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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联盟化与反垄断(现存的航运联盟是不是垄断组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5 05:40    点击:163   编辑:admin

1. 现存的航运联盟是不是垄断组织

国际航道的规则有十四条如下:

在国际河道上实行自由通航,指:

1.一切船只、木筏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有权在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通行,但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沿岸国制订的补充规定和实施条例。这些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

2.使用者有权利用水道以及第一条第2款第(1)、(2)段所提到的工程设施,包括运送货物。

第三条

在同一条国际水道上,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和船舶(包括江轮与海船)有关直接和间接航行事宜应遵照国际法享受完全平等待遇。

特别是,不能因其航程起点和终点,港口或航线等原因,或是在出入国际水道前后在途中使用的仓库或其他设备而加以区别对待。

在国际水道上,不准许在航行方面以及在利用公共港口及其他设施、工具方面有任何垄断或特权。

如果一国认为有必要对其管辖下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和货物适用国家对海上沿岸航运同样的限制时,不能因此使其他船舶在河上停止航行。

第四条

在国际水道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有船籍。

为实施本规则,所有船舶的船籍应根据其注册地确定。

凡是没有出海口或通向国际水道出口的国家,注册地只需在其境内即可。

第五条

在国际水道的可航河段及其出口处,除为维持可航条件或改善航道而对所提供的服务按给予报酬性质而交纳的税金外,不得征收其他捐税。

计算这类航行税的征收额应该完全用于支付实际开支费用,在确定税率时不需要查对船上货物。

第六条

各沿岸国可以因使用其港口设备及工具而收取税,但税率应划一并符合建造、维修和运转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七条

在国际水道或其港口的某个部分,如果不是免费提供有利航行的公用设施,则应该公布税率,并且不得超过费用合理的标准。

上述规定适用于领港、报警、拖驳、拖曳和水闸启用。

第八条

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尽可能不延迟航行。

在界河段通行免税并免除一切手续,以防止走私和保护公共卫生;在河口和其他河段通行时的手续应由沿岸国共同决定。

在国际可航水道上的港口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应由港口所有国的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一切船舶享有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规则对于港口征收的进出口税,除非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性而作例外处理,规定不得高于该国其他边界海关对同一发送地和目的地的同一类货物所征收的税率。

各沿岸国保持制订税率的自由以及采取有利于保护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措施,但应尽可能维持航行自由和平等待遇。

在本规则所指的水道上,不得因个别船员或旅客违反海关规则而对船只加以没收。

第九条

沿岸国之间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特别是关于人员和物资的数量。同航行有关的国家应保证统一实施上述规章制度。港口的治安和开发仍属于所在国家的专管权,但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各沿岸国在其境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治安和检查措施对使用可航水道做出规定以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2.在修建桥梁及其他有关航行的设施时采取有利于维护航行的措施;

3.有关维持和改进可航水道、浮标和信号装置的措施。

凡有必要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应事先达成协议,以保证在航行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技术制度,尊重本规则的规定,统一执行有关设立、征收和分配航行税的规则,并解决河流不同用途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一条

沿岸国在设立审理航行纠纷的法庭选定地点时应考虑航行的需要。这类法庭的程序应力求简化。

第十二条

在河段上实施的治安和航行条例适用于在本段航行的军舰和非商业性的公务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各项规定除适用于上条所指的船舰外,还适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船舶和国家租用或征用的船舶。

第十四条

本规则签字国有签订专门条约采用更有利于航行的制度的自由。

2. 现存的航运联盟,是不是垄断组织?为什么?

不是巴西运费贵,而是通过巴拿马运河的通行费贵。

由于巴拿马运河的开通,使得航运可以节约大量的航程,不少船舶选择通行。

并且开凿运河时,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经营航运的公司属于垄断行业,所以收费一直很贵。

所以从巴西过来运费就贵。

3. 航运三大联盟组成原因

“丝路海运”联盟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和福建交通运输集团于2018年12月24日共同发起联盟倡议,目前已获得超过100家企业和机构的响应支持,涵盖港航物流、商贸制造、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领域。

