 国际船员公约

国际航运的四个支柱性公约:

1,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用以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2,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用以保护海洋环境

3,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以确定考试发证标准

4,MLC2006公约:2006海事劳工公约-----------------------用以保证海员权益

7. 船舶间责任条款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8. 国际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是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的规定。

2021年9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9. 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很多人为自己的运输船购买了船舶保险来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险后理赔却遭遇了纠纷,那么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进行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时,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定,并及时进行理赔申请,确保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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