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内河船上什么网在河道捕鱼有限制规定,有捕捞证的可以使用允许范围内的渔网,小眼网和地笼子绝对禁止使用。 2. 内河船舶买卖网交易网船和车有很大的相似性,需要各种证件,还要交各种诸如车船税、保险等费用。另外船舶驾驶员和车辆驾驶员一样需要有各种证书。细则请到当地海事局(处)咨询 3. 租船网内河需要 私人游艇需要向所在地区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私人游艇才能在指定区域航行。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登记入户 定制游艇需要办理船舶登记入户手续,需要海事、船级社、交通局批准方可办理。 申请船名 定制人需前往海事部门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船名,再向船厂订购。船名如同汽车牌号,为独一性。 定制游艇 与专业机构进行深入沟通,定制人对游艇的各项要求包括游艇性能、游艇装饰、游艇外观等等,游艇定制属于高端定制服务,专业的定制机构能保证定制人具体需求得到实现并保证游艇的极佳的体验感。 4. 内河找船的平台1、苏州港苏州组合港地处长江入海口的咽喉地带,背靠经济发达的苏、锡、常地区,东南紧邻上海,由原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张家港港、常熟港和太仓港三港合一组建成的新兴港口,原三个港口相应成为苏州港张家港港区、常熟港区和太仓港区。江苏省最重要的集装箱干线港之一,是长江三角洲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是长江中上游地区和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平台,是江海河联运,内外贸货物运输、装卸与仓储、多功能综合性港口。2016年江苏港口货物吞吐达24.1亿吨。 2、南通港南通港区东濒黄海,西南临长江,处于海、江、河联运的枢纽地位。南通口岸是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下属吕四一类口岸。南通市是我国14个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之一。长江南通段江面开阔,河势稳定,具有发展造、修船业的良好条件。南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修船基地。南通港是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国家沿海主要港口,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北翼重要港口,国际港口协会成员港。1982年批准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现与世界上65个国家和地区的199个港口通航。2016年南通港货物吞吐量达22613.87万吨。 3、南京港南京港是亚洲最大内河港口之一、主枢纽港和对外开放一类口岸,是我国沿海主要的港口,也是长江流域水陆联运和江海中转的枢纽港。南京港是长三角唯一实现集装箱铁路与水路无缝对接的港口,国家实施12.5米深水航道延伸至南京工程,南京一跃成为最深入内陆的国际型深水海港,变成长江中上游最直接、最快捷的出海口,也是中国连结全球的江海转运综合枢纽。截至2017年9月,南京港货物吞吐量达18027万吨,外贸货物吞吐量达1909万吨。 4、东莞港东莞港是在1997年,国务院批准东莞沙田港与太平港合并,建设国家一类口岸,定名为虎门巷。2003年虎门港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全面统筹开发虎门港,虎门港划分为麻涌、沙田、沙角、长安和内河等五大港区,这一时期开始虎门港等同于东莞港,虎门港就是东莞港。为了促进港城协调发展,2016年03月12日交通部同意将虎门港更名为“东莞港”,虎门港区为东莞港其中一个港区。2017年上半年东莞港货物吞吐量达7474.5万吨。 5、芜湖港芜湖港,是我国内河主枢纽港之一和国家一类口岸,以及安徽省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素有“皖南门户,长江巨埠”之美誉,地处青弋江、运漕河与长江汇合处,位于东经118°22‘8,北纬31°22’29,沿长江向下距南京港96km,距马鞍山港48km。港口岸线顺直、水深流缓,可常年靠泊5000--10000吨级船舶。南北岸线全长190公里,拥有各类泊位60余座,年通过能力5000万吨。2016年芜湖港完成集装箱量60.2万TEU,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31亿吨。 6、铜陵港铜陵港位于铜陵长江大桥下游1.5公里处,是古铜都铜陵的南大门。铜陵港交通便利,公路方面:港区公路可达省内各市县,外通华东、华南等地区的大中城市,铜陵长江大桥更沟通江淮,苏北与皖南经济腹地的联系。铁路方面:宁铜铁路、铜九铁路直达港口,具有通江达海、干支互通,为港口的集疏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铜陵港自然岸线长11.9公里,水域面积200万平方米,陆域面积27.3平方米,港口水域无冰冻史,航道平均宽约1200米,终年可通航3000-5000吨级船舶。2016年铜陵港货物吞吐量达1.1亿吨。 7、马鞍山港马鞍山港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是我国重要的钢铁流通基地,距长江入海口仅320公里,通航条件好。