4. 航运联盟会造成垄断吗

不属于中远海控公司。

万海是一家创立于1965年2月24日的海运公司,初期业务以从事台湾、日本、东南亚间之原木运输为主,1976年台湾经济在从农业化转入工业化后,出口大幅扩张,亚太地区经济也开始蓬勃发展,国际海运已有转向大型化、货柜化之趋势,于是万海便将原有的原木船改为全货柜轮。万海的经营团队打破了长期被外商垄断航运市场的局面,也由于万海的加入使得许多进出口厂商分享到万海打拼的成果,无形中提升了台湾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万海务实、快速服务客户的态度,获得了许多厂商的信赖与肯定,业务也跟着大幅成长,2007年营业额已顺利突破新台币600亿元。

5. 航运联盟的兴起

海洋联盟(OCEAN Alliance)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中远集运宣布与法国达飞轮船、台湾长荣海运和香港东方海外成立新的航运联盟——“OCEAN Alliance(海洋联盟)”。

海洋联盟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亚洲往返西北欧、亚洲往返地中海、远东往返红海以及远东往返波斯湾区域、亚洲往返美国西岸/东岸,以及大西洋航线。

6. 目前主要航运联盟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7. 航运反垄断

中远中海合并与规模优势无关

通常的认识,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合并而获得规模优势,在市场上更具有话语权,但这只是猜想而不是事实。在市场上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话语权,根本上还是该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不是别无选择,即消费者是不是没有更多的选择权。如果企业提供的都是同质化服务,并且供给大于需求,那么市场中更大的企业也没有什么优势,低迷的市场对大小企业都一视同仁。大企业的内部规模优势能否发挥依赖很多因素,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马士基航运既大又好其实并非来自与规模经济,而是人家的成本控制真的做到位了。寄希望于中远中海通过合并而获得因体量更大而生的优势,这没有逻辑基础,同时也难以实现。与此相应的另一个论断是二者合并而形成垄断,是否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这也是没有依据的。虽然中远中海合并了,但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还很多,集装箱领域二者合并后的运力距离马士基航运也还差得很远。同时如果有超额的利润,也会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这种超额的利润也不会持久。所以完全不用担心企业合并后会产生垄断。

8. 现存的航运联盟是不是垄断组织呢

英国

19世纪初英国最早发展出了工业资本主义。珍妮织布机提高了将棉花纤维纺织成线的速度,帮助人们把棉花变为一种传统材料的可行替代物,比如替换了闷重又扎人的羊毛。不过,蒸汽机的发明要到1850年之后才有G N P(国民生产总值)上的意义。因为燃料转换为动力的效率不够理想,加上机械设计不良,产生的马力不足,因而功能有限。这些问题在19世纪中叶得到了解决。技术-组织结构领域的革新是全方位的。比起其他欧洲国家,英国更注重经济的后续长远发展,也更注意基础建设。英国在煤炭、钢铁、内河航运,以及大型商业垄断组织如东印度公司的建立等方面,都做到了抢先一步或后来居上,非常完善。

作者强调,将工人迁入工厂的能力成为棉花帝国胜利的关键。作者说,“可以肯定的是,工业革命主要是关于节省劳动力的技术。”棉花不仅改变生产方式,也改变了生产关系。英国的纺织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棉花需求量。为了保障生产,大洋彼岸的奴隶数量也在增加。生产领域的转型是伴随工业化逐渐进行的。资本主义的崛起离不开对非自由劳动的残酷剥削。大量种植专供出口的大众消费品是殖民运动的结果,倡议者和投资者主要是欧洲的商人、贸易公司以及越来越多在殖民地定居的农民企业家。种植园经济把奴隶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转化成了商品,他们被剥夺了人的属性。

9. 产生航运联盟的原因

经过重新组合,现存的只有全球四大海运联盟,包括:1)大联盟,大联盟由日本邮船、赫伯罗特航运、东方海外及马来西亚国际航运组成;2)A·P·莫勒/马士基集团;3)新世界联盟主要成员包括美国总统轮船、现代商船及商船三井。4)CKYH海运联盟由阳明海运公司、中国远洋、川崎汽船及韩进海运

MSC(地中海航运)/MSK(马士基海陆航运)/CMA(法国达飞航运)

CKYH(海运联盟,取自COSCO中远\k'line川崎汽船\YANGMING阳明海运\HANJIN韩进海运字头)OOCL东方海外航运/NYK日本邮船/HAP(HAPAG·LLOYDCONTAINERLINES)赫伯罗特货柜航运APL美国总统航运/HMM现代商船/MOL商船三井/EMC长荣海运/CSCL中国海运集团/

TSL德翔航运/POSA海南泛洋/MATSON美森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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