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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四大公约全称(国际海运四大公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5 05:25    点击:645   编辑:admin

1. 国际海运四大公约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它的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2. 国际海运四大公约是什么

     1、你要和快递员或者是送货员好好沟通协商、尽量化干戈为玉帛。

  2、到你所在地区的物流公司网点去反映一下情况。

  3、到物流公司的总部反映。

  4、你可以到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督局去投诉。

  5、你可以通过媒体反映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3. 国际海运公约有哪些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4. 国际海运四大公约是指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涉及签署《国际海上人命保安公约》的所有148个船旗国,适用于98%以上的世界商船。

世界海运范围内实施ISPS工作艰巨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涉及签署《国际海上人命保安公约》的所有148个船旗国,适用于98%以上的世界商船。

数据调查显示 合格水平很低

数据调查显示,国际航运协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的2622艘船舶到目前为止表现最差,只有18.6%的船只获得了证书——尽管大多数都已递交了船舶保安计划;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报告说获证率达56%;国际船级社联会(IACS)宣称达69.3%;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报告达71%;国际多隔舱零担油轮协会(IPTA)高达99%;国际游轮协会实现100%。

ISPS保护下的7974个港口,其境遇相比之下有点糟糕:到7月1日截止期限之前,只有4688个港口提交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其中4260个获得证书——获证率只占53.4%。

正如《简氏国际海军》公开报道的那样,ISPS生效刚一个多月时,遵守和合格的可靠数据微乎其微,因为不明确该由谁来汇集这些数据。例如,国际海事组织无权指示强制执行ISPS,而地区性港口国监控(PSC)机构又要服从本国机构的管理。

现在还不确知,到底有多少港口和船只该遵循ISPS,国际海事组织宣称数目各不相同:中东和地中海地区为61.5%,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为82.3%,独联体和东欧地区为87.3%,亚太地区为90.8%,西北欧地区为91.8%,非洲地区为92.9%,北美洲地区为100%。国际海事组织正在建立守法港口和船只数据库,它将降低合格调查的难度。

尽管某些地区的合格水平还很低,但至今为止的守法数量随着lSPS的生效实施已大为改观,总体上增加了约1/3。这似乎很不平常,但实际上表明,有大量的经营者都是到了最后时刻才启动这项工作。这突出了ISPS的一个主要问题,即:守法过程不应随提交保安反应计划和认证申请而结束。

安全难以保障 ISPS要完善

ISPS显然疏漏了集装箱保安这一主要问题。现在有许多倡议,以既能承受又安全的方式对集装箱所装物品进行检查和全程跟踪。然而,要使这些倡议在短期内被接纳,成为行业标准,似乎还是一项难于完成的艰巨工作。也就是说,虽然世界海关组织目前正在考虑,但国际海事组织也鞭长莫及。

这样看来,ISPS还不足以成为综合保安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使全球保安标准系统化和安全威胁合理化,提供通用方法的既定目标。

ISPS能否防止油轮被劫持和燃烧、液化天然气船被变成漂浮炸弹的恶剧,只能由时间来检验。显然,它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也承认该法还有不足之处,说;“最好是有什么方法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改进和完善。”

参考资料:中国港口集装箱网

5. 国际海运四大公约及管理代码

国际航运的四个支柱性公约:

1,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用以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2,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用以保护海洋环境

3,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以确定考试发证标准

4,MLC2006公约:2006海事劳工公约-----------------------用以保证海员权益

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7. 国际海运业四大支柱公约

 imsbc是《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缩写。

 该规则通过介绍散装固体货物运输的一般建议,200多种典型固体散货的理化特性及其安全运输的特殊要求,固体散货试样采集和特性指标的测试方法等内容,就固体散装货物积载和运输的安全标准向主管机关、船舶所有人、货物托运人及船长做出相关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根据货物的运输特性,ISMBC 规则将固体散装货物分成三类,即A类-易流态化货物;B-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C-既不易流态化又无化学危险的货物。

8. 海运国际公约主要包括

1、掌握管理学原理、现代企业管理基本理论与方法、计算机基础知识及一定的运用能力;   

2、掌握国际航运与物流企业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3、掌握航运业务及相关法规,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国际海运政策、国际航运商业运作惯例与国际公约;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英语应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适应国际航运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需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阅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主要去向:到各远洋运输公司或航运企业从事物流与航运管理工作。

9. 国际海运四大公约内容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10. 四大国际运输公约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院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 法院所在地

(一)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一)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可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第二编 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一)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

1.灭绝种族罪;

2.危害人类罪;

3.战争罪;

4.侵略罪。

(二)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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