在马鞍山地区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良好的港口条件,沿江近海,集疏运便利、承东启西、经济腹地广阔,是安徽的东大门,皖江的第一站。马鞍山港位于长江下游南岸的马鞍山市,东经118°27‘9“,北纬31°44’1”,地处安徽省中部东端,与江苏省交界,是“皖江”的东大门。2016年马鞍山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0571.27万吨。 8、九江港九江港,即江西省九江市长江码头,是江西省最大的水运码头港口,为江西省第一大码头,是长江十大码头之一。九江港位于长江中下游岸的江西省九江市,地处黄金水道长江与南北大动脉京九铁路的交汇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5º58′36″,北纬29º43′56″,顺长江东至上海856公里,西到武汉269公里,是国家内河主枢纽港之一,是江西省唯一通江达海对外开放的国家一类口岸。2016年截止9月底九江港完成货物吞吐量8130.30万吨;集装箱完成20.12万TEU。 9、徐州港徐州港,全国28个主要内河港口和内河十大枢纽港之一,是“北煤南运、西煤东输”重要的中转基地、淮海经济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物流节点、徐州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京杭大运河穿徐州市区而过,徐州港由万寨港、邳州港、双楼港、孟家沟港组成。全国28个主要内河港口和内河十大枢纽港之一,是“北煤南运、西煤东输”重要的中转基地、淮海经济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物流节点、徐州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9月徐州港完成吞吐量6699.69万吨。 10、杭州港杭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浙江省东北部,副省级城市,浙江省省会,我国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长三角地区重要的航空客运中心,离上海180余公里,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七大古都之一,杭州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是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和中国东南部重要交通枢纽。杭州港是国内28个内河主要港口之一,连接三大水系,将杭嘉湖水系、钱江水系和萧绍甬水系融为一体,成为具有往北能伸入长江,往东能驶向沿海的通江达海的航运能力。截止2017年11月份,杭州港货物吞吐量达9623万吨。 5. 个人买船可以内河用么不可以随便出海,必须到海事登记。 钓鱼艇海钓船这类的私人游艇,就要遵循从事非营业性旅游欣赏等休闲文娱活动。营业性的小艇,还需要办理一个船舶营运证书。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要有游艇驾照,游艇驾照分为A类(海上)和B类(内河),游艇驾照的有效期为5年。 6. 内河船买卖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内河货船买卖内河船舶买卖首先经过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双方认可以签字,按照合同所定协议进行预付定金的交付,最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船和付清全款。 8. 买内河船需要什么手续开钓鱼船需要办理沿海小艇证书、内河小艇证书和游艇证书,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发布的证书也不同。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9. 买内河船上什么网站好1.长江(包括京杭运河和淮河) (1)通航状况。长江是世界上第二大河,也是内河航运最发达的河流,被称为中国的黄金水道,共有通航支流3600多条,其干支流合计通航里程为7万多公里(含京杭运河和淮河)。 长江支流众多,主要有嘉陵江、湘江、汉江、赣江,以及京杭运河和淮河等。其通航能力千差万别,大体是:上游主要支流一般可通200吨以下船舶;中游各主要支流,除湖区航道外,一般可通300吨以下船舶;下游支流甚多,河道平缓,除京杭运河苏北段可通500—1000吨级驳船队及淮河干流可通航200—300吨级驳船队外,其它大部分支流只能通行100吨级驳船队。但就其通航能力而言,因下游水系水量平稳,年际变化小,且航道也较稳定,因而年通过能力并不比中、上游河流小。 (2)航道系统的区域划分。长江水系支流、湖泊众多,主干航道与支流航道、支流航道与支流航道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根据相互沟通情况和相应的地区位置,可大体将整个长江水系划分为以下八个次一级的航道系统区: 1)以重庆为中心的西南航道系统区。包括干流金沙江和长江,以及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嘉陵江、涪江、渠江、乌江、綦江、赤水河、南广河和关河等各个支流,其合计通航里程为9574公里。 2)以长沙为中心的洞庭湖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湘水、资水、沅水、澧水以及洞庭湖湖区航道网,总计通航里程为10252公里(包括沅水在贵州省境内的311公里航道)。 3)以武汉为中心的江汉航道系统区。包括长江及汉水、堵河、丹江、唐白河、通顺河、汉北河、府河、清江、内荆河、陆水、金水、大冶湖等,总计通航里程为9418公里(包括汉水在陕西境内的455公里航道)。 4)以南昌为中心的鄱阳湖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锦江、袁水、禾水、昌江,以及鄱阳湖湖区航道等。合计通航里程为4937公里。 5)以合肥为中心的巢湖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巢湖湖区航道、南淝河、丰乐河、杭埠河、派河、金牛河、塘串兆河、柘皋河、裕溪河、洲河等,总计通航里程为1283公里。 6)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航道系统区。长江三角洲航道网系由苏北航道网、苏南航道网和杭嘉湖内河航道网组成,这里河网密布,互相穿插交织,形成了总里程达29617公里的通航网络。 7)淮河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淮河干流航道及支流沙颍河、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大潜山干渠、新汴河等等,总计通航里程达2678公里。 8)钱塘江水系及浙东航道系统区。包括钱塘江干流及其支流新安江、金华江、浦阳江等,以及浙东的杭甬运河、曹娥江、奉化江等,总计通航里程为1451公里。 (3)航运发展的基本经济条件。长江流域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所流经的十省市拥有全国人口的近一半,流域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磷矿保有储量占全国的2/3,煤炭储量约占全国的13%,锑、钨、锡等其他许多资源也很丰富或比较丰富。目前沿江产业经济发展也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这里除拥有全国最大的长江三角洲工业密集地区外,还有工业也较发达的宁芜工业地区、武(汉)黄(石)工业地区和成渝工业地区等。 2.珠江 珠江是我国四大河流之一,由西江、北江、东江及珠江三角洲四大部分所组成,流域涉及六省区和越南部分地区,其中与航运关系密切的是广东、广西两省。 珠江航运条件比较优越,其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380亿立方米,仅次于长江居全国第二位,珠江又属少沙性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仅0.27公斤/立方米。全水系合计通航里程为1.4万多公里。 西江横贯两广,是珠江水系的主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自南宁经东平水道至广州854公里,其中南宁至贵县279公里,可通航80—120吨级轮驳船队和200个客位的客轮;贵县至梧州275公里,通航120—250吨级轮驳船队及300客位客轮;梧州至广州300公里,可通航1000吨级轮驳船队和300—400客位的客轮。西江上游右江百色至南宁375公里,可通航120吨级轮驳船队;支流柳江至桂平268公里,通航120—250吨级轮驳船队和200客位客轮;红水河都安红渡以下可通航120吨级轮驳船。 北江和东江通航条件相对较差,通航船舶一般为50吨级,最大不超过100吨级(谭林生,1989)。珠江三角洲水网纵横交错,有通航水道800多条,通过八个口门河海相通,通航里程5300多公里,其中前山水道通航100吨级船舶;陈村水道通航300吨级船舶;莲沙蓉水道通航500吨级船舶。珠江干流一般能通航1000—20000吨级海轮。 珠江流域也有较丰富的矿产和农产资源,珠江三角洲一带原有经济基础也较好,自对外开放以来,这里也随之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度最高,商品经济和外向型经济最为活跃,以及整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这种发展势头,目前正向流域各地扩展,从而也为今后珠江内河水运的进一步发展,增添了一大强劲推动力量。 3.黑龙江 黑龙江系中苏界河,干流长2820公里,其中中苏界河自恩和哈达至伯力长1890公里,全部可以通航。黑龙江水深条件较好,可通航500—1000吨级船舶;松花江是黑龙江的主要支流,也是黑龙江水系的水运干线,通航里程864公里,可通行500—1000吨级船舶;中苏界河乌苏里江也有较好的水深条件,可通航500—1000吨级船舶;此外,嫩江也是黑龙江水系的一条主要通航河流。 黑龙江水系虽有较好的水深条件,但实际货运量却不多,黑龙江航运局和地方水运部门1988年完成的货运量和周转量,分别仅及长江轮船公司的9%和4%。原因之一是黑龙江干支流为季节性封冻河流,每年有五、六个月断航;原因之二是干流和乌苏里江支流都位于中苏边界,远离经济发达区,形不成较大运量。目前约有80%以上的货运量都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松花江支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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